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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河南省鹿邑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范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范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斌审判员赵协中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吕 璟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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