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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牙克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牙克石市,现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树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某及其辩护人杨树忙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麻某醉酒后驾驶×××号奔驰牌轿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街大有坊派出所附近倒车时,因瞭望不够,将站在其车后边的朋友被害人黄河(男,殁年47岁)撞到碾压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麻某驾车逃离了现场,后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评定:黄河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多脏器破裂,胸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死亡,其胸腹部损伤,符合车辆碾压形成。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河不负事故责任。经检测麻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6.06mg/100ml。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麻某的供述;3、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4、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8、和解协议书及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麻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决缓刑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何静波 审 判 员  宋雪梅 人民陪审员  吕淑艳

书记 员代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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