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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秦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4)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才胜出席法庭,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亦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亦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董菲

书记员:李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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