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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乙

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州检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钰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违犯右侧通行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张某乙在事故发后,拨打110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乙赔偿了死者张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死者张某甲的近亲属对张某乙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乙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违犯右侧通行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张某乙在事故发后,拨打110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乙赔偿了死者张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死者张某甲的近亲属对张某乙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乙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高明
审判员:方传昌
审判员:宋威

书记员:陈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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