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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杜某某
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个体运输。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害人杜焕庭的诉讼代理人杜维刚。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行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云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A×××××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车内载有其妻子赵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沿槐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国北区门前3001236号灯杆处,与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杜焕庭相撞,致车辆受损,杜焕庭受伤。随即,被告人杜某某妻子赵某使用户名为杜某某的手机(181××××2949)拨打120电话求救,120将被害人杜焕庭送往河北以岭医药救治。杜某某使用其手机(180××××6597)拨打122报警,杜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并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当日,杜焕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因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事发路段观察情况不利且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杜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杜焕庭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杜维刚、杜某证言,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死亡证明书,驾驶证相关信息,石家庄市急救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报警记录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发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峰
审判员:邵彩然
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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