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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赵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赵某
刘景入(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
指定辩护人:刘景入,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亚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某及其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人刘景入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6日22时40分,被告人赵某驾驶冀AXXXGH号轻型普通货车,顺东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医德堂医药门诊部104电线杆14.9米处时,与行人刘某相撞,造成车辆局部损坏,刘某当初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逃逸。
晋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附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并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马某、刘某、侯某、刘某乙、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辩称,在出事故第二天,我联系过交警,交警让我星期一去,因为害怕没有去。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对其应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赵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对其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赵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对其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

审判长:高军彩

书记员:崔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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