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万某
万广芹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抓获控制;同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万广芹,系被告人万某之姐。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万广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驾驶严重超载且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遇情况避让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万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驾驶严重超载且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遇情况避让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万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徐盈
审判员:吴祖国
审判员:石中山
书记员:杨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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