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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宋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6月17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6月17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苏珊珊,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水泥厂驾驶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1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曹爱宜,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1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严顺龙,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文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被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6月17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昭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天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1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石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市铁路局哈尔滨西客站汽车队驾驶员,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1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2017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磊,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桂杰,女,汉族,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2017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运输毒品犯罪1.2016年5月初,被告人宋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通过微信方式与被告人刘文涛取得联系,约定以每克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文涛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被告人宋某某告知其上线被告人郑某某将约20克甲基苯丙胺以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29栋6单元202室,运单上留了刘文涛的朋友被告人张昭敏的联系方式。张昭敏明知是刘文涛从三亚市购买的毒品代刘文涛收取了快递。收到毒品后,二人在张昭敏家中共同吸食了毒品,并留给张昭敏一包毒品,其余毒品被刘文涛带走。其后,刘文涛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李某1利3克毒品、以每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彭某1家和5克毒品。公安机关李某1利彭某1家和随身物品中缴获白色晶体,经检验,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1利处扣押检材净重1.98克,彭某1家和处扣押检材净重0.13克。2.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为贩卖毒品从被告人郑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次日,公安机关侦查员采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以每克4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宋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交易完成后将宋某某抓获。经检验,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19.51克。3.2016年5月下旬,被告人宋某某委托被告人郑某某给居住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沃华小区8栋1单元703号宋某某嫂子芦淑芬邮寄了一包毒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快件后在物品中搜查出白色晶体。经检验,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48.10克。4.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在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随缘河畔三期302室其居住的房屋内抓获,公安机关在其房屋内扣押2瓶白色晶体和锡纸、复写纸等物品。经检验,2瓶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分别为3.24克和8.06克。5.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丽娟、白钢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小区48栋2单元601室共同居住期间,以每克人民币200至400元不等的价格王某1堂、石磊王某2宝、刘文涛等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51克。2016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小区48栋2单元601室将刘丽娟抓获,现场缴获10包白色晶体,经鉴定,检材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8.21克。6.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昭敏、任桂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将4包甲基苯丙胺晶状体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1,由任桂杰将上述毒品送至刘某1处。综上,被告人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0余克,运输甲基苯丙胺48.1克;被告人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余克,运输甲基苯丙胺48.1克;被告人刘丽娟、白钢贩卖甲基苯丙胺160余克;被告人刘文涛贩卖甲基苯丙胺20余克;被告人张昭敏贩卖甲基苯丙胺20余克;被告人任桂杰贩卖甲基苯丙胺4包。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海南省三亚市抓获;被告人宋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海南省三亚市抓获;被告人刘文涛于2016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白钢于2016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刘丽娟于2016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张昭敏于2016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石磊在其租住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棵小区19栋2单元303室内,多次容留曲某吸食毒品。经检验,曲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经侦查,被告人石磊于2016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检查笔录、哈尔滨韵达货物代理有限公司运单复印件、圆通速递跨地单据回执、刘丽娟的记账本、手机短信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尿检报告、扣押手机微信联系信息、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白钢的手机中支付宝账单截图、陈某在电脑记录截图复印件、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1、刘某1、李某1、彭某1和、于某、刘某2、李某2、卢某、王某2、宣某1、陈某、曲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刘文涛、白钢、刘丽娟、张昭敏、任桂杰、石磊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丽娟、白钢、刘文涛、张昭敏、任桂杰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磊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1、2、3、5、6起犯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刘文涛、刘丽娟、白钢、张昭敏、任桂杰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任桂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宋某某、石磊、任桂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丽娟、白钢认为其二者不构成共犯且公诉机关认定毒品数量有问题。被告人刘文涛认为公诉机关认定毒品数量有异议,其仅买了20克且用于个人吸食。被告人张某认为其并没有贩卖20克毒品。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宋某某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且本案所邮寄的毒品应以非法持有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丽娟的辩护人提出刘丽娟与白钢不是共犯且认定刘丽娟贩卖毒品数量有异议。被告人白钢的辩护人提出刘丽娟与白钢不构成共犯,本案中仅有四名购买者证实且扣押的毒品应从犯罪数量中进行扣除。被告人石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一、贩卖、运输毒品犯罪1.2016年5月初,被告人刘文涛通过微信方式与在三亚市的被告人宋某某取得联系,约定以每克人民币250元的价格从宋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宋某某便与在三亚市居住的上线被告人郑某某联系并告知以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29栋6单元202室,收件人为被告人张昭敏。张昭敏明知是刘文涛从三亚市购买的毒品而予以收取快递。收到毒品后,被告人刘文涛、张昭敏在张昭敏家中共同吸食并给张昭敏留下一包毒品,其余毒品被刘文涛带走。其后,刘文涛将购买的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8克。经公安机关在吸毒人员中缴获的毒品中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份2.11克。2.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为贩卖毒品从被告人郑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次日,公安机关侦查员采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以每克4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宋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交易完成后将宋某某抓获。经检验,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19.51克。3.2016年5月下旬,被告人宋某某委托被告人郑某某给居住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沃华小区8栋1单元703号宋某某嫂子芦淑芬邮寄了一包毒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快件后在物品中搜查出白色晶体。经检验,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48.10克。4.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在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随缘河畔三期302室其居住的房屋内抓获,公安机关在其房屋内扣押2瓶白色晶体和锡纸、复写纸等物品。经检验,2瓶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分别为3.24克和8.06克。5.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丽娟、白钢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小区48栋2单元601室共同居住期间,白钢向王某1、石磊、王某2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约53克。2016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小区48栋2单元601室将刘丽娟抓获,现场缴获10包白色晶体,经鉴定,检材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8.21克。刘丽娟以每克人民币200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向刘文涛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8克,向“松北”、“南岗”、“老张”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4克,共计12克。6.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昭敏、任桂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将4包甲基苯丙胺晶状体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1,由任桂杰将上述毒品送至刘某1处。综上,被告人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0余克,运输甲基苯丙胺48.1克;被告人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余克,运输甲基苯丙胺48.1克;被告人白钢贩卖甲基苯丙胺53克;被告人白钢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被告人刘文涛贩卖甲基苯丙胺20余克;被告人张昭敏贩卖甲基苯丙胺20余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石磊在其租住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棵小区19栋2单元303室内,多次容留曲某吸食毒品。经检验,曲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吸毒工具:被告人张昭敏、刘某4家中扣押的吸毒工具。2、人民币照片:公安人员实施控制下交易毒品的人民币照片。3、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扣押物品:二被告人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物品。4、白钢的银行卡照片:被告人白钢贩卖毒品所用汇款的银行卡。5、刘丽娟的电子称及分装袋:被告人刘丽娟贩卖毒品的工具。6、羁押证明: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于2016年5月22日至24日临时羁押在三亚市第二看守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5月11日新发派出所民警在查处彭某1和吸食毒品案时,违法人彭某1和供述其毒品是从刘文涛处购买的。被告人郑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海南省三亚市抓获;被告人宋某某于2016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海南省三亚市抓获;被告人刘文涛于2016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白钢于2016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刘丽娟于2016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张昭敏于2016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本案中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系初犯。9、扣押笔录、检查笔录:卢某收到邮件内有4包白色晶体的扣押、检查笔录。10、哈尔滨韵达货物代理有限公司运单复印件、圆通速递跨地单据回执:被告人刘文涛收到来自三亚名叫黄某的人所邮寄的物品。11、刘丽娟的记账本:刘丽娟在贩卖毒品过程中所记录的贩毒数量及金额。12、刘文涛、刘丽娟手机短信照片:被告人刘文涛与刘丽娟毒品交易信息。13、刘某1和张昭敏微信聊天记录:二被告人毒品交易信息。14、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白钢使用的银行卡交易记录。15、尿检报告:被告人宋某某、郑某、白钢、石磊、刘文涛、张某、刘丽娟尿检均呈阳性。16、被告人白钢的手机中支付宝账单截图:被告人白钢毒品支付宝现金交易截图。17、证人曲某证言:我第一次吸食毒品是今年3月份,我和石磊一起吸食的,2016年6月29日14时许,在道外区北棵小区19栋2单元303室石磊的出租屋吸食的,我吸食了不到一克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我去的时候石磊刚吸食完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我也没看见他吸食了多少,吸毒工具是塑料瓶、吸管、锡纸。我去石磊家,石磊刚刚吸食过甲基苯丙胺晶状体,他家桌子上还有一些他吸食剩下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我就上去用石磊用过的吸毒工具吸食了两口。我一共吸食过大约三四次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头一次是在一个我记不清名字的宾馆里吸食的,剩下的几次都是在石磊的出租屋吸食的,我在石磊的房子里吸食了两次。今天吸食了一次,上次什么时间忘记了,大约三个月以前。都是我和石磊一起吸食的。每次都是石磊提供给我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然后我们两个一起吸食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至于石磊从什么地方获取的石磊不让我问。18、证人王某1证言:我在白钢的彩票站打彩票时看白钢有的时候就像吸食过毒品的状态,我那时候问过白钢,他是否吸毒,白钢跟我说他确实吸食毒品,我在2016年1月10日下午1点多我给白钢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白钢说有,我问白钢多少钱一克,白钢说300元一克,然后我就去他的彩票站给了300元现金,白钢给我一克冰毒,冰毒当时装在一个小白塑料袋里,我就拿走了。我在白刚出买过两三次毒品,第一次是2016年5月中旬,我在白钢处以每一克300元的价格购买过6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第二次购买的第二天,我在白钢处以每一克300元价格购买过4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第三次是又隔了三四天,我在白钢处以每一克300元的价格购买过10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我用139××××1171的手机号给白钢177036668565的手机号打电话,然后他就告诉我去太平桥大新鞋城去与他交易,交易过后我们就各走各的。19、证人刘某1证言:2016年7月13日我在家里吸食毒品了,我吸食的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是我的一个亲属张昭敏给我提供的。张昭敏是从2016年5月份开始给我提供毒品的。2016年5月份的一天,我在新发镇喝酒,后张昭敏给我打电话,我俩又相约到王岗镇喝酒,我当天喝多了,张昭敏问我还吸不吸毒了,我说不吸了,你要是有就来点。张昭敏就打电话联系,他和谁联系我不知道,晚上19时许,我和张昭敏打车到哈市道里区人民医院附近,到地方之后,张昭敏就去取毒品,我就在人民医院附近等他,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张昭敏就拿着一小包毒品回来了。我给了张昭敏500元人民币,我就和张昭敏一起到民安小区张昭敏家中,我俩一起把这包毒品吸食了。从那一次开始我想吸食的时候,我就给张昭敏打电话买一包毒品,大约买了四五次,每次都是给他500元钱毒品钱加上打车费。2016年7月12日晚上,我给张昭敏发微信买毒品,张昭敏说买几包,我说买五包,送给张昭敏一包作为酬谢,因为当天我的车坏在路上了,张昭敏帮我找的拖车,给我省了一些钱,而且张昭敏前一段时间告诉我,最后货源很紧张,建议我多买点,多买点便宜,所以我就花2000元人民币买了五包送给张昭敏一包。2016年7月13日中午,张昭敏给我打电话说东西到了,我说那就给我送来,张昭敏说他上班不能请假,等到张昭敏下班我又不能接货,我就提议让张昭敏的妻子任桂杰给我送到华滨村我的家中,大约到了下午15时许,张昭敏就联系滴滴快车让任桂杰给我送到华滨村,我在家中骑摩托车到华滨村车站,任桂杰就在那里等我了,我把2000元钱给任桂杰,任桂杰给我四小包毒品,我就骑摩托车回去了,到家我就吸食了其中一小包,其他三包我洗衣服的时候忘记把毒品拿出来了,让洗衣机洗了。20、证人李某1证言:我和小顺到彭某1和家去见小涛也就是刘文涛算账去了。我从刘文涛那里购买过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欠刘文涛点钱。是2016年5月7日要不就是8日19时到20时左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健小区彭某1和家门口买的。地点不是特意选择的,因为那天也就是2016年5月7日要不就是8日的时候,我去彭某1和家去找他。这时候刘文涛用186××××0005的手机给我的139××××3555手机打电话问我在哪呢,我说我和于某往彭某1和家去呢。我和于某到彭某1和家门口的时候,刘文涛和彭某1和从另外一个方向来,彭某1和说他没带钥匙,我就没进屋,然后刘文涛给了我一个芙蓉王的烟盒,烟盒里面是餐巾纸,餐巾纸里面是一包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我拿着烟盒后问刘文涛说“有5克吗?我看也就是3克多点”,刘文涛没有吱声就嗯了一声,然后,我和于某就走了。当时我没有给刘文涛钱,刘文涛直接走了,如果当时我给刘文涛钱,今天也就不用跟刘文涛算账了。2016年5月12日9时要不就是10时左右的时候,刘文涛用186××××0005的手机给我的139××××3555手机打电话问我在哪里呢,我说在顾乡,刘文涛说要上我在康安小区2号楼1单元104室的茶室,我经常在那何处打扑克。我告诉刘文涛让他到彭某1和家找我,我和于某在我的康安小区2号楼1单元104室的茶室喝茶的时候,刘文涛又给我打电话,我这就和于某去彭某1和家了,我和于某到彭某1和家之后就上彭某1和所在的二楼了。到二楼之后,我跟刘文涛说算下账,刘文涛当时没有要钱,说一会他还回来,然后刘文涛就走了。刘文涛走后没多久,你们公安机关侦查员就把我和彭某1和还有于某口头传唤到道里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刘文涛贩卖给我的那包冰毒一直在我车牌号为黑A×××××的车上没有动。2016年5月12日15时左右,我把我兜里的钱让公安机关拍照并记录下钱号后,我和于某还有彭某1和就回到了我在康安小区2号楼1单元104室的茶室。我给刘文涛打电话问刘文涛在什么地方呢,刘文涛说在彭某1和这里呢,我说彭某1和和我在茶室喝茶呢,刘文涛说一会就到,过了一会刘文涛就来到我的茶室,我就说2016年5月7、8日欠他的冰毒钱给他,我当着于某和彭某1和的面将准备好的壹仟贰佰元钱中的壹仟元给了刘文涛,我跟刘文涛说兜里只有壹仟元了,剩下的过后再给,刘文涛说那就给我留贰佰,就这样刘文涛只收了八百元钱。然后刘文涛就从我的茶室出去了,紧接着刘文涛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了。21、证人彭某1和证言:2016年5月12日11时左右,在康健小区我租的房子二楼我吸食冰毒了,毒品是我从小涛,大名叫刘文涛那里买的,以三百元一包的价格购买的。2016年5月12日11时左右,刘文涛上我在康健小区我租的房子二楼,刘文涛好像是给李某1通完电话后说他在我这呢,然后刘文涛从兜里掏出两个玻璃管,也就是你们在我家二楼当场扣押的两个玻璃吸管。玻璃管理有些剩余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然后我就起来抽了两口后就躺下了,后来刘文涛是否吸食我就没有注意。后来李某1和他的一个同学来我家了,刘文涛往二楼的桌子上扔了一包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李某1就跟刘文涛说把购买冰毒钱算一下,他不欠账,结果刘文涛说他先回去换车,换完车之后就回来,刘文涛走之后也就几分钟,你们公安机关的侦查员就进屋把我们三个口头传唤到道里分局执法办案中心了。我从刘文涛拿购买过几次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有时候三百有时候四百,我都是按包给刘文涛付钱,每包不足克。刘文涛平时也总上我家,最近一次购买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是2016年5月8日早上7时左右,刘文涛开车来我现住址的二楼,刘文涛给我拿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后说让我尝尝,我就给刘文涛四百元现金后刘文涛就走了。他卖给我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被我吸食了。22、证人刘某2证言:海南省三亚市随缘河畔3期302室是宋某某自己的房子,现在老郑在此居住。老郑在此住了有一个月左右了,本来老九(指宋某某)在另外的地点田独镇住,但是那里因为动迁所以就搬到海南省三亚市随缘河畔3期502室住了,老郑本来不在海南省三亚市随缘河畔3期302室住,因为原先住的房子不交房租,让房东撵出来了,宋某某就让老郑在海南省三亚市随缘河畔3期302室居住了。白色的琼B×××××是我贷款买的车,最近两天因为宋某某的家属来了,所以我暂时把车借给宋某某开了,我不知道宋某某开着琼B×××××给人送毒品。我就知道有人欠他钱,对方不给他,他天天催着要,具体欠的什么钱我也不知道。23、证人李某2证言:邮寄1202124717254邮件的人我对他印象非常深,因为当时他是2016年5月4日下午来的,跟我说朋友让他买的特产在他那里耽误了几天,让我把时间写到2016年5月1日,我说即使写到2016年5月1日,网上显示的也是2016年5月4日,他还说没问题呢。你们让我辨认的第六张照片的男子说他眼镜看不清,让我帮他填写的,当时他拿我的老花镜看东西来着,第二天才还。他邮寄的是椰子粉和椰子糖,包装是不透明的,所以我在邮寄单上写的是特产,他邮寄的东西是发往哈尔滨市的,他来我这邮寄过三四次特产呢。24、证人卢某证言:我和宋某某是叔嫂关系。我在2016年5月21日的时候接到过宋某某给我邮寄的一个邮件,不过邮件还没拆开呢。2016年5月17、8日的时候,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干什么呢,我说刚出完摊回家,然后我俩唠了一会嗑,有过了一两天,宋某某给我打电话管我要我家的具体地址,我问什么事情,他说朋友给他发的茶叶,先发到我家,我问他什么时候回来取,他什么都没说就说茶叶先放到我家吧,我也没理会,这个货运单号为784-01754395的邮件就一直在我家放着。宋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寄送的邮件,因为宋某某每年都去三亚,并且邮件的外包装写的是凤凰机场。25、证人王某2证言:我在白钢手里买过大约五、六次,大多时候都购买一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偶尔也有买7、8克的时候,刘丽娟在本子中记载的贩卖数量我认可。我和白钢每次都是在水泥厂附近的一个角落,白钢本人亲手把甲基苯丙胺晶状体交给我,我通过支付宝与白钢进行的交易。26、证人宣某1证言:我通过王某2和别人打电话发微信听到过白某,不过我就知道2016年5月份他在白某那拿过毒品,白某的具体身源我不清楚,只是听王某2提起过,说是贩卖毒品的,平常我听王某2在朋友面前谈这个白某都是称呼白某为老白。27、证人陈某证言:郑某某在我这发过快递,发了大约三、四次,没有留下过联系方式,发的都是特产的水果什么的,他最后一次在你这里发快递是在间2016年5月下旬左右。2016年5月20日前后,因为海南的芒果季到六月份结束,他(指郑某某)在我这里先发过芒果,后来5月20日左右,他又来发快递,打登记单是他让我填写的我的名字和我的联系方式电话号186××××2886,收货人是哈尔滨市一个叫卢某的人收。他(郑某某)最早发快递时说他字写的不好,都是我们快递帮他填写的,问他姓名时他说你们随便填吧,不要紧的,以前也有客户这样,所以我们一般都写我们的联系方式,邮件有问题的话可以联系上我们,而且他(郑某某)有几次来的时候穿着君锦滨海酒店的服装还带着酒店的胸牌,说他在酒店的保安部工作,再加他发过好几次快递了,我就帮他填的我的联系方式。28、证人王某1证言:我是2014年十月份在南棵头道街白钢的彩票站通过打彩票认识的白钢。我没有在白钢处购买过任何毒品。我和白钢最后一次联系是2016年6月十几号的时候我用17703618727的是手机号与白钢17706668565的号打过电话,当时说的是我还白钢2000多元钱的事。我欠白钢13000元左右,是2016年4月份我买海狮十八座客车当时钱不够了,我朝白钢借了13000元钱,白钢刷的信用卡,刷完给我的现金。我当时吸食的是冰毒,是从白钢手里购买的。我当时以300元的价格从白钢手中购买了一克,时间是2016年1月10日下午2点多,在南棵头道街白钢的彩票站买的。记得还有2、3次。第一次是2016年5月中旬,我在白钢处以每一克300元的价格购买过6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第二次购买的第二天,我在白钢处以每一克300元价格购买过4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第三次是又隔了三四天,我在白钢处以每一克300元的价格购买过10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对于记账本中记载的数目我予以认可。29、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及辩解:2016年5月20日的时候,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哈尔滨市的朋友来海南省三亚市了,他说要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宋某某给了我一千元钱,我自己又拿了一千元钱。我是以100元每克的价格从我的上线也就是手机里存的“三哥友”那里购买的,我的上线给我送来的时候就是用芙蓉王烟盒包装好的,芙蓉王里是两袋甲基苯丙胺经状态。2016年5月21日早上宋某某开车卡着我到凤凰岛,在车上,我把装有两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的芙蓉王烟盒给了宋某某。到了凤凰岛的第一道们的时候,宋某某让我下车等着,他把甲基苯丙胺晶状体送过去。结果,等了半天我也没看到宋某某,然后我就回到了海南省三亚市随缘河畔3期302室我的暂时居住地了。后来,你们公安机关就在海南省三亚市随缘河畔3期302室我的暂时居住地把我抓获了,现场还缴获了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还有包装冰毒的复写纸和锡纸。2016年4月底应该是29日的时候,宋某某给我转发了一个短信,说让我往那个哈尔滨市的地址发20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因为我还在其他地方上班,再加上那两天我也买不着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后来在2016年5月2日左右才从“三哥友”那里以12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了20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回到我的暂住地后,我在自封袋外面包装好复写纸,复写纸外面包装好锡纸,我在大东海那个快递点旁边花了一百多元钱购买了一些椰子糖、椰子粉还有一盒茶叶。我把包装好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放在茶叶盒下面。因为宋某某让2016年4月底的时候就让我发,结果我给耽误了。2016年5月4日左右,我到快递点让快递点把日子写到2016年5月1日,快递点的那个男子就同意了,不过他说写到5月1日也没有用,日期一看就是5月4日,然后我就让快递点按照宋某某给我的短信地址给哈尔滨市发出去了。30、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及辩解:我是昨天2016年5月19日吸食的冰毒,在我的上线家里玩的,他姓郑,据说是鸡西人,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和吸毒工具都是他提供的。我将甲基苯丙胺晶状体贩卖给小涛了,小涛的微信昵称是“从头再来”。我和小涛认识有近10年了,我最近一次贩卖给小涛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是2016年5月初的时候,每克250克的价格卖给小涛的,当时贩卖给小涛20克,小涛在2016年5月12日的时候给我存了贰仟元钱。小涛给我的农业银行卡里存的钱,农行卡的账户名是我姐宋淑英,卡号是62×××76,不过这个银行卡一直是我使用。2016年4月29日我用151××××2229给131××××0789发的短信,短信内容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29栋6单元202,刘文涛139××××2457”,这时我给我的上线鸡西人姓郑的发的短信,当时小涛要从我这里购买20克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小涛把短信发给我,我又把短信转发给鸡西人老郑,然后老郑通过快递把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发给了小涛,这也就是刚才供述的,2016年5月初的时候贩卖给小涛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的事实。小涛应该是5月6日收到的老郑给他发的冰毒。5月12日的时候,小涛通过ATM给我存了贰仟元钱,但是小涛还欠我三千元毒资。给小涛邮寄的快递怎么伪装的我不知道,我就是把小涛给我发的地址转发了老郑,其他的我都不知道。2016年5月12日以后,小涛多次通过微信和我说他的一个朋友来海南省三亚市玩,还说他欠我三千元甲基苯丙胺晶状体钱可以通过贩卖给他朋友的方式挣回来。小涛通过微信说让我贩卖给他朋友20克,每克400元,我说卖给小涛每克250元,这样每克多挣150元,20克的话就把他欠我的三千元毒资给还了。昨天小涛给我发微信说他大哥已经到三亚市了,还说已经把我的151××××2229的联系方式给他大哥了。2016年5月20日晚上21时左右,一名男子用181××××0019给我打电话说他是小涛的大哥,来三亚了,还说要冰毒,我就同意了。然后我就给老郑打电话说哈尔滨来朋友了,要20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让老郑准备一下,老郑同意之后,我在2016年5月20日23时08分,我又给1810460019打电话说请小涛的大哥吃饭,小涛的大哥说第二天再说。后来老郑给我打电话,说冰毒已经取回来了,他要给我,我没有同意,说明天早上起来再说。2016年5月21日早上8时左右,我给老郑打电话,老郑从外面回来的,我说拉着老郑一起去取钱,我驾驶着刘某2的琼B×××××的白色起亚轿车拉着老郑到达了凤凰岛。到凤凰岛的时候,老郑下车之前,从随身携带的白色布兜里把一个芙蓉王烟盒拿出来,告诉我烟盒里有20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我问他分量是否够称,他说够称,我记得老郑从芙蓉王烟盒拿出两袋冰毒,我好像拿了其中一袋看了看之后老郑就给我了,然后老郑就下车了。我开车到凤凰岛E座的时候,我又给小涛的大哥打电话说已经到了,这样小涛的大哥从楼上下来后,我把装有冰毒的芙蓉王烟盒给了小涛的大哥,小涛的大哥把谈好的八千元现金给我了,我把八千元现金放我的裤兜里,结果刚从凤凰岛E座出来准备取车的功夫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了。31、被告人刘文涛供述及辩解:2016年5月12日11时左右,我开车到道里区康安路康健家园二楼彭某1和家,在二楼我把我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拿出来后,因为彭某1和二楼有现成的用矿泉水瓶做的吸毒工具,我就用锡纸做的板吸食了有2分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我吸食的时候,李某1和一个叫小顺子的人来彭某1和家了,李某1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到彭某1和家的,李某1说要给我钱,我也不知道李某1给我什么钱。李某1来之后,我就给彭某1和留下一包甲基苯丙胺晶状体,那一包甲基苯丙胺是用餐巾纸包装的大约有3分重吧,然后我就走了,我走的时候看见彭某1和用一个玻璃烟锅在那吸食冰毒呢。然后我就开车走了。我现在手里没有冰毒了。我的冰毒是通过一个叫“久哥”的男子在“九哥”朋友手里买的,250元一克购买的,“久哥”的真实姓名我不知道,他朋友的真名我也不知道。“久哥”联系方式是151××××2229,微信号昵称是“玖”。冰毒我给李某1将近6克,给彭某1和5克,给了有四五天了。2016年4月底的时候,我给宋某某打电话联系让他邮寄20克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宋某某问我把邮寄的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邮寄到什么地方,我就让我手机里标记为民安的139××××2457的人给宋某某发的短信,地址就是139××××2457使用人的家庭地址。宋某某给我邮寄的藏有冰毒的邮件有伪装,邮件里有椰子糖、椰子粉还有茶叶,甲基苯丙胺晶状体藏在茶叶盒的最下层,当时是两小袋自封袋封装的,外面用复写纸包装,复写纸外面是锡纸包装的,当时我在民安的家里拆的邮包,民安当时也在场。2016年3月底的时候,我在黎华小区刘丽娟的外甥家那个地方的站台从刘丽娟那里购买了5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是以300元每克购买的,当时是刘丽娟的外甥给我送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当时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是放在烟盒里的,当时我给刘丽娟的外甥500元现金让她外甥给刘丽娟,这次我欠了刘丽娟1000元,后来过了两天,我就把剩下的1000元毒资直接在ATM机汇到小娟的一张建设银行卡里了。2016年4月份的那次是黎华小区刘丽娟的外甥家,当时白钢和刘丽娟还有刘丽娟的外甥都在,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是刘丽娟放在烟盒里给我的,那个时候刘丽娟卖给我5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我也是以3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的,我有点想不起来是不是当时给钱了,还有一次是在黎华小区的那个肯德基,当时我购买了3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当时刘丽娟给我送的货。32、被告人张某供述及辩解:我从2013年或者2014年冬天,我和刘文涛在我岳母的生日宴会上认识的,当时刘文涛在饭桌上说冰毒的事情,我就让刘文涛给我留了一个电话,2015年冬天的时候,刘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买到冰毒,我就给刘文涛打电话,我问刘文涛有没有冰毒,刘文涛说有,刘文涛问我干啥用,我说我有个朋友要抽,在我家等着呢,刘文涛说行。我是晚上18时许给刘文涛打的电话,到了半夜了刘文涛才把冰毒给我送来,我当时花了500元在刘文涛那里买了一小包,刘文涛走了以后我从这一小包里面拨出来一点自己留着吸食,然后我就给刘某1打电话,刘某1到我家把剩下的冰毒取走了。之后大概每个月刘某1都让我帮他买一次冰毒,直到2016年4月末,刘文涛跟我说有一批冰毒质量很好,又过了几次刘文涛对我说有个朋友从海南给他发的海南特产,让我帮他接收,我不同意接收,因为我猜是冰毒,刘文涛说他要出门几天让我接收一下,我同意了以后,有个海南的手机号码给我发了一条信息,让我把地址发个这个信息里一个电话号码,我就把我家的地址发过去了。2016年5月初,刘文涛的邮包就到了,放在我家楼下贺贺食杂店,我就给刘文涛打电话说东西到了,第二天下午17时许我到贺贺食杂店把邮包取回家,20时许等刘文涛来了,我俩一起上楼,刘文涛把邮包打开里面除了一些海南的特产糖,还有两袋冰毒,具体多重我不知道,大概就行我们平时使用的液体打火机那么大,刘文涛把其中一袋在我家分装的,大概分装了10个小袋,刘文涛弄了一些自己吸食了几口,就让我也吸几口,我吸了几口,刘文涛问我感觉怎么样,我说感觉挺凉的,刘文涛给我留下一小包,把剩下的冰毒都拿走了。到了五月中旬,刘某1要冰毒,我给刘文涛打电话刘文涛就不接了。33、被告人白钢供述及辩解:我不认识那个叫刘文涛的人,也不知道186××××0005这个手机号是谁的。被告人白钢拒绝供述犯罪事实。34、被告人刘丽娟供述及辩解:我微信里联系人昵称是“从头再来”的真实名字叫小涛,电话号码是186××××0005,小涛是贩卖毒品的。我知道他贩卖毒品是因为我以前从小涛那里购买毒品,后来小涛从我这购买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也是为了贩卖。我从小涛那里购买的是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是半年多以前,我从小涛那里以300元的价格购买的,我只从小涛那里购买过两小包。我是以一小包35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卖给小涛的,我以这样的价格卖给小涛两次。2016年4月初的时候,我在原来的太平家乐福肯德基那里将3小包不足3克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卖给小涛,当时小涛没有给我钱,欠我冰毒钱1000元。2016年3月31日我用189××××9718给小涛186××××0005发送的内容为“黎华小区你在桥下的站台”的短信就是刚才我供述的2016年4月初将3小包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卖给小涛的事,当时小涛给我打电话要购买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我在电话里告诉小涛我在太平家乐福对面的黎华小区等他,然后又发的短信。2016年5月30日的时候,小涛给我的130××××7326发短信说让我发卡号给他,我给他回短信说新欠的是2700,然后又用189××××9718给小涛发的“有我忘了多少了,以前的也就几百吧,你自己看着给吧,邮政xxxx4郭勇”的短信,不过这2700元里面有300元是烟钱,我给小涛300元购买两条牡丹烟,结果小涛没有给我,其中2400元的甲基苯丙胺钱。这2400元一共是我卖给小涛6包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的钱,我总共贩卖了两次,每次都是按3克贩卖的。第二次卖给小涛是2016年4月份,我在黎华小区我侄子张英豪家给小涛3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当时我拿餐巾纸包上的,外面我用胶带缠上的,放在一个小盒里了,我把这个包装好的东西给我侄子张英豪,我说你不能打开看,这是我送人的礼物,一会别人来取你就给别人就得了。我随身携带的卡号为43×××30的建设银行卡是小涛给我汇毒资使用的,小涛一共给这张卡里汇了800元,一次是在2016年4月份左右给这个卡打了600元,当天下午又给我汇了200元。这个卡号我只告诉小涛一个人往里打过毒资。白钢开始不知道小涛欠我冰毒钱,后来我和他说了,他就知道这件事了,他知道这件事以后我就让白钢用他的名义给小涛发信息说我从别人那里赊的毒品,让他尽快把毒资给我,我好还别人,当时白钢家孩子做角膜移植手术,我为了给白钢凑点钱给孩子看病,我就让白钢给小涛发的这条信息。白钢最后没有朝我要这2400元钱,还没要的时候就被抓了。2016年5月12日白钢用17703666585的号码给小涛186××××0005的手机号发的信息“xxxx4邮政卡,郭勇”是2016年5月12日我打电话朝小涛要他欠我的那2700元钱,小涛说给我打钱,我和郭勇是卖鞋认识的,当时为了串钱方便,我就让郭勇开了一张邮政银行的储蓄卡,这张卡一直放在我手里,小涛给我发信息那会我估计小涛也不能真正给我打钱,于是我就让白钢把郭勇的卡号发给小涛了。我的冰毒都是白钢每次来我家带来的,我从那里抠出来的,然后留下贩卖了。我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就卖给过小涛,别人没卖给过。白钢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怎么来的我不知道,他从来不和我说,我也没问过。我不知道白钢是否将甲基苯丙胺晶状体贩卖给别人。笔记本是我和白钢在一起生活时记载的各种账目和贩卖毒品所得的款项。这个账本都是我写的。因为白钢平时总跟我算账,我担心我记错账所以就记账本了。账本中有我和白钢贩卖冰毒的账目。凡是几乘以几百的大部分都是贩卖冰毒的账目。我记载的第一笔贩毒账目是在写着“2016年3月份”开头那篇,开头为“2016年3月份”这一篇中“30/3小涛5X300=1500-付500=1000欠、清”表示在2016年3月30日小涛在我这按300每克买了5克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当时小涛付了500元,还欠我1000元,后来又还上了,于是就结清了。3/4大磊1X400=400表示在2016年4月3日一共名字叫“大磊”的男子在白钢那以400元每克的价格买了1克冰毒,大磊欠着白钢400元,大磊的真实姓名我不清楚。我凡是没写“条”字都是我卖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的账目,写了“条”字的都是卖烟的账目。在开头为“4月份”的账目里小涛、大磊名字后面的数字就表示我卖给小涛两次甲基苯丙胺晶状体,一份是300每克的价格卖给小涛5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另一份是以280元的价格卖给小涛35克甲基苯丙胺晶状体……白钢以4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大磊”2克……5月份的账目,“磊”出现三次表示2016年5月5日时候我卖给“大磊”两次甲基苯丙胺,400元一克卖了一次2克,一次1克,5月11日的时候是白钢卖给了“大磊”2克。我账目中开头为“4月份”账目里小涛的名字后面写的2条信息中5X300=1500表示2016年4月份的时候我卖给小涛一次甲基苯丙胺晶状体一份是300元人民币的单价卖给小涛5克,另一条35X280=9800是我为了让白钢借完我钱知道我的钱是怎么挣的,但我并没有卖给小涛那些冰毒。我随身携带物品中的家用电子秤是白钢购买的,用来称贩卖的冰毒的重量的。分装袋是白钢拿回来的,白钢说用来装吸食完的冰毒渣,但后来他说不用了,就给我了,我就用来装药片给我儿子带药。我买的冰毒都是白钢从外面拿到我家来的冰毒,我趁白钢不注意从他带来的冰毒中抠出一些,然后再卖给别人。我所贩卖的冰毒就卖给小涛了。我账本中的“老白”、“刚哥”指的是白钢,“大磊”是白钢的朋友,是一个真名叫石磊的男子,“老大”和“小宝”都是白钢的朋友,我没见过,不知道叫什么名字。35、被告人石磊供述及辩解:2016年6月29日14时许,我和曲某在道外区北棵小区16栋2单元303室我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了,我吸食了两分左右,曲某就吸了一口,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吸食工具有吸管、矿泉水瓶、锡纸。平时我俩都在我家吸食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我俩一共在我家吸食过五六次。2016年6月29日14时、2016年6月25日上午、2016年2月份具体哪天我忘了,还有其余的几次我都记不清具体时间是多少了。这五六次在我家吸食甲基苯丙胺都是我提议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都是我从白钢那买的。我购买的冰毒是我之前认识一个叫小梁子的人,我知道他认识的人里有贩卖毒品的,小梁子给我一个130开头的手机号,让我找这个手机号的使用者购买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后来我用手机给这个号打电话,我听出来对方那边是白钢,我就跟白钢说这是我要买,我从那会起就知道白钢贩卖甲基苯丙胺晶状体也就是冰毒。小梁子真名叫什么我不知道,我早把小梁子联系方式删除了,现在我记不住了。我从白钢那买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是400元人民币一克。我容留曲某吸食毒品的次数太多我已经记不清了,只不过我被抓获的那两天的情节容留曲某的情节我记得比较清楚。36、被告人任桂杰陈述:我和张昭敏一直同居15年了,但是我和张昭敏没有结婚登记过。我和张昭敏一共吸食过4次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分别是2016年6月中旬,具体哪天我忘记了,然后大约每隔一个礼拜一次,一直到2016年7月13日,也就是昨天。我们都是在张昭敏家吸食的,每次都吸食已就一半小手指甲那么多,具体多少克我不知道,我俩吸食的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每次都是张昭敏给我,我俩一起吸食的。张昭敏说甲基苯丙胺是他朋友给他的,但是具体哪个朋友张昭敏没有告诉我。我俩吸食甲基苯丙胺晶状体是用张昭敏的吸毒工具,是用一个小玻璃锅,一个小塑料瓶,还有一个吸管制成的。我知道张昭敏吸毒就从2016年6月中旬我俩一起吸食那次开始的,他以前不吸毒,应该是我俩从2016年1月份吵架以后,他生气以后就接触毒品了。我吸毒毒品是从2016年6月份中旬我俩一起吸食那次开始的。2016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我运输了4小包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外面用餐巾纸包装的,我把甲基苯丙胺晶状体送给我原先的外甥姑爷刘某1了。2016年7月13日下午13时左右,我的同居男友张昭敏用139××××2457给我的136××××3367打电话,让我到民安小区29栋楼下的贺贺仓买取用餐巾纸包装的冰毒也就是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当时餐巾纸外面是用胶带缠着的。我的同居男友张昭敏让我取完甲基苯丙胺晶状体后等他电话,我闲呆着没事坐车到顾乡5路汽车站终点附近的清河湾小区溜达,当时我穿着灰色短袖和灰色裤子,后来差不多15时前后那个样子,我的同居男友张昭敏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东西送到南岗区的刘某1那里。当时是我同居男友张昭敏给我叫的滴滴专车。我坐的滴滴专车到达华滨村口后,刘某1骑着摩托车从我的车擦肩而过,我喊刘某1,他才听到。然后我就下车后,我的同居男友张昭敏就把滴滴专车的车费给付清了。刘某1就给了我二千元钱,我接到钱后,刘某1就骑着摩托车走了。我看滴滴专车还没有走,我给司机20元钱让他把我拉到新阳路附近十八中对面,然后我又走到民安街的大东集团。这个时候,我的同居男友又给我打电话,我还问张昭敏是不是把这二千元钱存上,张昭敏说暂时不用,后来晚上我和张昭敏出来遛狗的时候,我俩把钱存到张昭敏的工商银行卡里了。那个工商银行是在大东几天旁边的工商银行。这二千元不是毒资,是前一阵子刘某1管张昭敏借的钱然后昨天还的。37、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603号}:宋某某从三亚邮寄给卢某的一个包裹(圆通快递单号784-01754395)内缴获白色晶体4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48.10克。38、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587号}:在海南省三亚市随缘河畔3期302室将郑某某抓获时扣押的红盖塑料瓶1小瓶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3.24克。在海南省三亚市随缘河畔3期302室将郑某某抓获时扣押的黄盖塑料瓶1大瓶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8.06克。在海南省三亚市凤凰岛酒店抓获宋某某,缴获2包白色晶体(送检前将白色晶体2包合为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19.51克。39、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643号}: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抓获涉嫌贩毒人员刘丽娟从其家中缴获白色晶体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8.21克。40、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556号}:在彭某1和身上缴获白色晶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1.98克。41、辨认笔录:本案中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4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扣押卢某快递视频:拆快递视频中卢某快递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快递单号806950324876,贴了一个红白色上书三亚凤凰国际机场784-01754395号。针对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的争议,现分析论证如下:1、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某有立功表现、邮寄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持有毒品罪。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刘文涛所购毒品是为了贩卖毒品而从其处购买,其将毒品邮寄至二人约定地点的行为,应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论处。2、被告人刘文涛认为公诉机关认定毒品数量有异议,其仅买了20克且用于个人吸食。经审查认为,证人李某1、彭某1和证实从刘文涛处分别购得3克及5克毒品。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刘文涛曾通过微信联络的方式欲从其处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告知其将冰毒邮寄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29栋6单元202室,收件人为被告人张昭敏。被告人张昭敏证实其是替刘文涛代收从海南邮寄过来的邮件并已知晓内有冰毒。综上,上述证人、被告人均能证实刘文涛欲贩卖毒品而从宋某某处购毒,并将毒品卖于吸毒人员。被告人刘文涛的辩解无相关证据支持,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另查明,被告人刘文涛供述其共从刘丽娟处购得毒品共8克。3、被告人白钢及其辩护人曹宜爱、被告人刘丽娟及其辩护人严顺龙均认为白钢与刘丽娟不构成共犯且认定贩卖毒品数量有异议。经查,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白钢与刘丽娟不具有预谋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不构成共犯。本案证人王某2、石磊、王某1均证实其从白钢处购买毒品,购买毒品数量共计53克。被告人刘丽娟供述其贩卖给刘文涛、老张、松北、南岗毒品,但刘文涛供述其共从刘丽娟处购得毒品8克,且刘丽娟对于刘文涛购毒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经审查认定刘丽娟贩卖给刘文涛毒品数量为8克,故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共计12克。4、被告人张某认为其并未贩卖毒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文涛供述其曾通知张昭敏代其收取快递,并告知是病毒,且张昭敏供述其明知此快递中含有冰毒且是刘文涛为了贩毒而购买的毒品,而后刘文涛向吸毒人员李某1、彭某1和出售冰毒。同案犯任桂杰供述同居男友张昭敏用139××××2457给其136××××3367打电话,让我到民安小区29栋楼下的贺贺仓买取用餐巾纸包装的冰毒送到南岗区刘某1那里,并收到刘某1人民币2000元。证人刘某1的证言也与同案犯任桂杰的供述相吻合。综合上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张昭敏贩毒数量约20余克,张某的辩解并无相关证据支持且与客观事实不符,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刘文涛、白钢、刘丽娟、张昭敏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石磊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苏珊珊、被告人白钢及其辩护人曹爱宜、被告人刘丽娟及其辩护人严顺龙、被告人刘文涛、张某、被告人石磊及其辩护人王磊、任桂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丽娟、白钢、刘文涛、张昭敏、任桂杰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被告人石磊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1、2、3、6起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在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刘文涛、张昭敏均系主犯。被告人宋某某、刘文涛有协助抓捕同案犯之情节。被告人石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之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白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31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刘文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张绍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刘丽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七、被告人石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八、被告人任桂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8天,折抵羁押期限24天,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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