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潘亭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仇迪,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仇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5月,在担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期间,接受任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帮助将任某代理的案件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或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接受任某的好处费4万元,赃款被其挥霍。因再审一事一直未办成,在任某的追问及省高法监察室对李某某立案调查后,李某某于2016年5月将4万元退还给任某。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在担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期间,接受王某1的请托,为帮助王某1上诉的案件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胜诉及立案再审,分二次共计收受王某1好处费45万元,赃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因王某1败诉及再审请求被驳回,在王某1的追要及省高法监察室对李某某立案调查后,李某某于2016年4月先后三次将45万元退还给王某1。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在担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期间,接受同学张某2的请托,为帮助王某3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说情,收受王某3好处费3万元,赃款被李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受贿三起,数额共计52万元。经检举,李某某于2016年8月5日被检察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交办函、省纪检委《关于李某某违纪案件的几点说明》证实:本案的案件线索系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于2016年8月5日移交到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的。同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交办、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交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理。同日,将被告人李某某从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案基地带回审查。
省纪委说明证实在省纪委驻省法院纪检组对李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初步核实前,李某某未能主动向组织报告有关问题,未能主动交代有关违纪违法问题情节。在省纪委驻省法院纪检组对李某某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后,李某某能主动向部分当事人退还所收钱款。省纪委对李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展开调查后李某某能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主动交代收受任某4万元及王某145万元,未能主动交代关于收受邸某2万元及王某33万元的问题。
证据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源,李某某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10月17日被任命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庭副庭长。
证据四、被告人李某某的银行卡流水记录、任某的卡折对账单、赵某的汇款单证实:李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取出4万元。赵某于2016年6月24汇给任某4万元,2016年6月24日任某收到4万元。
证据五、任某案件的仲裁委裁决书、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任某的妻子孟庆玉诉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鹤岗市仲裁委于2010年10月18日裁决其胜诉。2011年3月8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消了仲裁委的裁决。
证据六、程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单证实:2014年12月24日、26、27日,程某分别取了8万元、5万元、9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21日收到王某1转入的22万元人民币。
证据七、黄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单证实:黄某证言证实的资金流转属实。
证据八、王某1的银行交易明细单证实:王某1于2016年4月21日还给程某22万元人民币。
证据九、王某1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证实: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王某1败诉,省高法2016年3月15日裁定驳回王某1的再审申请。
证据十、李某某个人借款申请表、房地产抵押合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提款申请书等抵押房产贷款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抵押其泰山小区的房子取得抵押款45万元。
证据十一、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决定书证实:王某1涉嫌单位行贿于2017年2月28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证据十二、哈尔滨市南岗公证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凡是涉外公证的业务都由省级、市级公证处办理,区级公证处没有办理涉外公证权。南岗公证处于2013年6月末从南岗区西大桥桥东街121号搬迁至南岗区西大直街363-7号办公,该公证处在南岗区革新街与中山路交口附近没有派出机构。
证据十三、被告人李某某建行卡的流水记录、邸某的汇款单证实:邸某于2015年10月7日现金存入李某某的建设银行卡2万元,邱慧敏于10月9日转入1万元,同日李某某转出3万元给鲁某。
证据十四、证人邸某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2017年3月3日后多次通知让其联系邸俊英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通电话说明情况,因邸俊英现定居在加拿大,由于工作繁忙加上照顾年老体弱的父母及中加13个小时时差的原因,邸俊法无法给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打电话说明此事。
证据十五、被告人李某某的银行卡流水记录、王某3的汇款单、刘某2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5月5日,王某3从农行卡取出3万元,同日存入李某某建行卡账户内3万元,同日李某某转入刘某2招商银行卡账户内5万元。
证据十六、王某3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证实: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一审判决王某3胜诉,2016年7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
证据十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检技鉴字[2016]19号检验鉴定文书证实: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提取了一部三星手机内的与案件有关的短信内容,其中该三星手机与号码为18603657016号手机(邸某的手机)互通的短信息有六条,其中五条为收件箱中的信息,一条为发件箱中的信息,分别如下:收件箱:2015.10.7内容为“已汇入两万,请查收”;2015.10.8内容为“我已到一楼大厅”;2015.10.8内容为“我在等我哥的翻译,明天或后天送去;2015.10.9内容为“今天下午两点你在单位吗”;2016.2.6内容为“邸某及邸俊英给您拜年”。发件箱:2015.10.8内容为“收到”。
证据十八、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他的案子在鹤岗市中级法院败诉了,为了让该案在省高法立案再审,2011年5月他找林某约李某某吃饭,在吃饭的时候他将此事和李某某说了,李某某让他第二天带着材料到省高法,帮他看看材料。第二天他就去了,李某某看完材料后说这个案子是有理的,让他把材料放那儿,帮他找个律师写个诉状。案件是在省法院立案异地再审还是在鹤岗审让他听信,他听李某某说这话,就从兜里拿出4万元钱给了李某某,然后就走了。这事只有他和李某某知道,他没对别人说过。他给李某某钱就是想通过李某某在省高法立案再审或者让李某某帮忙在鹤岗市法院立案再审,因为本身这件事他就有理,只要法院公平审理他就会赢。到了2015年左右,李某某一直也没把他的事情办成,他就通过鹤岗市法院找到了李某某的新手机号,问李某某事情办的怎么样了。李某某说事情不好办,要把钱还给他,但是一直也没还。2016年5、6月份,他又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说把钱还给他。他让李某某把钱给他哈尔滨的同学赵某,赵某帮他收了4万元后,将钱通过银行转账汇到他哈尔滨银行卡里了。
证据十九、证人林某(任某的亲戚)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任某问他在哈尔滨是否认识懂法律的人,想咨询民事纠纷案件,他说一个老乡叫李某某在省高法。没过几天,任某和其表弟尹传志来到哈尔滨,在黄河路一个饭店,约了李某某,还有林某的队友王立伟,五个人一起吃的晚饭。在吃饭期间,任某将他的民事纠纷案件和李某某说了,李某某让任某第二天带着材料到省高法,再后来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
证据二十、证人赵某(任某的同学)的证言证实:2016年5、6月份,任某给她打电话说省高法一个朋友其4万元钱,让她帮着收一下,并把李某某电话告诉了她。后来她给李某某打电话联系取钱的事儿,李某某在下午4点多开着黑色吉普车到电机厂门口将一个建行的兜子给了她,她打开兜子看里面装的是4万元钱,李某某什么也没说就走了,然后她告诉了任某,并在哈尔滨银行健康路支行把钱转账给了任某。
证据二十一、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他和宝清县北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经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是他败诉了。2014年11月份他决定上诉,就到省高法立案庭诉讼辅导室咨询并递交了相关材料,李某某接待的他,他们就认识了。2014年12月份,他在家准备了30万元人民币装在随身带的公文包里,25日晚上他开车拉着朋友程某来到哈尔滨。第二天他到省高法立案大厅,在一楼李某某办公室里,他问李某某他的案子怎样才能按他的诉讼判决。李某某暗示他说:“你的案子我看了,比较复杂,我尽量帮你做工作,涉及的人比较多,能有8、9个人来办你的事。”李某某还说:“合议庭3个人,正副庭长、主管的副院长,而且案子来了,我们是摇号分卷,我能帮你分个跟我关系好的人办理,这样对你就有利了。”他问得需要多少钱。李某某说:“怎么的每人也得5万”。他说现在钱不凑手,他去借,凑到了给李某某打电话。当时李某某就默认了,于是他就又给李某某一份案件材料,还留了一张纸写着他的请托目的,一是希望案件快点办,二是按他的诉讼判决,李某某应该看到了这张纸,了解他的诉求。他原本是想给李某某30万元钱的,听李某某这么说,他就按9个人算的就是45万元。他从李某某办公室出来,回宾馆去取装钱的公文包,然后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让他到安国街和安升街路口等,等李某某到了后他上了李某某的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他把装钱的公文包放在正副驾驶中间位置,他说让李某某帮他做做那案子的工作,然后就下车了。第二天他又向程某借了14万元,加上他身上携带的1万元现金,凑成15万元,下午天有点黑的时候在宣化街奔马汽配城附近,在李某某车上把钱给了李某某,这次他俩没说什么。程某不知道这事,他只是说生意上用。他给李某某送钱只有他和李某某两个人知道。2015年6月,省高法二审维持了原判,他败诉了,他认为李某某收了钱但是办的事没让他满意,所以他找了个借口称家里欠利息了,让李某某帮他借点,实际上就是让李某某退钱。李某某说还有机会再审,这是法院的两个部门,主管院长不是一个人。他觉得在省高院再审没啥意义不想再审了,李某某又帮他找个姓王的律师给他写了再审申请,李某某还让他到立案大厅指定的窗口交再审申请和相关材料,帮他立了案,他只好又走了再审程序。2016年3月,省高法再审裁定他又输了,于是他找李某某要钱,李某某先是找借口不给,后来在2016年4月份分三笔将45万元以现金的形式还给了他。
证据二十二、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末她借给了王某18万元钱,之后二三天在哈尔滨王某1又向她借14万元,她到哈尔滨学府路的邮储银行取了5万元,在嵩山路的邮储银行开发区支行取了9万元钱,然后在银行里面将这14万元交给了王某1。王某1说着急用,没说干什么用,当时打了欠条,2016年4月王某1还给她后就将欠条销毁了。
证据二十三、证人张某1(省高法民二庭助理审判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王某1上诉宝清县北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分到他手里后,有一天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王某1是自己的朋友,是上诉方,让他好好看看卷,照顾一下上诉方。他说还没看卷,开庭后再告诉结果。2015年3月开第一次合议庭讨论案件时,他就提出了支持王某1的诉求并发回重审意见,但是审判长马文静和审判员张旭航都拿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当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必须上报法官联席会讨论,所以他准备相关材料报送联系会讨论,讨论结果是原则同意合议庭多数人意见。4月份第二次合议庭讨论结果是维持原判,王某1败诉了。在给当事人发民事判决书之前,他将这个结论告诉了李某某,他没接受过李某某的吃请或者财物。
证据二十四、证人刘某1(省高法立案一庭立案组组长)的证言证实:王某1案件正常不应该在省高法再审,但是当事人坚持在省高法审理,当时特意讨论了下,她不同意在本院再审,认为应当去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李某某说当事人有权利在本院申请再审,没有依据驳倒当事人请求。她知道李某某的意思后就在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上签字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会选择在本院再审,都想换个地方,在最高院再审,这个案件当事人却相反。她没接受过李某某的吃请或者财物。
证据二十五、证人郭某(案发时借调到省高法立案一庭工作)的证言证实:王某1再审案件正常不应该在省高法立案,但当事人坚持立案,她向组长刘某1汇报,由庭领导李某某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就把材料转给调卷组,她没接受过李某某的吃请或者财物。
证据二十六、证人宋某(李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李某某跟她说朋友着急用钱,向她要过39万人民币,其中有4万现金是她向自己母亲借的,15万是她将其母亲的存款转账给了李某某,20万元是她在网上用支付宝贷款后转账到李某某银行卡。还把他们泰山小区的房子抵押了人民币45万元,是她和李某某一起到哈尔滨市薛家镇的一个农村信用社做的抵押贷款,钱从银行直接转到李某某银行卡里。
证据二十七、证人黄某(上为房地产公司产权部经理)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她通过朋友邱慧敏认识了李某某。2016年4月邱慧敏找到她帮忙将李某某名下泰山小区的房子做抵押贷款,因为李某某有逾期还款记录,很多银行不给做抵押贷款,她帮联系的哈尔滨农信村镇银行新发支行可以做抵押贷款。她于4月20日先后借给邱慧敏共计30万元,其中2万元打到李某某的建设银行卡里,28万元是在军工旁边的哈尔滨银行龙江支行取的现金直接给了李某某。后来泰山小区的房子贷款批下来共45万,李某某将这笔钱转到她名下的农村信用社卡里,她留下30万元后,将剩余15万元转到了李某某建设银行卡里。
证据二十八、证人刘某2(建信小贷公司财务经理)的证言证实:2016年初李某某到她的小额贷款公司找她借5万元钱急用,她在公司申请了5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某,过了很长时间李某某才把这5万元钱还回来。
证据二十九、证人鲁某(李某某的同学)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从2014年上半年至今多次向其借钱,共借了300万左右,陆续还了200万左右。李某某每次都是以在鸡西开了一个煤矿为由借钱,最多的时候借了80万,最少的时候借10万。每次都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借给李某某,李某某也都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还钱,只有2015年上半年还了一次现金。
证据三十、证人邸某(邸俊英的妹妹)的证言证实:她哥哥邸俊英与嫂子胡蓉成移民到加拿大后离了婚,但二人在和兴路有一套房子在分割上产生了分歧,邸俊英想在国内的法院起诉胡蓉成,邸俊英怎么和李某某联系的她不清楚,2015年10月,邸俊英让她找李某某帮忙起诉,她联系李某某后,以给李某某办理此事的费用为由要了李某某的账户,她在军工附近的建设银行给李某某汇了2万元钱。汇完钱的第二天她去省高法给李某某送去了邸俊英办理离婚的材料,李某某收到材料后看材料都是英文,就让把离婚证翻译成中文再给他。后来邸俊英翻译好,用邮件发给她,她重新打印了一份又给李某某送去了。给李某某的2万元就是好处费,因为李某某也需要找法院的人办这件事,而且李某某是省高法的领导,这件事也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的事,所以找李某某帮忙来办这件事。
此外,邸某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实其哥哥邸俊英于2004年移民加拿大,现无法回国作证。
证据三十一、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李某某向他借了30万元钱,李某某没说什么原因借钱,没打借据,这笔钱李某某还了20万。2016年4、5月份,他为朋友王某2的侄子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找过李某某帮忙,让王某3赢这场官司。李某某说办这件事请人吃饭买东西需要3万元钱,李某某把建设银行的卡号用短信的方式发给他。他又将卡号转发给了王某3,王某3给李某某转了钱。此后他又给李某某发了几条短信嘱咐李某某一定要把事办好。后来听说李某某出事了,他用自己的钱还给了王某33万元钱。
证据三十二、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在王某2家吃饭时说到与周某的民间借贷案件,当时张某2在场,说帮忙联系省高法的一个叫李某某的老乡给办一下。他想让李某某帮助将这个案子快点办理,早日出结果,能胜诉。他把上诉人、办案法官名字等信息发给张某2,张某2告诉他办事需要3万元费用,并把李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号发给了他。他在哈西的一个建设银行往李某某的建行卡里存了3万元钱。他汇完钱后把汇款的事和王某2说了。2016年9月份,张某2把3万元还给了他。
证据三十三、证人王某2(系王某5的叔叔,张某2的老同事)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他与王某3、张某2在一起吃饭时,王某3说有一个欠款的案子一审胜诉但对方上诉至市法院了,张某2便说可以找其老乡省高法的庭长李某某帮忙,张某2给李某某打电话说了一下王某3的案子,并说不能让李某某白帮忙,还将王某3案子情况的信息发给了李某某。过了一段时间,他从王某3口中得知办这事王某3给了李某某3万元,这3万元在李某某出事后张某2以现金的形式退给了王某3。
证据三十四、证人杨某(市中法民三庭审判员)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找过他为王某3的案件说情。2016年4、5月份,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在民四庭高某那,上诉方叫王某3,让问问是否有理,如果有理给予维持原判。他找到高某说了这件事,高某说等看完卷再告诉他。过了一段时间,高某告诉他有可能可以维持原判,然后他给李某某打电话告诉可以维持原判,在这件事上他没有接受过李某某的吃请或财物。
证据三十五、证人高某(原市中法民四庭审判员)的证言证实:周某上诉王某3民间借贷案件是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没有人找她说过情,没接受过他人的吃请或财物。
证据三十六、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他通过同学认识了任某,任某找他咨询一个合同纠纷的案件,因可能涉及刑事案件,他答复任某等公安处理完才能走其他程序。2016年春节前的某日,任某到他的办公室说那个案子在公安方面快有眉目了,并给了他4万元,这笔钱被他个人用了。2016年5月他从任某处得知公安机关仍未处理该案后,将4万元还给了任某。(在省纪检委的谈话笔录中,李某某承认2015年下半年任某给其4万元让其帮忙将任某的案件立案。)2014年11月份,王某1与宝清县北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关于股权纠纷的案件,一审是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结果是王某1败诉了。王某1到省高法上诉,当时他负责信访、立案和诉讼辅导工作,王某1是他接待的,王某1将上诉申请及相关案件材料提供给他,让他帮忙看看案件是否能胜诉。经过几次接触,他和王某1就熟悉了。2014年12月末的一天,他和王某1约好在道里区安国街和安升街交口附近见面,他开车到了约定地点,把车停在道边,不一会儿王某1来了,上了他的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将手里拎的灰色皮质公文包放在了正副驾驶中间的位置上,王某1说这个是其案子找人做工作的费用,有啥事再联系。他一听也没说什么,然后王某1就下车了。他开车回单位,打开公文包,看见里面装的是30万元人民币,他把这30万元放在他办公室的保险柜里了。第二天下午,王某1约他在宣化街见面,他还是开车去的,王某1上车后还是在正副驾驶中间的位置上放了一个兜子,他回单位打开看是15万,他也放在办公室保险柜里了。过了一段时间,他用这15万连同上次的30万元,共计45万元都用于偿还个人贷款,还给小额贷款公司了。王某1二审案件是在省高法民二庭办理的,办案人是张某1,他没跟张某1打过招呼,后来王某1二审败诉了。由于王某1在咨询这个案子的时候他曾告诉过王某1,如果二审败诉后可以在省高法申请再审或者到最高法申请再审,所以王某1在省高法立案庭递交材料要求再审,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将王某1的材料形成卷宗,他签批的可以立案、王某1再审的案件在省高法开庭了,结果是驳回王某1的再审申请。王某1给他钱的时候曾说过,如果事办不成就将钱给王某1拿回去,所以2016年4月份,他将这45万元分三次退还给王某1。2015年他高中同学邸俊英在加拿大打电话给他,让他帮助在国内办理离婚公证,并说给他2万元作为办公证和翻译的费用,他将自己的建行卡号告诉了邸俊英,后来一个女的将邸俊英的离婚材料给了他。他到位于革新街与中山路交口附近的南岗公证处帮邸俊英办理国内离婚公证的事,公证处告知需要原户籍证明,这个户籍证明只能本人到派出所开,所以邸俊英的离婚公证还在办理中。他收到邸俊英这2万元钱后加上邱慧敏给他转账的1万元钱,都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了。他不认识王某3,与王某3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没收过王某3的钱、王某3也没给过他钱。他和张某2之间自1997年起就有经济借贷关系,但是具体时间、借多少钱记不清了,最后一次向张某2借款是30万元,后来还了20万元,还差10万元没还,他没有向张某2借过3万元钱。张某2让他帮忙问过王某3一案是否在市中发立案及办案人是谁,他帮助打听完毕就告诉给了张某2,其他事情他没有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即指控李某某收受邸俊英2万元好处费,该起指控只有证人邸某的证言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该起指控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系触犯,能够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群
代理审判员 王庆峰
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
书记员: 郭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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