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5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湘萼,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及其辩护人邹湘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某所在单位河南信阳运输集团公司组织职工及部分家属到恩施自费旅游,由其单位安排车辆,并指派代某与吴新德二人驾驶。2015年4月19日17时许,代某驾驶豫S×××××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客25人从恩施市三岔乡集镇往恩施城区行驶。当车行驶至恩鹤公路17公里230米下坡处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下公路左侧坎下,造成车辆受损,乘坐人金花、杨培、李春生、周崎、吴新德当场死亡,邹传刚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2日死亡,刘学伟等人轻伤,高原等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代某大声向周边人呼救,口头委托乘车人徐某拨打了120报警求援,随后被告人因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恩施市交警大队民警于事故发生之日在恩施州中心医院讯问了被告人代某,代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王某、葛某、邹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车辆及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人代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证人徐某、芦荟的证言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被害人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代某有自首情节和其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及死者亲属就损害赔偿达成了协议,并按协议全部履行,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48490.31元,取得了被害人及死者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六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代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给死者亲属及伤者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李高茂 审判员  聂本军 审判员  李红艳

书记员:谭志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