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
孙万利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执行人:孙万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本院在执行崔某某申请执行孙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000元、执行费8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何焕玉
审判员:于国柱
审判员:邵海
书记员:李佳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