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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5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磁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平
审判员:李晓萍
审判员:杨伟娟

书记员:刘梅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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