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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十堰市中粮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翁同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中粮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宁夏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郭振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中粮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欠款97580元及利息;二、支付诉讼费950元、执行费13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十堰市中粮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十堰市××区花果街办花果园××车间一间(产权证号:30××60),所得拍卖价款201690.11元,用以清偿被执行人十堰市中粮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欠款本息以及诉讼、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领取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及其他权利,本案已全部强制执行到位,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303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平

书记员: 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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