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2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修、代理检察员阮先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过失犯罪引起,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考察,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对其矫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从轻处理的规定,应当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 平
书记员: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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