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张某某,现在隆尧监狱服刑。
柏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3)柏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隆尧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减刑的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隆尧监狱认为,该犯认真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累计获得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2次,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2次,单项表扬1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计分考核材料、服刑报告及综合奖励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入狱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成 审判员 张怀喜 审判员 孙瑞刚

书记员:吴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