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18日至2015年1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郑 东 代理审判员 钱 娜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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