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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赵庄子村476号2门,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玉敏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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