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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2012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双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俊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检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龙(已判决)驾驶冀HXXXXX号斯巴鲁越野轿车拉着王某多(已判决)、陈甲(已判决)、王某印(另案处理))去陈栅子洗澡,途中接到电话,得知王某龙的奶奶冯某某在村内被人挤倒,王某龙认为冯某某被挤倒一事与同其叔王某奎竞争大栅子村主任的梁某生有关,后与被告人王某多、陈甲、王某印驾车赶回双滦区大栅子村。在途中被告人王某龙打电话叫来陈某某(陈某),在途经大栅子村老供销社时,遇见本村支持梁某生竞选村主任的闫某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京PXXXXX),被告人王某龙将帕萨特轿车拦下,王某龙、王某多、王某印、陈甲、陈某某与赶到现场的王某奎、张甲(已判决)用镐把将帕萨特轿车玻璃、前机器盖子、车顶等处砸坏。后王某奎、王某龙、王某多、陈甲、王某印、陈某某、张甲等人驾车携带镐把到梁某生家墙外,与站在梁某生家月台上的梁某生等人互相叫骂。在此过程中,站在梁某生家月台上的梁某某、梁甲(已判决)、梁某芹(已判决)明知王某龙驾驶的冀HXXXXX号斯巴鲁越野轿车停在梁某生家墙外,而从月台往外扔啤酒瓶子,将斯巴鲁越野车砸坏。经承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砸坏的帕萨特轿车损失价格为14568.00元,被砸坏的斯巴鲁越野车损失价格为15386.00元。
同案犯王某龙、王某多、陈甲、王某奎已将被砸坏的帕萨特轿车赔偿款人民币14568.00元交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部分
1、被告人陈某某的当庭供述可以证实,2012年2月19日下午,陈某某电话告知王某龙,其奶奶冯某某在村内被人挤倒,王某龙认为冯某某被挤倒一事与同其叔王某奎竞争大栅子村主任的梁某生有关,后与被告人王某多、陈甲、王某印驾车赶回双滦区大栅子村。在途中被告人王某龙打电话叫陈某某(陈某)看住梁某生,在途经大栅子村老供销社时,王某龙、王某多、陈甲、王某印遇见本村支持梁某生竞选村主任的闫某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京PXXXXX),被告人王某龙将帕萨特轿车拦下,王某龙、王某多、王某印、陈甲、陈某某与赶到现场的王某奎、张甲用镐把将帕萨特轿车玻璃、前机器盖子、车顶等处砸坏。
2、同案犯王某多的供述可以证实,2012年2月19日下午四点多,王某多和王某龙去同村张甲家,当时张甲两口子、王某奎两口子、梁某鹏两口子和小秋在吃饭,后二人回到王某龙家,与王某印、陈甲四人商量去陈栅子洗澡,王某龙开着车牌号冀HXXXXX的斯巴鲁轿车拉着王某多、王某印、陈甲刚到陈栅子,王某龙的母亲给王某龙打电话说他奶让人给打了,王某龙就开车往回走,过了一二分钟,又有人给王某龙打电话说梁某生拉着打他奶的人要走。王某龙就给陈某(陈某某)打电话说他奶被打了,如果梁某生出来就把他们截住。王某龙开车到大栅子村西头的桥头,王某多看见王某龙家的红色马自达6轿车停在道边,车上的陈某说梁某生家的奔驰车刚回去,王某龙就开车往村里走,陈某开着红色马自达6在后边跟着,在大栅子供销社附近,看见梁某生家办事用的黑色帕萨特车停在道边,王某龙就把车停在帕萨特前面然后拎着镐把下车,王某龙把帕萨特车驾驶座上的闫某某拽下车,王某多把帕萨特上的陈某某拽下车,王某龙说砸,王某多、王某印、陈甲开始砸帕萨特车,王某多砸的前风挡玻璃和驾驶室一侧大灯,王某龙砸的驾驶室的门子和玻璃,陈某拿镐把砸前机器盖子,其他人砸的哪记不清了。砸完后,王某龙拉着王某多等人到梁某生家墙外,后面又跟了三辆车,一辆是梁某鹏的丰田轿车,开车的是李某会,车上坐着王某奎和张甲,后面是红色马6轿车,开车的是陈某,最后一辆是杨宏开的白色捷达车,当时王某奎、张甲、陈某下车时都拎着镐把,王某奎说只要生子(梁某生)出来就打死他,这时从旁边走来了王某申两口子、王某博媳妇、王某强、王某超、王某杰、王某楠、杨某月等人,王某申两口子、王某博媳妇、王某奎他们几个开始骂生子(梁某生),生子(梁某生)家的人站在月台上用啤酒瓶子砸,后来不知道谁喊了句报警了,大家就散了。当时帕萨特车上有闫某某、陈某某和三个外地人,当时砸车的有王某龙、王某印、陈甲、陈某(陈某某),其他人没注意。
3、同案犯陈甲的供述可以证实,事发后,陈甲、王某龙等人商量过,这件事就王某龙、王某印、王某多、陈甲四个人承担,不想牵扯到别人,所以之前有些事在公安机关没有说。2012年2月19日晚6时许,王某龙等人从陈栅子往回返的路上,王某龙接到陈某电话说奶奶让人打了,是外地人,陈某(陈某某)看到“生子”(梁某生)的车了,王某龙说看着点生子车,看他往哪走。王某龙开车到大栅子村西头桥头集贸市场时,看见生子的奔驰越野车迎面驶来,奔驰车后面跟着陈某驾驶的红色马6车,奔驰车离王某龙的车四十多米的时候调头返回村里了,王某龙的车和陈某的马自达6轿车在后面跟着也往村里返。在走到陈某某家门口时,王某龙停下按了几下喇叭,陈甲看到王某奎拎着一根好像是白色的棍子从张甲家出来,王某龙的车和陈某的车继续往前走。走到大栅子村老供销社那,看见闫某某驾驶着帕萨特轿车迎面驶过来,王某龙下车就将这辆车截住了,王某龙将闫某某拽下车,这时张甲、王某奎、杨乙也走过来了,王某奎还拿着那根棍子,陈甲等人也从车上下来。王某奎过去踹了闫某某一脚,张甲过去将坐在副驾驶上的陈某某从车上拽下来,拽到停在旁边的一辆卖黄瓜的福田小卡后面,在卡车后面发生什么事陈甲没看见。陈甲等人拽坐在车上的几个外地人,对方不下来,后来王某龙、王某多、王某印、陈某砸了帕萨特轿车,在这个过程中,看见陈某(陈某某)用类似于棍子的东西砸帕萨特车了,还有两个外地人拿着棍子也参与砸这辆帕萨特轿车了,后来这些人就去了生子(梁某生)家。王某龙等人知道王某奎、梁某鹏在张甲家,在从陈栅子往回返的路上,王某龙曾往出打了一个电话,要求对方看着点外地人,别让他们走,听王某龙说话的意思应该是给张甲他们打的,但具体给谁打的不知道,后来在张甲家门口按喇叭是叫屋里人出来。王某龙截住帕萨特轿车是因为这辆帕萨特是生子(梁某生)那边的车,因为村主任选举的事,和生子(梁某生)一直有矛盾,所以看见这辆车就以为是车上的人打的王某龙的奶奶。帕萨特车上有一个外地人叫刘某,另外的人不认识。在老供销社那看见王某奎踹了闫某某一脚,杨某干什么没看清的事实。
4、同案犯王某奎的供述可以证实,2012年2月19日晚上5点来钟,其与梁某鹏、梁某秋、陈某某在陈某某家吃饭,到了六点多钟听见陈某某家外边有砸东西的声音,从屋里出来后,看见王某龙、王某多、王某印、还有陈甲四个人围着一辆帕萨特,用拿在手里的铁锨和镐把在砸车,开车的是闫某某,车里坐的其他几个人没看清楚。王某龙等人砸车的同时还拿铁锨把、镐把往车里打坐在车里的人,后来闫某某就下车了。王某奎问王某龙怎么回事,王某龙说闫某某带人把他奶奶给打了。王某奎一听就急眼了,对王某龙说那就和生子(梁某生)他们打,于是王某龙开着斯巴鲁越野车拉着王某多、王某印、陈甲几人往梁某生家那边去了,王某奎拿着镐把和张甲坐着杨某军开的凯美瑞轿车也紧跟着到梁某生家,后边还有一辆红色马自达6轿车,车上也拉着几个人。在马自达6后边又有一辆白色捷达轿车是村书记杨乙的车,是谁开的和坐着谁不知道。王某奎下车后拿着镐把往生子(梁某生)家走,一边走一边用手指着站在梁某生家院墙里的梁某生说你真叫损八十多岁的老太太都叫人打,这时候王某龙、王某多、王某印、陈甲还有同村的陈某(陈某某)等人也拿着镐把之类的东西往生子家走,这时梁某生在他家的院墙里就开始往外扔酒瓶子,紧接着梁玉林和十多个外地人也跟着往院墙外扔酒瓶子,酒瓶子有的砸到斯巴鲁车上,有的打到人,王某奎看到对方扔酒瓶子就往村东头那边回家了。砸帕萨特轿车的有王某龙、王某多、王某印、陈甲四个人,他们用的是铁锨和镐把。其手中的镐把是王某龙等人砸完车后扔到地上其捡起来的事实。
5、同案犯梁某某供述可以证实,在2012年2月19日晚六点多,梁某某开车到大栅子村西小桥,看见一辆红色马自达6汽车在别梁某生开的奔驰车,马自达6后边还跟着几辆车,梁某生开的奔驰车停了一下,这时从马自达6车及后面的车上下来不少人,拿着镐把和砍刀,梁某生一看就加油把车往梁某生家中方向开走了,当时其开车已经超过了梁某生开的奔驰车,是在倒车镜中看到的这些,梁某某把车掉过头往回走时,被开马自达6上的这些人给截住了,对方有王某奎、王某杰、王某多、王某龙、王某印、王某楠、张甲和一些不认识的人,王某龙把梁某某从车上拽下之后这些人就打梁某某,其中王某龙打了两个嘴巴子、王某杰踹了梁某某、王某奎用镐把打的梁某某并把梁某某开的奥迪车前玻璃给砸了,打完后,对方追梁某生的车去了,梁某某也开车回了梁某生家,过几分钟,王某奎等人带着人来到梁某生家院外要梁某生出去,但梁某生没出去,对方就往梁某生家扔砖头,院子里梁玉林、梁美光、梁某某、二军、还有梁某生的父亲就往外扔酒瓶子,把王某奎他们开来的斯巴鲁车给砸了的事实。
6、同案犯梁甲(梁玉林)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19日晚上6点多,其和一个买家从梁某生家的狗场坐梁某生的奔驰车往梁某生家走,到大栅子村西头集贸市场处,有一辆红色马自达6轿车冲上来要把奔驰车别停,马自达6轿车后边还跟着几辆车,马自达6轿车停下后,后面的车也停了,从车上下来一些人,有王某龙、王某多、王某杰、王某楠、陈某祥,还有几个不认识,手中拿着镐把和砍刀,这些人下车就向奔驰车过来砸车,梁某生加油把车往回开走了,但车身被这些人用砍刀划出几个口子。梁甲等人回到梁某生家后过了十多分钟,王某奎就带着王某龙等不少人到梁某生家大门口,在梁某生家门口的人有王某龙、王某杰、王某多、王印、陈某祥、杨乙、杨某亮、陈某(陈某某)、陈甲、王某强、王某申、王某楠、杨某超,还有些人不是本村的,手中拿着镐把和砍刀。这些人在门外叫号让梁某生出去,但梁某生没出去,这时对方有人往梁某生家扔砖头,梁甲、张某才还有梁某生的妹妹就拿啤酒瓶子打王某奎等人。
7、同案犯梁某芹(梁美光)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19日晚上六点多钟,其去村西头张某才家,到离村西头小桥100米的位置,看见桥东头有人打架,王某勋、王某奎、王某多、王某杰、王某强、王印和王某博的大儿子拿着镐把、砍刀在桥头那站着,等梁某芹跑过去的时候,打人的全部上了车往大栅子村里去了,还有一辆车停在道边,地上躺着梁某某。王某多等人开车走了以后,梁某某从地上起来开着车也回家了。梁某芹也跑着回村,到供销社附近看见一辆黑色的轿车,车门开着玻璃都碎了。梁某芹到梁某生家时看见刘某和陈某某在屋里坐着,刘某脑门有血,耳朵附近有包,后来陈某某说他在车上被张甲用拳头和镐把打了。梁某芹等人把梁某生家大门给插上了,后来王某奎、王印、陈某(陈某某)、王某多、陈甲、王某楠、杨某亮、陈某祥、王某博媳妇、王某玉等人领着一堆人,在梁某生家大门外,有的拿刀,有的拿镐把,王某奎手里拿着镐把在前边晃悠,叫骂让梁某生出去,并往院内扔砖头,梁某芹急了就拿啤酒瓶子往院外扔。
二、证人证言部分
1、证人梁某生证言证实,2012年2月19日18时左右,其和李某忠、梁甲开车回家,走到大栅子村西头集贸市场处时,看见同村的王某奎、王某龙、王某杰、王某印、王某多、张甲、陈某柱、陈某民、王某强、王某勋,陈某(陈某某)还有二三十个社会上不认识的人,手里拿着砍刀、镐把、砖头,围着梁某生的奔驰450车,还用砍刀划左右车门,(其实是对方截车的时候划的),王某龙等人在外叫骂,梁某生家里的人急了要出去跟对方打架,被梁某生拦住。这时王某奎、王某龙等人开始向其家院里扔砖头,梁某生家里的人就往外扔酒瓶,梁某生拦着家里的这些人,让他们别扔了,并报警等警察来处理。对方是开了一辆红色马六、白色广本还有一辆黑色斯巴鲁来的,现场的黑色斯巴鲁是双方扔东西砸的。梁某生后来听说对方有人把同村的闫某某开的帕萨特轿车还有梁某某开的奥迪车给砸了,还把刘某、陈某某给打伤了,但因其没在现场,具体情况不了解的事实。
2、证人刘某海证言证实,他的一辆车牌号冀京PXXXXX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借给大栅子村闫某某后,闫某某说该车在2012年2月19日晚被人砸坏,但被谁砸的、为什么砸都没有说。后来刘某海自己将车修上的事实。
3、证人王来证言证实,2012年2月19日晚上6点左右,其和孙某海在大栅子村村部站着,看见梁某军家门口围了一帮人,王来和孙某海过去看见冯某某、陈玉珍、王某强、王某博二姐正和张亮、梁晨争吵,然后在村部门口看见东边有一堆人,就过去了,看见王某强、陈玉珍、王某博他母亲和他姐等人,王某强说小孩吓着了,梁某生开车过来,问梁某生怎么办,梁某生说报110,梁某生就开车回家了,王来自己就去小卖部了,出来看见西边打架了,看到有四台车,从车上下来十五六个人手拿砍刀、镐把、砖头和酒瓶子,奔梁某生家叫骂,梁某生家人就出来在月台上和他们对骂,对方就往梁某生家扔砖头、酒瓶子,梁美光也往外面扔了几个酒瓶子,对方叫骂五六分钟,杨乙说有人报警了,一会警察就来赶紧撤,然后这些人就都走了。当时围攻梁某生家的人有王某多、王泽男、王某强、陈玉珍、陈某祥、陈某(陈某某)、陈甲、王某杰、王某奎、杨乙、王某龙等人。
4、证人孙某海证言证实,2012年2月19日晚6时左右,其从家出来往村东头方向走,走到距离村委会500多米处时看见王某多、王某强、王某杰、王某印、陈甲、陈某(陈某某)、王泽男、陈中祥、陈玉珍、还有杨清栋的儿子,这些人往村委会方向跑去,都是空手跑过去的,当时还听见杨清栋的儿子边走边打电话说“打架去”,其他的没听清楚,等其到村委会边时看见刚才跑过来这些人有的手里拿着砍刀,有的拿着木棍、有的拿砖头,除了这些人之外,在村委会边上还停了三辆车,一辆白色捷达,车牌尾数是8805,一辆黑色丰田轿车,车牌没记住,一辆黑色斯巴鲁轿车,车牌冀HXXXXX,这三辆车上下来的人有十几个,手里也是拿着木棍砍刀砖头,这些坐车来的人中,有王某龙、王某奎,其余的都不是本村的,这些人聚到一块朝梁某生家骂,骂了大约十分钟,那辆白色捷达、黑色丰田车开走了,这时这些人中就有人朝梁某生家扔砖头了,但谁扔的扔多少没看清,当时梁某生家也有不少人,但都没动,只有梁某生妹妹朝墙外扔了几个啤酒瓶子,没砸到人,是否砸到其他东西没看见,大约过了半个小时,警察来了。
三、勘验笔录
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车牌京PXXXXX号黑色帕萨特轿车停放在大栅子村部西侧150米处,车身多处损坏。
四、鉴定意见
承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被砸帕萨特汽车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京PXXXXX号帕萨特汽车被砸损失价格为14568.00元。
五、书证部分
1、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2)双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某龙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王某多、陈甲、王某奎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到双滦公安分局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3、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成年男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磊 审 判 员  张立群 人民陪审员  赵 岩

书记员:孙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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