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永明,河北省遵化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了(2011)遵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田永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此案上诉后,于2011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2011)唐刑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冀东分局提出,罪犯田永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永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永明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玉琢 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 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
书记员:王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