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赵艳泽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平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赵艳泽之母。2015年2月21日被伤害致轻微伤。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5年2月21日被伤害致轻伤二级。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兵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鸡泽县。2015年2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鸡泽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河北省鸡泽县。2015年2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鸡泽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河北省鸡泽县。2015年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鸡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铎,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焕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河北省鸡泽县。2015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3日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赵建帅、田焕霞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起、季平菊、赵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冀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赵建帅、田焕霞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起、季平菊、赵朋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磊、李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兵兵及其辩护人陈福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帅及其辩护人陈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焕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起、季平菊、赵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法、田焕霞夫妇与其堂兄赵某起两家耕地相邻。2014年,两兄弟因征地补偿产生矛盾,并结怨。2015年2月21日晚7时许,田焕霞因琐事对赵某起次子赵朋不满,遂与赵某法找到赵某起家。在街门前,与赵某起的妻子季平菊、长子赵某1(殁年,26岁)发生争吵,赵某1打电话叫来赵朋,双方发生互殴。赵某法之子被告人赵兵兵闻讯后,从家拿一把螺丝刀赶到现场参与互殴。期间,赵某1从家拿出一把铁锨打赵某法、赵兵兵,赵某法从路边拿起一根木棍朝赵朋、赵某1身上击打,赵兵兵持螺丝刀将赵某1背部捅伤,并致赵某1死亡,将赵朋捅伤。期间,赵某法的堂弟被告人赵建帅闻讯持一把铁锨赶到现场,对赵朋击打,共同致赵朋轻伤(二级)。田焕霞等人将季平菊打倒在地,致季轻微伤。互殴中,赵兵兵、赵某法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后赵兵兵、赵某法、田焕霞、赵建帅等人离开现场。当晚10时许,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2月23日、25日被告人田焕霞、赵建帅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致死赵某1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141410.5元。其中,丧葬费2311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973元、抢救费100元、交通费218元及存尸费8000元。被告人致伤赵朋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40734.11元。其中,医疗费30164.11元、交通费5570元、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5000元。被告人致伤季平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19567.16元。其中,医疗费15767.16元、交通费1800元、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鸡泽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鸡泽县田庄村赵某起家街门外侧过道内,赵某起家东侧隔过道为田现臣麦地,田现臣地内西距赵某起家东墙697cm,南距赵某起家街门南沿483cm处放一把方头铁锹(已提取)。赵某起家街门外北侧靠其家东屋东墙有一树木,树木下堆有木柴,在距该家街门南沿435cm处靠该家东屋东墙放一木棍(已提取)。赵某起家南侧为郝占军家,郝占军家东侧过道内北距赵某起家街门南外沿1200cm,西距郝占军家东墙45cm处地面上分布有滴落血迹(已提取),大小为50cm×60cm。郝占军家东屋外墙上北距赵某起家街门南外沿1200cm,距地面104cm出分布有滴落血迹(已提取),大小为24cm×20cm。赵某起家街门洞位于院东南,门朝东开,阳台及门窗玻璃被损坏。其他未见异常。
2、鸡泽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记载,勘查现场时,提取木棍一根、铁锨一把;从赵某法家提取改锥一把;从赵某法家提取铁锨一把。
被告人赵兵兵对改锥、赵建帅对铁锨均进行了辨认确认。
2015年4月10日,侦查人员提取赵朋、赵某法、赵建帅、赵某1等人的通话详单,记载了案发当晚当事人员通话情节。
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
(1)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赵艳泽尸体位于鸡泽县公安局尸检中心,左颞部有2.5cm×1.5cm擦伤。角膜透明、结膜苍白,两侧瞳孔等圆,直径5mm;口、两外耳道无异物,左侧鼻腔有血迹。左下颌部有1.5cm×0.5cm皮瓣及1.0cm×0.6cm擦伤。下颌及颈前有6.0cm×0.2cm横行擦伤,左侧颈部有0.7cm×0.3cm擦伤。胸腹部无外伤,左手背侧有0.4cm×0.2cm擦伤,右侧拇指腹有0.4cm×0.2cm擦伤,十指指甲紫绀。左侧膝部有2.0cm×0.8cm、0.8cm×0.6cm皮下出血。右侧下肢无外伤。左背部有0.3cm×0.3cm类圆形刺创。解剖检验:切开头皮,见头皮下无出血,左侧颞肌有少量出血。颅骨无骨折。打开颅腔,见脑组织无损伤。切开颈、胸腹部皮肤及皮下,见皮下、肌间无出血。切开气管,见气管内有血性粘液。打开胸腔,见左胸腔内积血约1800ml,排出血液后,见左肺下叶背侧有0.6cm×0.2cm裂创及大面积淤血,裂创处有血液溢出。心包完整,心包腔无积血,左纵膈无损伤。背部刺创经左侧液后线第6、7肋间刺入胸腔,伤及肺脏,左肺下叶有0.6cm×0.2cm创。腹腔内脏器大小位置正常,胃充盈,胃内有褐色胃内容约800mg。提取检材:尸体血备检验。论证: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头部、颈部、两手及左膝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死者背部有0.3cmX0.3cm类圆形刺创,深达胸腔,分析系类圆形刺器所致。根据尸检所见,死者眼睑苍白,十指指甲紫绀,左肺裂创、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分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赵某1系被他人用类圆形刺器刺破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对赵朋检验所见,神清合作,两眉间有1.3cm×1.2cm皮下出血,左面部有4cm×2.5cm擦伤。颈后有3cm划痕。左前臂前侧有1cm划痕,右前臂外侧有0.5cm×0.4cm结痂。左肩颈部有2处擦划伤,有脓苔。右肩部有一处擦划伤。右肩胛处有一类圆形擦伤。背部有1处条形划伤,有脓苔及6处类圆形皮损。右胸背部有一类圆形皮损。(邯郸市中心医院医院病历(0249830)摘抄:赵朋,男,23岁,住鸡泽县田庄村,主因外伤后右侧腰痛伴全程肉眼血尿6小时于2015年2月22日3时44分入院。体格检查P100次/分,BP125/76mmHg,神志清楚,查体合作。患者面部及腰背部见多处擦伤,大小约1cm-5cm。本院CT(91395012)示:考虑右肾包膜下血肿,右肺下叶后基底段炎性病变,肺挫伤不除外。予以绝对卧床、给予抗感染、对症治疗,2015年3月26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1.右肾挫裂伤。2.右肺挫伤。3.泌尿系感染。)伤者赵朋据检验所见及邯郸市中心医院病历记载,面部损伤符合钝器致伤,体表及颈、背部损伤类圆形刺器可以形成,右肾包膜下血肿,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4e)条之规定,属轻伤二级。赵朋右肾包膜下血肿,属轻伤二级。对季平菊检验所见,头皮挫伤,面部擦伤,膝部挫伤,属轻微伤。对赵某法检验所见,面部裂伤及擦伤2cm平方以上,属轻微伤。对赵兵兵检验所见,头皮裂伤,属轻微伤。
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说明,原鉴定书中,赵朋右肾包膜下血肿,属轻伤二级,属于钝性外力所致,棍棒、铁锨、拳脚均可形成。原法医鉴定室鉴定书中,季平菊的损伤为头皮挫伤、面部擦伤、膝部擦伤,系损伤部位与钝性物体接触形成。
(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记载,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所送“地面血”、“墙上血”来源于赵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季平菊和赵某1存在单亲遗传关系。
4、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2(赵某法女儿)证明,2015年正月初三晚上,具体几点记不清了,其在家西屋听见外面有人在吵吵,到外面街上看到家人和别人在街上吵吵,就回家喊其弟弟赵兵兵、妹妹赵某3说,家人和别人在外面吵吵,然后妹妹赵某3就往外走,其弟弟赵兵兵就往外跑。其知道弟弟赵兵兵好冲动,拉也没有拉住,他后兜里有个改锥样的东西划了其一下,其才知道他装着东西,他就往外跑了。其在往赵某起家走的路上,看到赵某起大儿子(指赵某1)从家里拿了个铁锹出来了,走到赵某起家街门北边时,其看到母亲田焕霞和赵某起媳妇(季平菊)都倒在地上拉扯。其上前用手把她们拉开,赵某起媳妇拽住其妹妹赵某3头发往街上水坑里按,其和母亲田焕霞就用手把她们拉开了。后母亲就去赵某起家街门南边拉架了,因为当时天比较黑,赵某起家街门南边是怎么打架其看不见,后来都不打了就回了家。后见弟弟赵兵兵、父亲赵某法头上流血了,母亲田焕霞脸上也有血。赵某4找车将父亲、弟弟送医院。这次打架听母亲说因为赵某起二儿子(指赵鹏)冲她吐口水,他二儿子也参与打架。
(2)证人赵某3(赵某法次女)证明,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晚上,其在屋里玩手机,听见外面其父母的吵吵声,出门看了一下,因其没带眼镜没有看清,光听着像是打架的声音。然后其就去叫叔叔赵建帅,后其就往打架地方跑,其到那里后看到母亲和一个女的(指季平菊)在撕扯,就去拉她们,那个女的就拽住其头发往水里摁,好长时间她才松开,其没看见他们怎么打的架,然后就没有听到打架吵架的声音了,回家看伤去了。以前听家人说因为家里地的原因,和他们家有矛盾。年前听母亲说对方家儿子吐她。2月22日中午的时候,其正在其家搭衣服,听到姑父郑平军说怎么这里有个改锥,然后他就把改锥放到家西屋最北边那个屋外面窗台上了(郑平军证明该情节)。其把那把改锥放到西屋最北边那个屋一个盒里了,天快黑的时候,听到院外面有人在骂,心里比较难受,就用改锥在一棵白菜上扎,扎了几下后,使劲把改锥扎进这棵白菜里了。23日上午,舅舅田某1说公安机关让找改锥,后来其找到改锥后舅舅田某1打电话通知公安局的人来家拿走改锥(田某1证明该情节)。现其不确定能认出那把改锥。
(3)证人郝某1(赵朋妻子)证明,2015年2月21日晚上20时,其从邻居家出来看见婆婆(指季平菊)门口打架,其抱着孩子就朝跟前走,见四个女的正和婆婆打架,他们把婆婆摁在地上,赵某法的大女儿(指赵某2)抓住婆婆的脖子使劲把头往地上磕,赵某法的媳妇(指田焕霞)抓住头发用手往脸上扇,赵某法的二女儿(指赵某3)和赵某5的二儿子媳妇也在打。其抱着孩子跑到跟前一手抓住赵某法的大女儿赵某2的衣服,赵某2起身看了看其没对其动手,回头又朝其婆婆身上踢了两脚。在婆婆门南边大街上赵某法、赵兵兵、赵某5二儿子(指赵建帅)正在和赵朋、赵某1打架,赵某法手里拿着大粗木棍正打赵某1和赵朋,赵某5二儿子拿铁锹往下拍,打住谁其没看清,然后这五个人就打在一起了。他们都拿着东西其没敢上前,其就跑回找手机报警,并给公公(指赵某起)打电话,后找姐姐赵某8。再回到婆婆家门前看见赵某1躺在街门口南边的泥涡里,婆婆躺在门口迎门墙前面的水涡里,进门看见丈夫赵朋躺在院里满脸是血,阳台隔扇和窗户上的玻璃被砸了。其见赵某1嘴里往外吐血,120车来了就都拉到医院了。
证人赵某8(季平菊女儿)证明,其被兄弟媳妇郝某1叫到娘家,看到母亲及兄弟被打伤,遂打电话报警救助情节。
(4)证人田某2(赵建帅妻子)证明,2015年2月21日晚上8点左右,其和赵建帅还有其两个孩子都在家,赵某3来到其家院里喊赵建帅,说他爸爸在外面和人吵吵呢。喊完赵某3就走了,赵建帅就往外走,其后面抱着孩子也出去了。其出街门见赵建帅从赵某法家院里拿了一把铁锹,还打了电话,他拿着铁锹就往南跑了,后见赵某4从西边过来也往南去了。
(5)证人赵某起(赵某1父亲)证明,2014年2月21日20时许,其接到二儿媳妇郝某1的电话说:快来吧,见法把咱家打了。其就骑摩托回到田庄村家中,见赵朋在院子里面躺着,媳妇季平菊、儿子赵某1在其家门口街上躺着,看到这种情况后就先打110,再打120,120过来以后把季平菊、赵艳泽、赵朋拉到鸡泽县医院了,到医院其儿子赵某1就死了。其和赵某法是叔伯弟兄,他家在其家北边50米左右,临街门口朝西。两家地挨着,去年赵某法把地租给大队部了,导致其家进出地不方便,因为这个两家有点矛盾,这件事大队部也调解过了,可能是因为这件事。另外还有一件事,年前赵某法媳妇在街里骂,说赵朋吐她了。
(6)证人赵某4(赵建帅哥哥)证明,2015年2月21日晚上,其在村赵某7家吃完饭回到家。19时55分,赵某法给其打电话说有事。其走了赵某法家南边的丁字路口处,听见南边有人吵吵,到那后看有赵建帅、赵某法、赵某法儿子赵兵、田焕霞、赵某2、赵某3,当时地上还趴着两个人,是男是女其没认出来,他们都是趴在赵某起家街门偏南的街上,其感觉是打架了。赵朋从南边跑着过来,其以为他要打架,便骂了两句。赵朋说,不打了。往回走的路上,碰见赵某起骑着摩托车回来,后给赵某7打电话让他开车来送赵某法和赵兵兵去医院治伤(赵某7证明该情节,证人郝某2证明,其开赵某7车某见法等人送医院救助情节)。其和赵某法家人回到赵某法家后见过田某2,没记得在打架现场见过她。都回赵某法家后,再没人去赵某起家了。
赵某7(田庄村党支部书记)并证,当天21点多,其到鸡泽县医院急诊室门口,看到赵某起大儿子赵某1在担架上躺着,被单蒙着头,赵某起说他大儿子死了,是和赵某法家人打架来。赵某4和赵某法、赵某起三个人是叔伯兄弟。20多年前,赵某法大舅子田某1和赵某起两人占用村里的集体土地,田某1和赵某起每人占多少面积村委会并不知道。后来田某1给了田焕霞让田焕霞耕种,因为各自在耕种那争议的2分地,两家有了矛盾,赵某起、田焕霞都要求那2分地是他们个人所有跟对方没有关系。2014年3月份修路征地时,赵某起、田焕霞又分别找到其,要求明确为他们所有,后村委会为了不让两家再闹意见,分别给他们两家赔付了2分土地的征地补偿款。
(7)证人赵某5(赵建帅父亲)证明,2015年2月21日晚上20时许,其在本村小卖部歇着,听说其大哥赵荣卯的孩子跟其二哥赵荣宣的孩子打起来了,其到现场以后都不打了。其看见儿子赵建帅在赵某法家街门洞里面躺着,赵某法女儿赵某2和赵某法媳妇田焕霞也在赵某法家,其听周围邻家说赵某法和赵某法孩子赵兵兵都让县医院的车拉走了,未见赵某起他们家人,随后县医院的车又过来了,其就和儿子赵建帅一起到县医院。赵某4没有参与打架,赵建帅有没有不清楚。
证人田某3(双方邻居)证明,对赵某1、赵朋及季平菊救助情节。
(8)证人赵某9(赵某10家亲戚)证明,其和他们两家都是自己家的,和他们平时关系都不错。去年冬天,赵某起找到其说,赵某法媳妇儿田焕霞嫌赵朋唾她来,她老是骂,但赵朋不记得什么时候唾过田焕霞,赵某起让其找赵某法说说,让田焕霞以后别骂了。其就找到赵某法父亲赵荣宣,让他说说田焕霞以后别骂了,都住的不远,闹矛盾让别人笑话。后其没在街上见田焕霞再骂过,以为两家没事了。
(9)证人贾尚领(鸡泽县医院急诊科医生)证明,2015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三)晚上八点多,急诊车开到田庄村的街上,躺着一男一女,后来从路西院里还抬出来一个男的。其中有一个男的情况比较重,其看他的瞳孔是双侧瞳孔散大,已经不动了,当时就已经死亡了。另外两人伤的都轻点,三个人身上都是泥,遂拉回鸡泽县医院急诊科。伤最重的那个男的,在医院做心电图呈直线,2015年2月21日20时43分死亡。家属说叫赵燕泽(同音),另外男的叫赵朋,女的叫季平菊。
5、被害人陈述
(1)赵朋陈述,2015年2月21日晚八点左右,其接哥哥赵某1电话后就从家去了他家,到后见母亲季平菊和赵某1、赵某法、田焕霞、赵兵兵都在其哥家街门口。田焕霞在那一直骂其,她一直说其唾她来,其说只是在街上唾,又不是唾你的。赵某法就过来和其打,其也就和他打。母亲季平菊和田焕霞互相拉扯,赵兵兵也过来打其,赵某1把赵兵兵往一边拉走了。其和赵某法打的时候看见赵建帅拿着一把方头铁锹和赵某3从北边过来,赵某3手里还拿了一个木头棒子,把木棒子给了赵某法,赵某法就拿木棒子照其头上抡了两下。赵建帅拿着铁锹铲其,其扭头跟赵建帅夺铁锨,赵某法用木棒打其右腰部。赵兵兵从其身后用改锥扎其,扎到后背及胳膊上。赵某4这时拿木棍从侧面抡,抡到赵某法头上,其就往南边跑了。跑时看到赵某1头朝北在他家街门外偏南地上倒着,田焕霞和赵某3、赵某2围着季平菊在赵某1北边打。跑到南边,其把棉袄脱了回来,见到赵兵兵、赵某法、赵某4、赵建帅四个人在打赵某1,具体是怎么打的记不清了,其上去拉开他们,赵兵兵就朝其脸上打了一拳并追其,其就往赵某1家跑,他们就追到其哥家,将其打倒,具体谁打的就不知道了,后把其哥家玻璃砸坏走了,具体怎么砸的不清楚。打架中其和赵某1都没有用工具。其没有见到田焕霞后向地上吐痰情节。
(2)季平菊陈述,2015年正月初三晚上七点多,其和大儿子赵某1在家,听见赵某法在其家院子里喊,见起出来。赵某1就从屋里出去,其跟到家街门外面,赵某法说:你家老二为啥在街上唾?其说:孩子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事。赵某法说:这不中。说着就把衣服一抡就要动手,其看到二儿子赵朋从北边跑着过来了,还有赵某法妻子田焕霞、儿子赵兵兵、大女儿赵某2、二女儿(不知道名字)、赵建帅拿着铁锹也过来了。赵某法从其家门口处捡了个木棍就打赵某1,田焕霞、赵某2、赵某法二女儿上来就打其,赵某法二女儿用了个木棍子打到了其头部右侧,当时头就蒙了,其醒来就到医院了。
6、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1)赵兵兵供述,2015年2月21日晚上六七点钟,其在家里玩电脑,姐妹赵某2、赵某3也在家,她们说家里人在外面和人吵吵。其听了就起身并从电脑桌小柜里拿了一把改锥就往外面跑,出街门到赵某起家房子外的街上,见赵某1、赵朋正在摁着父亲赵某法打,其上去就和赵朋打开了,用拳头往赵朋脸上打了两下,赵朋也用拳打其,其用改锥把打他,没用改锥头,两人摔到地上相互用拳头打对方,赵朋被其打到一边。赵某1又上来找其,其和赵某1就互相推搡。期间,其看到赵朋又去和父亲赵某法打架,其过去和赵朋打,赵朋用拳头往其身上打,其左手拿改锥往赵朋后背扎了两三下,赵朋躲到一边。这时,赵某1拿了两块半截砖,冲其扔了一块,其闪一边,后赵某1又拿着一把方头铁锹往其头上抡了一下,头被打出了血。其拿改锥冲赵某1过去,朝他背后靠上扎了两三下,后他摔倒在地。其看到赵朋手里拿着一根棍子在和父亲赵某法打,其就又过去找赵朋打了。他看见其过来了就往他家东边空地跑,其就追他,他跑到他家街门口自己仰面躺到地上了,其到跟前就踹了两脚。这时,母亲过来拉住其,让往医院看伤,后就跟父母、姐妹一起往家走了。还见叔叔赵建帅从北边过来。在鸡泽县医院治伤时,听说对方出的事不小。父子就商量着投案,然后其就拿父亲的手机打110投案。
其不知道因为什么打架,两家有什么矛盾,其常年在外也不知道。其拿改锥就为吓唬人,没有想那么多。赵某2、赵某3、赵朋媳妇参没参与打架没有看到,打完架改锥放家了。
(2)辨认笔录,2015年4月8日、5月13日,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赵兵兵对打架所使用的改锥、打架地点分别进行辨认;对持改锥所捅伤的赵某1进行辨认,均辨认准确。
庭审中,其对打架所使用的凶器改锥进行确认。
(3)赵某法供述,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晚7点来钟,妻子田焕霞在小孩老娘家说:赵朋从咱门前过的时候唾了。其说:你别去。其就到赵某起家街门里喊他。他大儿子赵某1出来,后赵某起媳妇季平菊出来问:啥事呀?其说:让你家二朋见了焕霞别唾了。季平菊说:俺往街里唾,不碍你事。田焕霞过来和对方吵了几句,后双方就打起来。季平菊就抓着其头发,其就要往季平菊脸上打,赵某1就蹬了其一脚,上前掐住其脖子,其就和赵某1打起来。后见赵朋拿着个木棍跑来,用木棍往其头上敲了一棍子。这时,其见儿子赵兵兵过来,赵建帅也来了,他拿了东西就打到了赵朋后背上,是什么东西没太注意。其从路边随手拿了个木棍,赵兵兵和赵某1打了起来,其和赵朋打起来。其正和赵朋打时,其见赵某1拿了个铁锨乱抡,先抡在其头上右眼角眉上边,其就往他身上敲了一棍子,赵朋又往其身上敲了一棍子。随后赵某1就拿铁锨往赵兵兵头上抡。后没看清赵兵兵拿了个什么东西抡,见赵某1躺在地上,其和赵朋就不打了。季平菊还和妻子在撕扯,其就和妻子、儿子、女儿说,都往回走。期间,见赵兵兵脸上流着血,手里拿着一把改锥。到家街门上时,赵某4也来了,后找车将其二人送到医院包扎伤口,在县医院赵兵兵说,他用改锥捅人来。其和赵兵兵遂打110电话,后被带到公安局。赵建帅去时就快不打了,他到后就打赵朋了。在离开现场时,其看到赵某1在街上躺着,季平菊在地上坐着,赵朋也在那拉赵某1。打架时,其两个女儿赵某2、赵某3也都在现场来,但她们是否参与打架来没注意。其不知道打架那天谁将赵某1家玻璃砸坏。其和赵某起是亲叔伯兄弟关系,去年农历四月份,村南修路征地时,田焕霞哥哥田某1的耕地和赵某起地在一起,都被征了,村里量地时发现赵某起的地多了,田某1的地少,因为征地后政府给地租的,一亩地每年是1600元地租,田某1老不在家,地后来一直是其和田焕霞种着,所以田焕霞去找赵某起说地的事。赵朋就不愿意了,后来他见了田焕霞就开始唾她,后来找赵某9让他帮忙调解过,之后其不知道赵朋是否还唾过田焕霞。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田焕霞又和其说赵朋唾她了,后来两家发生了打架的事。
(4)辨认笔录,2015年4月8日,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赵某法对打架地点进行辨认,辨认准确。
(5)赵建帅供述,2015年2月21日晚上8点左右,赵某3来家对其说,她爹赵某法在外面和别人在打架。其就到赵某法家,从他家院里拿了一把方头铁锹。其走到赵某1家门口街上,看到赵朋、赵兵兵、赵某法扭打在一起,赵兵兵在地上半躺着,赵朋在赵兵兵身上按着,赵某法在旁边用脚踹赵朋,赵某1在他家门口南侧地上躺着。赵朋娘(季平菊)、田焕霞、赵某2、赵朋媳妇扭打在一起,赵某3旁边站着,赵某3动没动手打其没有注意。开始赵朋娘在地上坐着,后来又站起来扭打在一起。其上去拿着铁锹往赵朋后背肩膀处拍了一下,拍了赵朋后,赵朋就往路东空地上跑,赵兵兵就去追赵朋。其就喊赵兵兵,还拉住赵某法,后来就不打了。还见其哥哥赵某4从北边过来,其阻止赵某4不让他参与这个事。后一块回到赵某法家,并将铁锨放回他家。在离开时,其看到赵朋娘、赵某1在她家门口偏南地上躺着,后乘120救护车到县医院住院。赵某1家什么地方玻璃坏了其不知道。
(6)辨认笔录,2015月2日27日,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赵建帅对打架现场进行辨认,辨认准确。
庭审中,其对从现场提取铁锨进行辨认确认。
(7)田焕霞供述,2015年2月21日晚上7点多钟,其在村里碰见赵某起二儿子二朋(赵朋),他在其前面吐了口痰,其见到丈夫赵某法就说了这事,其丈夫就去找赵某起。在他家门口,其看见赵某起媳妇(季平菊)和他大儿子小泽(赵某1)从家里出来,双方就理论。二朋从北边跑过来,小泽到他家拿把铁锹,就朝其丈夫身上戳,后把其丈夫摁倒,二朋朝丈夫头上拳打脚踢。赵某起媳妇用手朝其脸上扇,其就朝她脸上打。赵某起两个儿子打其丈夫,儿子赵兵兵从北边跑着过来,和他们就打到一块,小泽拿着铁锨朝赵兵兵头上铲。丈夫跟二朋打时,二朋拿砖砸。后见赵某起媳妇和小泽在地上躺着。走时,看到赵建帅也在那,其没注意他是否打架。家人往家走时,还见到赵某4,他没有打架。赵兵兵将他拿的细铁棍,像是梅花改锥给了其,到家随手扔到院子墙边电三轮车上。家人都没有进过赵某起家院里。打架中二朋媳妇小晓过来打架,不知打的是谁。赵某起媳妇还在打架中抓着二女儿赵某3头发,其大女儿赵某2过来没拽开,后三个人将她推倒,赵某起媳妇才松开赵某3头发。因为,其娘家跟赵某起家分地的事产生矛盾。后赵某起二小子二朋见其就吐。
7、鸡泽县公安局出具抓获证明,2015年2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拨打110电话投案,随即赶到田庄村东找到二人,二人向公安机关投案。2月23日、25日,侦查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田焕霞、赵建帅,将二人抓获。田焕霞遂办理了取保候审。
8、鸡泽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了赵兵兵、赵某法、赵建帅、田焕霞的身份情况。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递交了身份证明以及交通费、医疗费等相关票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赵建帅、田焕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一死、一轻伤、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根据各被告人所起作用、持械伤害他人程度等,被告人赵兵兵属主犯,被告人赵某法、赵建帅和田焕霞属从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责任,被告人赵兵兵、田焕霞辩称其行为不是故意杀人。经查,被害方与被告方住所相邻,又系近亲;案发当晚双方因琐事辩理期间,发生争执,被告人赵兵兵遂从家拿出一把改锥赶到现场,互殴中持改锥将赵某1、赵朋背部捅伤,致赵某1失血性休克死亡;双方持械互殴中,还致赵朋轻伤(右肾包膜下血肿)及双方多人不同程度的轻微伤。从参与打架的多名被告人主观和客观行为分析,符合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辩护人提出,被害方有相应的过错,二被告人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证据不够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建帅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赵建帅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经查,有被害人赵朋的陈述,有共同参与伤害犯罪被告人赵某法供述相佐证,其本人亦供认从赵某法家拿铁锨赶到现场拍打赵朋,所提证据不足理由,不够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自首,属实。被告人致死赵某1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141410.5元。其中,丧葬费23119.5元,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6239元/年,以六个月计算为2311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973元,被扶养人赵某1父母赵某起、季平菊,在发案时均为52岁,需扶养20年,赵某起夫妇3个子女,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248元计算,需由被害人所承担部分为,8248元/年×40年÷3=109973元;抢救费100元;交通费218元及存尸费8000元。被告人致伤赵朋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40734.11元。其中,医疗费30164.11元;交通费5570元;原告人虽不能提供相关票据,但考虑实际支出和必然损失,酌情予以支持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5000元。被告人致伤季平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19567.16元。其中,医疗费15767.16元;交通费1800元;原告人虽不能提供相关票据,但考虑实际支出和必然损失,酌情予以支持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财产损失查无证据,不予支持。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该项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列,不予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罪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兵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某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赵建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田焕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赵建帅、田焕霞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起、赵朋、季平菊经济损失201711.77元,其中,被告人赵兵兵承担50%,即100855.89元,被告人赵某法承担25%,即50427.94元,被告人赵建帅承担15%,即30256.77元,被告人田焕霞承担10%,即20171.17元,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原审被告人赵兵兵上诉提出,本案是邻里间琐事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一审判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合法,判赔赵朋、季平菊交通费不合理,请求改判。
辩护人辩护提出,赵兵兵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请求对赵兵兵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赵某法上诉提出,其不应对被害人赵某1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一审判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合法,判赔赵朋、季平菊交通费不合理,请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赵建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被害人赵某1倒地时赵建帅没在现场,到达现场后没有殴打赵某1,不应对赵某1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赵建帅用铁锹拍打赵朋的肩背部,而赵朋的轻伤部位在腰部,致害工具是类圆形刺器,并非铁锹,赵建帅不应对赵朋的轻伤结果承担责任;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赵建帅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赵建帅上诉另提出,其没有殴打赵某1和季平菊,不应承担赵某1死亡以及季平菊受伤的经济损失;一审判赔赵朋误工费、护理费无证据支持,判赔交通费过高,应予改判。
原审被告人田焕霞上诉提出,本案不是共同犯罪,其只与季平菊互殴,没有与其他人互殴,不应对被害人赵某1的死亡、赵朋的轻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一审判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合法,判赔赵朋、季平菊交通费不合理,应予改判。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兵兵死刑;除一审已判赔的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外,还应判赔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玻璃及手机等财产损失以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提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田焕霞属于共同犯罪,应当对全案后果承担责任,赵某法、田焕霞所提不应对赵某1的死亡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对赵兵兵、赵某法、田焕霞量刑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帅与赵兵兵、赵某法在致赵朋轻伤的犯罪事实部分成立共同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审判决对赵建帅量刑不当,赵建帅所提不应对被害人赵某1的死亡承担责任,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某法、田焕霞夫妇与其堂兄赵某起家耕地相邻,2014年两家因征地补偿产生矛盾并结怨。2015年2月21日晚7时许,田焕霞因琐事对赵某起之次子赵朋不满,遂与赵某法找到赵某起家门前,与赵某起之妻季平菊、长子赵某1发生争吵,赵某1打电话叫来赵朋,双方发生互殴。赵某法之子上诉人赵兵兵闻讯后从家拿一把螺丝刀赶到现场参与互殴。期间,赵某1从家拿出一把铁锨打赵某法、赵兵兵,赵某法从路边拿起一根木棍朝赵朋、赵某1身上击打,赵兵兵持螺丝刀捅刺赵某1、赵朋背部,期间,赵某法的堂弟上诉人赵建帅闻讯持铁锨赶到现场,朝赵朋身上击打,田焕霞等人将季平菊打倒在地。经鉴定,赵某1系被类圆形刺器刺破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朋属轻伤(二级),季平菊、赵兵兵、赵某法属轻微伤。当晚10时许,赵兵兵、赵某法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月23日、25日田焕霞、赵建帅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赵兵兵、赵某法、赵建帅、田焕霞的犯罪行为造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起、季平菊、赵朋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1738.77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提取的赵兵兵的作案工具螺丝刀、赵建帅的作案工具铁锨等物证,证实被害人赵某1系被类圆形刺器刺破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尸检鉴定意见,证实赵朋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季平菊、赵某法、赵兵兵之损伤属轻微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地面上、墙上血迹来源于被害人赵某1的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赵某2、赵某3、郝某1、田某2、赵某起、赵某4、赵某7、赵某5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朋、季平菊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赵兵兵、赵某法、赵建帅、田焕霞亦供认。足以认定。
赵兵兵、赵某法、田焕霞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所提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双方对琐事纠纷处置方式不当,引发殴斗,对引发本案都有一定责任;赵兵兵、赵某法上诉所提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经查,双方系互殴行为,主观上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具有防卫性质;赵兵兵、赵某法上诉所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原判已予以认定;赵兵兵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本案由邻里纠纷引发的意见,经查属实;赵某法上诉所提不应对赵某1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赵某法主观上具有伤害赵某1的故意,客观上其具有持木棍伙同赵兵兵共同殴打赵某1的行为,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赵建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赵建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是共同犯罪、不应对赵某1死亡以及赵朋轻伤结果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赵建帅在得知赵某法等人与人打架的信息后,持铁锹赶到现场参与殴斗,主观上具有站在赵某法等人一方共同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赵某法等人一方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行为——对赵朋的殴打行为,其殴斗行为是本案整个犯罪环节的组成部分,属承继的共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其应对被害人的死伤结果承担责任,故诉辩意见不能成立;田焕霞上诉所提不是共同犯罪、不应对死伤结果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本案系田焕霞因琐事对赵朋不满,双方理论中引发互殴,田焕霞与赵兵兵、赵某法主观上具有共同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其实施了对季平菊的殴打行为,虽未参与殴打赵某1、赵朋,但其行为是整个犯罪环节的组成部分,应对被害人的死伤结果负责,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赵建帅、田焕霞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决根据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对赵兵兵、赵某法、田焕霞量刑并无不当,对赵建帅量刑不当,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判对赵建帅量刑不当部分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赵建帅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附带民事部分判赔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依据,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被告人赵兵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某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田焕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五项,即被告人赵建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赵建帅、田焕霞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起、赵朋、季平菊经济损失201711.77元,其中,被告人赵兵兵承担50%,即100855.89元,被告人赵某法承担25%,即50427.94元,被告人赵建帅承担15%,即30256.77元,被告人田焕霞承担10%,即20171.17元,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兵兵、赵某法、赵建帅、田焕霞共同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起、季平菊、赵朋经济损失91738.77元,其中,赵兵兵承担50%,即45869.4元,赵某法承担25%,即22934.7元,赵建帅承担15%,即13760.8元,田焕霞承担10%,即9173.9元;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国胜 代理审判员 王惠敏 代理审判员 王智广
书记员:王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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