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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方向式三轮车,载张某某、张某、王某沿枣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枣桐路4KM+650M处,因操作不当,使驾驶的车辆侧翻,致张某、左某某、张某某、王某从三轮车里摔出,均受伤,后四人被送往枣阳市一医院救治。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张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张某某、王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对于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的近亲属已在本院另行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张某某的证言;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本院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审判长  孙俊波 审判员  李有保 审判员  耿安波

书记员:张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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