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齐从付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从付,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从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庭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从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从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认定齐从付系肇事逃逸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齐从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综合考虑被告人齐从付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而驾驶,其行为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仅赔偿被害人亲属极少部分经济损失等因素,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齐从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从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齐从付的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从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认定齐从付系肇事逃逸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齐从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综合考虑被告人齐从付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而驾驶,其行为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仅赔偿被害人亲属极少部分经济损失等因素,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齐从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从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齐从付的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
审判长:黎云
审判员:任齐耀
审判员:方伟
书记员:谭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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