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富,又名郑某,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鄂黄陂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郑某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执行机关5次监狱表扬,1次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的报请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印 坤 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
书记员:胡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