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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6年3月9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冯雪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孙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郝桂菊

书记员:芦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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