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山地越野摩托车,沿龙江县华民乡村屯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爱民村二队至三队之间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于某1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于某1死亡。发生肇事后,周某某将其驾驶的肇事摩托车藏匿后,拨打了报警电话。经法医鉴定,于某1系多脏器破裂,急性失血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1无责任。案发后,周某某赔偿给被害人于某1家属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8月14日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钢厂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周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3.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周某某具有B2驾驶证,无资格驾驶普通两轮摩托;
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证实周某某赔偿被害人于某1家属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5.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6年8月14日,周某某报案到龙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后,被其亲属送往富拉尔基区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富拉尔基区医院将其找到。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周某某是其侄子。其哥哥周某2打电话说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在华民乡爱民村五队房后一个十字路口找到的周某某。周某某在道边沟里,腿有血,腿瘸了。其与周某2将周某某扶到车上送往富区医院。其与周某2到现场没看摩托车,周某某也没说。摩托车是后来其与警察一起去在道北玉米地里一个电线杆底下找到的;
2.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周某某是其儿子。周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你来接我,我在华民乡爱民村五队房后骑摩托车撞了,我起不来了。”其找到周某1开车到的现场。在华民乡爱民村五队北头一个十字路口找到的。周某某当时在沟里坐着。其与周某1将他扶到车上,送到富区钢厂医院。找到周某某时,他说撞了一台摩托车,没有看见被撞的人。其与周某1没有去被撞摩托车现场,将周某某拉起来就走了。后来警察在现场找周某某的摩托车,是周某某说在道北玉米地里,一个电线杆下。其与周某1没有帮周某某藏匿摩托车;
3.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于某1是其父亲。2016年8月14日晚,于某1驾驶摩托车干什么,其不知道。其在内蒙古包头上班,刚回来。于某1一个人生活,在富区租房居住。于某1驾驶的摩托车是他自己的。其母亲和父亲离婚十多年了。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14日晚上8点左右,其驾驶摩托车从富拉尔基回家,由东向西行驶,速度大约30至40迈左右。骑到爱民村二、三队时,因为摩托车没有大灯,不知道和啥撞上了。在现场看看没有看见撞上什么,就将骑的摩托车推走了。因为新买的摩托车没有手续担心让人扣下。其将摩托车推进前边一个玉米地里,又回到现场后看到撞的是一个摩托车,没有看见人。其用手机拨打110电话,又拨打的5829444的电话,其报案称,其驾驶摩托车在华民乡爱民村和摩托车撞上了,工作人员问其看见对方相撞的人怎么样。其没有看见对方驾驶摩托车的人。该供述还证实,其在道路右侧行驶,事故后,摩托车是其推进玉米地的,因为摩托车没有手续。
(四)鉴定结论
1.齐市公安局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于某1系多脏器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2.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山地越野二轮摩托车前部、左侧前部中部刮撞痕迹与无号牌银钢牌二轮摩托车前部、左侧前部及中部刮撞痕迹相吻合,符合车辆接触刮撞的痕迹特征;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证实周某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于某1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
(五)现场勘察
龙江县公安局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周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周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明鑫 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 人民陪审员 赫凌敏
书记员: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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