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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鄂S×××××号小型轿车沿212省道由随县均川镇往随州市区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当车行至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响水桥砖瓦厂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推行电动自行车的行人黄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及黄某(女,殁年57岁)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上午,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通过查看监控及排查,确定胡某某系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并口头传唤其归案。
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系因车祸致重型颅脑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现场遗留的散落物为“鄂S×××××”小型轿车所分离。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未停车报警且驾车逃逸,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胡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7年1月11日,经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胡某某亲属代为赔偿黄某亲属人民币40.8万元,黄某亲属对胡某某刑事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黄某的身份信息及工作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书,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调解书、赔偿协议及刑事谅解书。2、证人任某、夏某、王某、胡某,4的证言。3、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胡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的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可对被告人胡某某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胡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徐 盈 审判员 贺从伟 审判员 王 宁

书记员:杨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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