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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李某某。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对罪犯李某某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5个季度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在我院减刑裁前公示期间,无人举报其有违反监纪监规的情况。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新平 审判员  汪育华 审判员  王 华

书记员:刘轶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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