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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农民。2017年7月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孙重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6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本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金洋美食城门前人行道行驶时,将被害人张某乙撞倒,致张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9日死亡(殁年69岁),袁某肇事后逃离现场。经检验,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袁某与张某乙亲属自愿达成协议,袁某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共计32.7万元,已支付27.7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事件单、黄石市急救中心证明,证实2017年7月4日6时55分,市局指挥中心接柳某电话报警,称本市西塞山区十六中车站开麻木的撞到老人,逃跑了;同日6时57分,120调度中心接柳某电话呼救。
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7月4日6时55分许,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几名城管人员与一名男性在现场,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停在路边,受伤人员已被120送往医院救治。据现场城管人员称,该男性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湖滨大道金洋美食城出口处人行道上将一名女性老人撞倒后往陈家湾立交桥方向行驶,在立交桥三中下口处附近被城管人员拦停带回事故现场。随即,民警将该男子带回调查。
3、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4日早上6点40分许,其与城管队员在湖滨大道金洋美食城门前车站进行清除占道摊点,收了一辆红色正三轮摩托车车主的一个装香瓜的篓子,随后其听见摩托车加油的轰鸣声,回头看见该辆红色的正三轮摩托车撞倒了其队友张某甲,接着又撞倒了一位太婆,三轮摩托车没有停直接往陈家湾方向逃跑了,其打电话报了警,另外一名队友吴某乘坐摩托车去追赶逃跑的三轮车,约10分钟后,吴某和逃跑的三轮摩托车车主一起回到现场,几分钟后交警赶至现场。
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4日早上6点40分许,其与城管队员在湖滨大道金洋美食城门前车站进行清除占道摊点,在执法过程中一辆红色的正三轮摩托车在逃跑时撞倒其队友张某甲,接着又撞倒了一位太婆,其乘坐一辆市民的摩托车在沿湖路小学附近的桥下转弯处追上该辆摩托车,其将车主拦下后一起回到了事故现场。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4日早上6点50分许,其与城管队员柳某、吴某、陈某甲在湖滨大道十六中车站整治违法占道经营,其正对流动商贩进行劝导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从后面将其撞倒,车子没有停直接向陈家湾方向跑了,其站起来后发现旁边横向七、八米处还倒着一位老人,其立即让陈某甲打120,吴某乘坐一辆摩托车朝陈家湾立交桥方向追了过去。
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4日6时50分许,其在湖滨大道金洋美食城门口清理占道经营的摊贩时,听见身后传来摩托车的轰鸣声及群众的叫喊声,其回头看见一个队员受了伤,还有一位太婆倒在地上,柳某称是一辆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撞的,摩托车已经逃跑了,其便让柳某打了110和120。事发前,其与队友收缴了该正三轮摩托车上的一个装香瓜的篓子,双方没有发生拉扯或对抗情况,并非因为执法原因导致车主逃跑。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4日早上6时50分许,其在湖滨大道金洋美食城门前的人行道上买菜时看见一名城管人员将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上的一个装香瓜的篓子收走了,接着又过来二名城管人员让他们走,该辆正三轮摩托车开始轰油门往陈家湾方向跑,在跑的一瞬间,旁边的一位太婆就倒在了地上,当时没有其他车辆从现场驶离。
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4日早上7时许,其在金洋美食城人行道上看到袁某,旁边围了很多人,其问袁某发生了何事,袁某称城管说他撞了人,将他追过来,并称他只是将一个城管撞了下,其他的不清楚。
9、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17]痕鉴字第h0257号、[2017]微鉴字第l00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乙外裤上提取的泥土与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右后轮胎侧面提取的泥土成分相同;事故发生时,袁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头正面碰撞在人行道站立的张某乙,导致张某乙向后仰倒,随后正三轮摩托车右后轮碾压通过张某乙右腿。
10、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司)鉴(法)字[2017]157号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证实张某乙于2017年7月9日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11、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黄公交认字[2017]第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袁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2、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张某乙亲属自愿达成协议,袁某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共计32.7万元,已支付27.7万元,取得谅解。
1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14、视频截图,证实事故现场及袁某驾车逃逸情况。
1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截止案发当日,未查询到被告人袁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袁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1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袁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8、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7月4日早上6点多,其骑着三轮摩托车到湖滨大道十六中门前卖菜,后城管的人不准卖,还收了其一筐香瓜、一筐菜,其赶紧发动摩托车离开,当时将一个城管的肩膀擦了一下,其骑车走了,在陈家湾立交桥附近,城管追上来称其撞了人,其就跟城管一起回到十六中门前,发现一位太婆倒在地上,120将太婆送到医院抢救了,后交警到现场将其带走调查。其后来回忆骑车离开十六中时车子颠了一下,但没注意到是否撞了人。其当庭供称案发时其驾车将太婆撞倒后驶离现场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无证驾驶及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袁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某肇事逃逸后虽自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其提出的袁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对其提出的对袁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因袁某无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该量刑建议不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袁某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佳润
人民陪审员 童清明
人民陪审员 吕浩荣

书记员: 胡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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