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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个体货运司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同年3月5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4)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才胜出席法庭。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因过失致他人死亡,情节较轻,该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付俊宝

书记员: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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