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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李某某。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瑞祥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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