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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那某某,男,1987年9月16日生于河北省承德县,满族,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19日被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忠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判认定,2017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那某某与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牧场清新度假村酒店就餐的刘某2、赵某1等人发生口角,后那某某手持菜刀到清新度假村酒店内对刘某2、赵某1等人进行威胁、谩骂。被人劝离后,那某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又到清新度假村酒店内对刘某2、王某1等人进行殴打。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调取案发现场视频影像,经当庭示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那某某持刀肆意滋事的犯罪事实。并同时认定涉案菜刀及橡胶棍去向不明,未能提取。另认定,被告人那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21时30分许,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同牡丹江铁路公安处东方红站派出所侦查员在河北省承德县政府门前将那某某当场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孟某、骆某、陶某、刘某1、贺某、冯某1、姜某、冯某2、陈某1、关某、齐某、马某、郭某1、王某1、扈某、任某1、任某2、杜某1、刘某2、崔某、刘某3、王某2、徐某、杜某2、候某、赵某1的证言;刘某2、王某1等人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案发现场的多角度全程视频资料、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物证)、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认定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那某某因琐事持刀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那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不作主、从犯认定,作用较大,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供认检察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判决:被告人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那某某上诉主要提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等人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并没有将对方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对方人员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实为受害人,其行为最多也就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四、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其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经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7月17日23时许,上诉人那某某与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牧场清新度假村酒店就餐的刘某2、赵某1等人发生口角,后那某某手持菜刀到清新度假村酒店内对刘某2、赵某1等人进行威胁、谩骂。被人劝离后,那某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又到清新度假村酒店内对刘某2、王某1等人进行殴打。那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被公安侦查人员抓获。另查明,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调取案发现场视频影像,经原审法院当庭出示证据足以证实那某某持刀肆意滋事的犯罪事实。并同时查明涉案菜刀及橡胶棍去向不明,未能提取。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上诉人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7月17日晚,那艳成一家五口来御道口旅游。我请他们在御道口街上老坝上莜面村吃的饭,我喝了五六瓶啤酒。吃完了我送他们回清新宾馆住宿。我们当时是走着回的宾馆,我到宾馆大门以后看见大门关着,当时我看见挨着大门的餐厅里面有一桌人在吃饭。我以为是宾馆的服务员,我就用手敲打玻璃,敲了几下也没有人出来。然后我在大门口等了一两分钟,电动大门就开了,我们刚进宾馆院里,就从餐厅出来三个人。一个光头男子拿着刀,还有一个拿着啤酒瓶。这三个人出来就开始骂我,当时我也挺来气的,我也骂他们来。相互骂了两分钟我媳妇冯某1就开车把我接回家了。我回家以后越想越生气,我去一个小饭店拿上菜刀又去找那几个住在清新宾馆的游客,我跑着去的。我到了以后看见游客还在餐厅,我就拿着菜刀和他们骂起来了。随后我妻子冯某1和齐某就到了。接着我妻子和齐某就劝我们不要骂了,我拿着的菜刀也被我妻子抢过去,后来把我拽到了餐厅外面。我被拽到了院里之后他们还在骂我,过了几分钟李某、贺某、姜某、陶某、孟某、海亮、海洋、陈某1就冲进餐厅内和他们打起来了,我也冲进去和他们互相打起来。当时我看见有拿啤酒瓶子的有拿凳子的,当时我就被打懵了,具体谁打的也不知道。后来我稍微清醒点就看见李某也受伤了,再后来警察就去了。当时在现场的有冯某1、齐某、李某、贺某、姜某、陶某、孟某、海亮、海洋、陈某1。我当时也受伤了,左眉有个伤口缝了十一针,右胳膊肿了,左侧大腿也挺疼的,左眼看东西模糊。齐某脚受伤了,应该没大事。李某的鼻子粉碎性骨折了,我不知道我和李某的伤是谁打的。我第二次去宾馆的时候拿着菜刀,后来被我妻子抢过去了,菜刀去那里了我也不知道。对方有人拿啤酒瓶子和凳子。李某他们不是我叫来的,应该是路过看见我与对方骂起来了,李某他们是跑着来的。我当时看见李某拿着一根木棍,贺某、姜某、陶某、孟某、海亮、海洋、陈某1他们没拿东西。他们和对方动手打架了,但具体怎么动手的记不清了。冯某1和齐某没参与打架。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晚上我和贺某、孟某、姜某、刘某1五人洗澡,回来路过清新度假村,在门口看见齐某和关某在路边台阶上坐着。我过去问情况他们说那某某和别人在饭店里吵起来了。我一转弯看见我妹夫那某某跟游客对骂,我妹妹冯某1在地上半躺半坐着。我以为冯某1挨揍了,我从车里抽出来一根将近两米的胶皮棍就进餐厅了。进去之后先是对骂,接着不知道谁扔的凳子,那某某我们俩就和他们打起来了。我正和他们对打的时候被一个啤酒瓶子打头上我就倒地了,晕了有十几秒脸又被人踢了一脚,过了几分钟我就从地上爬起来了。我看见那某某在地上躺着,我的几个朋友拿凳子护着我,我看那某某脸上全是血,胸前衣服也有血,然后我们就谁也没动手。我当时也不知道因为什么打架,后来才知道是因为那某某回宾馆睡觉,回去晚了大门锁了,他看见有人吃饭就上去敲窗户,把一个孕妇吓着了。当时在场的有我、我媳妇、那某某、齐某、关某、贺某、孟某、姜某、刘某1,对方也有十几个。我们这边就我和那某某动手打了,其他人没动手,对方动手的有六个人,那些女的没动手。我鼻骨骨折,牙松动,那某某眼角受伤缝了十一针。我们的伤具体谁打的不知道,对方没有受伤的。3、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晚上我和李某、刘某1、陶某洗完澡坐李某车回家。到清新宾馆门口看见一个光膀子的年轻人,我没看清是谁,他跟李某说那某某被打了。李某下车就跑进清新宾馆了,我们也跟了进去。进去后看见三个陌生人在宾馆餐厅厕所附近,两个人拿着凳子正在打躺在地上的那某某和李某,我也进来站在门口,对方一个男的抡凳子,另一个男的拿啤酒瓶子朝我打过来,我也拿凳子朝对方扔过去。之后我躲在柱子后没打到我,这时李某媳妇和冯某1上前拉开打架双方,然后警察就来了。打完架后我看见李某鼻子出血了,那某某左眼部受伤,我没注意其他人。4、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晚上我们在家吃完饭,我们七个人去迎宾山庄洗澡,洗完澡回家的路上,看见那某某家的员工齐某在清新宾馆门口坐着,我对象李某就问齐某发生了什么,齐某说那某某在清新宾馆里面和别人打起来了。李某听到后就下车进了清新宾馆,我也跟着去了。进院就看见我表妹冯某1在地上坐着呢,她看见我就说他们在里面打架,让我赶紧去看看。我跑进去就看见李某鼻子出血了,那某某在地上躺着。我去把那某某扶起来,他还和对方一直骂,然后对方把凳子和啤酒瓶子向我们扔过来,我们这边贺某和姜某往对方也扔了两把凳子。然后我就去劝架,这时候双方都停下来了,然后我就晕倒了。谁报的警我不知道,我没有参与打架。那某某、李某、贺某、姜某参与打架了,对方六个人。当时那某某左眼眉下有个口子,满脸都是血,李某鼻子流血,齐某右脚在流血。当时在现场的有那某某、李某、冯某1、姜某、贺某、孟某、陶某、刘某1、陈某1、关某。对方有个人是光头,身高一米七六左右,还有一个瘦的一米七八左右,其他的记不清了。当时打架使用了啤酒瓶子和凳子。5、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我们在家吃完饭,我们一行七个人去迎宾山庄洗澡,洗完澡在回家的路上路过清新宾馆,我们看见那某某家的导游在饭店门站着,然后李某就问他在干嘛,导游说那某某在里面和别人打起来了。这时李某就下车了,下车后让我们七个人把那某某拉回家。李某是第一个进的宾馆,我进去的时候看见对方有三个人把李某打倒在地,鼻子和嘴都出血了,那某某也躺在地上。我进餐厅的时候对方什么也没说就向我们扔凳子和啤酒瓶子。我们这边有孟某、贺某、刘某1、姜某还有我也朝对方扔凳子。后来被骆某和冯某1拉开了。当时现场有李某、骆某、那某某、冯某1、贺某、刘某1、孟某、姜某,还有那个导游。当时李某鼻子和嘴出血,那某某眉毛下面有一个五六公分的口子,冯某1左腿破皮。打架使用了啤酒瓶子和凳子,还有一根塑料管,对方先动的手。对方一共六个人,有一个瘦的身高一米七左右,头发中长。还有一个男的一米六五左右,短头发,左胳膊上有纹身。其他的记不清了。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2017年7月7日来的围场坝上,我在坝上当导游。2017年7月17日晚上清新度假村打架我是后来去的。我不知道因为什么打起来的,我进清新度假村餐厅,看见李某在地上躺着呢,那某某脸上都是血在那站着。还有一个人用椅子砸李某,我还没过去就飞过来一个啤酒瓶子,我去扶的李某,李某媳妇就把双方拉开了。我没有参与打架,我就护着我大哥李某来,我不认识打李某的人,我就记着是光头,别的不清楚。对方有好几个人,具体几个不清楚,我们这边有李某、那某某、贺某、孟某、姜某和我,还有李某媳妇。我们几个人在一起租房住,当天去迎宾山庄洗澡来,走到清新饭店门口有人喊,李某就下车进去了,我们随后也进去了。李某下车拿了一根一米多长,五六公分粗的塑料棍子,啥也没说自己就下去了。7、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晚上大概十一点多,在御道口牧场清新度假村酒店那某某和来坝上游玩的游客打架。具体因为什么我不知道,当时参与打架的李某、刘某1、孟某。我进去的时候那某某、李某都在地上躺着,那某某脸上有血,李某鼻子有血。我没看见打架的过程,我看见他们在餐厅屋里来,还有不少人我不认识。我进屋以后双方往对方身上扔椅子,我顺手也拿椅子来,看对方还在扔椅子,我拿椅子防着来。我向对方扔但是没打到人。我是和刘某1、孟某、姜某、李某和李某媳妇我们一起洗澡,李某开车拉着我们路过那去的。我当时穿着黑色半袖,浅蓝色裤子和拖鞋。对方身高一米七七左右,体重六十八公斤左右,寸头偏长,长方脸。我不认识对方的人,我进屋没说话,看见李某、那某某都躺下了,其他人还在扔椅子砸,我就拿椅子扔打对方。我没看见谁拿菜刀,李某拿了大约一米多长,五六公分粗的棍子。我们这些人都是牧场当导游的。8、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晚上十一点多那某某在清新度假村酒店餐厅里打架,是那某某的对象。我到酒店门口的时候就听见游客再骂那某某。有个光头游客穿着半袖,拿着棍子,大约六七十公分长要打那某某。还有穿黑半袖挺瘦的男的,头发稍微有点长,大约三四十岁。拿把刀要砍那某某。还有三个男的也在那站着,他们在那互相骂,我和我二叔就给劝开了。我们送完客人后就拉着那某某回家了。后来我进屋了,那某某去厕所了。过了会他没回屋,我去找他,那某某拿把菜刀就向酒店去了,我就在后面追。追到餐厅那某某拿着菜刀和游客吵吵着,我就把菜刀抢过来给扔外面去了。我就往外推他对方某就要打他,我把门关上了。我就在那挡着,我把游客劝回去,我就出屋了找那某某,他说进去和游客讲讲里,我拽一把没拽住,那某某就跑屋里去了。进去后我看见他被一帮人给打倒了,然后旁边有个人就把我拽住了,我没进去屋。等我在进屋的时候我就看见我嫂子(骆某某)在拉架,当时那某某、李某在那站着,后来就报警了。那某某眉毛流血了,李某鼻子流血了。当时没有人打我,我也没有打别人。我进屋看见那某某、李某、齐某、海洋。我当时穿酒红色上衣,黑白格裤子。当时有人拿菜刀,大约二十厘米长,十厘米宽。那某某当天喝酒了。9、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我知道2017年7月17日在清新度假村打架的事。当时我、李某、贺某、刘某1、孟某、“豆豆”我们准备回家,路过清新度假村说那某某在里面打架,李某就进去了,我们也下车进去了。我们进去的时候看见李某在地上躺着,有一个男的正用椅子打他呢。那个男的看见我过去了就拿椅子冲我来,我就拿了一把椅子防护着,走到李某身边把李某扶起来,然后双方就不打了,警察就来了。打架的人我就认识那某某、李某,李某的鼻子流血了,那某某的面部受伤了。我进去的时候他们都打完了,我没看见有人拿东西,我也不知道他们打架的原因。10、证人冯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在清新度假村打架我是后来的。我到场的时候大约有二十多个人在椅子上坐着呢。我看见李某、那某某两个人都有伤。那某某左眼眶子有伤口,穿白色半袖,李某鼻子出血了,他也穿的白半袖。现场椅子东倒西歪挺乱的,有瓶茬子,有血迹。现场我认识的有陈某1、齐某、海洋、孟某、冬贺、童某、海亮、冯某1和豆豆。我都是后来才听说是因为那某某敲窗子他们互相骂起来,然后就打起来了。我没参与打架,也没有人打我。1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8日凌晨在清新度假村我参与打架了。2017年7月18日冯某1去找我说让我拉那某某回家。我和关某到度假村看见那某某和游客吵吵,我们把那某某拉走。过了一会李某来了,我们和那某某、李某进了度假村大厅。那某某进去就用椅子打了一个游客,李某拿棍子也打了那个游客。那些游客就拿着椅子、啤酒瓶子、垃圾桶打那某某和李某,我们就上去打了那些游客,过了一会停了警察就来了。参与打架的有我、那某某、李某、关某和几个不认识的。我不知道我都打了谁,我用椅子打的,其他人不知道。对方打架的有六七个,是用椅子、啤酒瓶子、灭火器打的。当时我头上有伤,冯某1腿部有伤,那某某眼角出血了,李某鼻子有伤,对方没有伤。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架,是那某某先动的手。12、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我和那某某、冯某1、李某、陈某1、齐某和那某某的朋友吃完饭,我们就回住处了,那某某送他的朋友回宾馆休息。我、陈某1、齐某我们三个刚睡着,冯某1就喊我们去追那某某。我和陈某1起来去追那某某,我从后边追他,他就在前边拿着菜刀往清新饭店跑。我追到饭店看见那某某拿着菜刀和游客对骂,我就拦着那某某,然后冯某1也进来了,我们就往外拽那某某,冯某1从那某某手里把菜刀抢过来,又把那某某给推到门外,冯某1就在屋里把门堵住了,对面的人还骂,还打了冯某1。后来冯某1从餐厅出来,把那某某拽走了,齐某脚也受伤了,正好警察就到了。那某某的菜刀从哪拿的我也不知道,李某拿的棒球棍我不知道从哪拿的。我也参与打架来,陈某1参与来,齐某没参与。那某某当天喝酒了,我来坝上打工的,现在当导游。13、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晚上我和那某某、冯某1、那某某的二叔和那某某的两个朋友在一起吃饭。吃完饭那某某送他叔叔和两个朋友,我往住的地方走。我到住的地方都要睡觉了,我听见外面有车响,我就出去了,碰见那某某、冯某1,那某某就往清新度假村跑,冯某1让我把那某某拦下,我就去追那某某,我跑的途中不知道怎么把脚划破了。冯某1和关某也过来了,我们就去追那某某。到清新饭店门口看见对方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拿着一把刀子指着那某某,我过去把那某某往外推。后来关某看见我脚流血了,就把我扶到饭店门口。我在饭店门口坐着看见李某开车过来问我怎么了,这时我听见饭店里面打起来了,关某和李某就跑进去了。过了几分钟我也进去了,我看见双方拿着凳子互相打呢,我就往外推那某某,劝他们别打了。我没拦住那某某,关某又把我搀出来了,这时候警察也来了。双方互相不认识,我不知道因为什么打架,我没看见谁先动手,我就看见那某某动手打人了,其他人没注意。那某某的额头有伤,李某嘴上有血,鼻子肿了,别的我没看见。那某某拿了一把菜刀去的,后来被冯某1夺过去了,对方有一个男子拿了一把刀子,其他人就是拿凳子。1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那天我们在餐厅刚吃饭,我面相马路那面。我同事女朋友背对马路,两边坐的男同志。我当时看见马路对面来了五六个人,给我感觉就是喝多了。到了边上那个窗户的时候就有人砸了窗户一下,然后就往前走,砸的窗子紧挨着大门口,借着光线看是有人。我们一起的人说去看看是谁,然后刘某2、王某1、候某他们几个就出去了。大约五六分钟我们就听见餐厅外面有人吵起来了,我们的人就出去几个,双方都在劝就给劝开了。我们回屋接着吃饭,过了大约十多分钟,我听见外面有人骂,紧接着就上餐厅里了,进来三个人,其中第一个人拿着把片刀,第二个人拿了根棍子,第三个人拿了餐厅椅子。他们站在门口就骂我们,我们的人也到大厅和他们对骂,我就上餐厅包间里收拾东西去了。等我出来我就看见对方的人在门外,我们的人在门里,地上还有血。我们女的退到厨房里,我回过头来看见对方大约三十人左右和我们的人打起来了。我们这边女同志拉我们的人,对方也有两个女的劝。大约七八分钟就不打了,双方的人都坐在椅子上。我们的人有扔椅子、纸巾盒的,还有扔啤酒瓶的,对方有拿刀的还有拿棍子的,也有轮椅子、轮垃圾桶的。我们这边的男的都动手了,有刘某2、王某1、候某、赵某2、大刚、晓伟,对方的人我不认识。我没有参与打架。当时刘某2胳膊不敢动,王某1身上也有伤,候某左腿肿了,身上有挫伤,赵某2有个手指被戳了,大刚走路一瘸一拐的,对方有个人头上有伤,有个嘴上有血。我们这边一共六个男的。对方拿刀那个人不太高、中等身材、穿白半袖,也是头出血的那个人。对方拿棍子那个人个子较高,偏瘦,二十多岁,穿条短裤。棍子一米二左右长,六公分左右粗。对方没有人打我,我认为对方的行为就是挑衅。15、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我们在餐厅吃饭,女同志背对窗子坐着,我们听见外面骂骂咧咧的,还有人敲窗子。然后我同事王某1、刘某2、候某就出去看看,不知道怎么说的就骂起来了。我们就出去劝他们,劝开了我们回屋接着吃饭。过了二十分钟,一个男的拿着菜刀头留着血就去餐厅了,我们的人就到大厅拿着椅子,对方某就把拿菜刀人劝走了。过了五六分钟来了大约十个男的,一个男的拿了一根铁棍,其他人有拿酒瓶子、撮子把、椅子和我们的人吵吵着就打起来了。我们这边有王某1、任某2、晓伟、候某、刘某2、赵某1,他们六个都动手来。我们这边人扔椅子,对面的人扔椅子、啤酒瓶子,还有拿棍子的。我当时穿牛仔短裤,白色半袖红外套。我没参与打架,也没有人打我,我和他们都是同事和朋友关系。那把菜刀大概二十公分长,五公分宽。拿刀的人穿白半袖,就是头流血的那个,他一进来的时候头上就有血。1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我和扈某、刘某2、赵某1、陈某2、候某、任某1、郭某1从北京自己开车去御道口旅游。晚上在清新度假村门口看见一个身高一米七左右,体型中等、头发偏分、高鼻梁的中年男子在使劲的砸窗户两下,把老人、孩子和孕妇吓了一跳,之后就往饭店大门方向走,我、候某和任某2就出去看看,之后我们就吵吵起来了。然后那个男子的对象就把我们拉开了。又过了十分钟,砸窗户的中年男子拿着菜刀领了七、八个人就进来了。然后我们又吵吵起来了,之后被朋友给拉开了。那个男的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打电话叫人,过了二十分钟过来二十多个男的,其中一个体型偏瘦身高一米七九左右,短头发的男的拿着一根棒球棍,后面还跟着一个身高一米七左右的青年男的拿着一根木棍,还有一个手里拿着钢管的男的进屋之后什么也没说,到我们跟前就打我们。我们也开始用纸巾盒砸他们。之后那名中年男的还一直骂我们,然后警察来了。当时我、候某、刘某2、赵某1、任某2都受伤了。我们五个都参与打架了,我当时穿着白色半袖、黑裤子、黑皮鞋。拿刀的那个男的脸上有血不是我们打的,他第二次过来的时候脸上就有血了。现场还有一个十七、八岁的小男孩脚上有血也和我们没有关系。17、证人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我和同行的王某1、刘某2、郭某2、候某、申某、周某、赵某1、任某2、杜某3在御道口牧场清新宾馆吃饭。中途我妻子申某和母亲周某困了,我送他们去休息,开房的过程中我听见有人吵吵,我就出去了,到院子看见王某1、刘某2、候某正在和七八个人吵吵,对方有一个穿白上衣、圆脸、分头、三十岁左右的人吵的最凶。然后那个男子就被拉回了宾馆,我们也回去吃饭了。过了二十分钟,那个男子又回来了,手里拿了一把三十公分的砍刀,当时他左眼角有血迹,进来餐厅就大吵大闹。随即三、四个男的也进来了大厅。我们站在门口,那个男的站在外面,刀也被别抢走了。我们之间并没有肢体接触,这过程中有一个穿三角裤衩手里拿着棒球棍,还有一个挺瘦的穿着三角裤衩拿着一根一米三左右的木棍到了现场,这期间我们一直没有肢体接触。没想到那个穿白上衣男的用椅子打了刘某2,我们到了跟前他们的人也到了跟前,我们双方互相向对方扔椅子,我看见这样我就去厨房给我哥打电话,打完电话出来看见他们都不动手了,警察也到现场了。是因为穿白色上衣的男的敲窗户来他们发生了争执,最后双方厮打在一起。也是穿白色上衣的男的先动的手,我们也还手了。当时都喝酒了,一共起了三次冲突,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十多个人。有人用椅子、啤酒瓶子、棒球棍,当时还有服务员在场。18、证人候某的证言,证实我和王某1我们14人去围场坝上旅游。2017年7月18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我们到了坝上清新度假村,我们停好车去餐厅吃饭。我们吃饭途中,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敲我们包间的窗户,边敲玻璃边骂我们,我与王某1、刘某2三人就出去了。我们出去以后他还骂我们,然后他的朋友就拉着我跟我们说好话,我们三人就往回走,这名男子还骂我们,我们就跟他对骂,然后被他的朋友拉开了,我们就回去接着吃饭了。半个多小时后,那名男子领了20多名男子冲到餐厅并骂我们,和那个男子一起来的两三名女子把他拉出了餐厅。过了十多分钟,那名男子领了三十多个人又来到了餐厅,我们在餐厅对峙,那名男子开始骂我们,对方有几个女的将那名男子拉到餐厅门外,我们在餐厅门里、门外对峙,对峙了五分钟,那名男子手持菜刀把餐厅门推开,他们一群人就冲了进来,有两个女的把他手里的菜刀抢过去,我们就打起来了。我向着一名拿木棍的男子扔了把椅子没打到他,他拿了把椅子扔向了我,椅子打在了我的腿上,我就倒了。这时我看见有七八个男子手持木棍、椅子打刘某2,我往前去不知道谁仍的纸巾盒打在了我头部,这时对方有几名女子拉住了他们,我们就停了。我不认识骂我们的男子,他大概30多岁,身高一米八,梳偏分,白色T恤。我不知道他为什么骂我,也是这名男子先动手的。对方参与打架的有二三十人。先动手的人打的王某1,他用拳头打了王某1前胸,我没看清王某1还手没还手。对方使用了木棍,刀没用上,我方用了椅子。我腿肿了,刘某2右手腕肿了,骂我们的那名男子脸上是血,不知道怎么造成的。当时还有饭店的服务员在场。我不知道那名男子为什么敲玻璃。19、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我们在御道口牧场清新宾馆吃饭。刚吃没多久就有一个人在敲窗户,把我们这边的人吓一跳。然后服务员就过来了,我们这边的刘某2、候某、王某1就跟着出去看看。他们回来说有人喝多了要打架,我看王某1没回来我就出去看看。我看见对方一个穿白色半袖的男子在骂,我就往回拽王某1。我们继续吃饭,小武在外面打电话,回来跟我们说那个男的拿着菜刀回来了。我们到了大厅拿菜刀那个男的就往里冲,对方有几个人就拽那个拿菜刀男的,其中还有一个小男孩拽着他,我看见小男孩的脚出血了。我们双方拉着自己的人,他们到了餐厅外面。穿白色半袖的人还要往里冲要打我们,接着冲进来十五六个人,其中一个人先扔东西砸刘某2,然后他们的人和我们的人就打起来了,对方有一个拿棒球棍的人打我们这边的人,后来对方又来了五六个人,接着我就看见凳子、啤酒瓶子飞来飞去,双方打了一会就停止了,穿白色半袖拿菜刀的那个人脸上有血,后来服务员报警了,我们这边也有人受伤了。拿棒球棍那个男的个子挺高的,穿一件红色半袖,其他人拿没拿东西我不记得了。那把刀就是家用的菜刀,黑色的。我当时穿蓝色牛仔外套。20、证人任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我们在御道口牧场清新宾馆吃饭。刚吃没多久就有一个人在敲窗户,我姐夫王某1就出去了,候某、刘某2随后跟了出去,不一会我们听见院子里有人骂起来了,我们也出去了。后来对方的亲戚出来劝,我们就回去继续吃饭了。过了二十多分钟,那个敲窗户男的拿把菜刀过来了,还有几个男的跟着他,他叫嚷着要砍我们,但有一个女的拉着他,不让他进屋。过了十多分钟,那个男的领着好几个小伙子冲了进来,其中一个高个儿的拿着橡胶棍,还有人手里拿着木棍。他们进来就把门口的两个垃圾桶扔了进来,然后他们向我们扔椅子、酒瓶打我们,我们也向他们扔椅子、酒瓶打他们,大约过了十分钟,大家都累了就坐在椅子上休息,后来好像是餐厅的工作人员报警了,警察就来了。我们这边男的都参与打架了,对方的人我不认识。我右大腿被他们的人给打了一下,我们这边只有我一个人戴眼镜。2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我们在御道口牧场清新宾馆吃饭。刚吃没多久就有一个男的在敲窗户,王某1、候某、刘某2三个人出去了。我们听见他们争吵起来,我们也出去了,那个男子的亲戚把他带回去,我们也回去吃饭了。过了一小会那个男的拿把菜刀过来了,还有八九个男的跟着他。然后我就跑回去告诉我的朋友,我们一行人走到餐厅门口与他们对峙对骂,我们僵持了一会,有人劝架就回了餐厅。过了十分钟这个男的叫了十多个人来,那个男的就冲进来和我、王某1、候某、刘某2和大刚打了起来。打了没几分钟就分开了,然后警察就来了。那个男子一米八左右,三十岁左右,上身穿白色T恤。还有两名男子较瘦,一个身高一米八,光膀子穿一个内裤,另一个身高一米七光着膀子,是那名当地男子先动的手。我动手打了,打了穿裤衩的那两名男子。其他人怎么打的我没看清,当时还有饭店的工作人员在。对面那个敲窗户的男的脸流血了,我们五个人都动手了,都用椅子和他们打的,对方动手大概有20人,用木棍、酒瓶子、椅子、铁棍。2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我们在御道口牧场清新宾馆吃饭。刚吃没多久就有一个人在敲窗户,我和候某、王某1三个人出去了。那个男的骂我们,我们双方对骂一会,被拉开了,那个男子的亲戚把他带回去,我们也回去吃饭了。过了十分钟左右,那个男的拿把菜刀过来了,还有七八个男的跟着他,那个男的媳妇把菜刀抢过去了,这时和那个男的在一起的一个男的拿着一米五左右的尖头木方要打架,我们又被拉开了。又过了大约十五分钟,突然来了二十多个人,这些人手里有的是啤酒瓶,有的是棒球棒,然后就打起来了。我拿了一把椅子挡着,有五六个人打我,然后我冲出人群就跑去卫生间了,把门反锁上。一直到没有声音了我才出来,出来就看见警察来了。是敲玻璃那个男的先动的手,他当时喝多了,我没有喝酒,我们同行的少喝了一点。一共发生了三次冲突,最后一次才动手。我不清楚当时都谁参与了,我躲进洗手间了。我们用椅子挡着,对方用棒球棒、椅子和啤酒瓶子。当时还有几个饭店的服务员在场。对方拿菜刀的人受伤了,我胳膊肿了,别人我没看见。2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我刚来清新度假村当服务员三四天。2017年7月17日我给饭店的客人送啤酒。我刚走到大厅就有一个男的冲进来了,进到大厅里就骂,当时这个人很冲动,手里还拿着东西,我没理他我就去后厨了。等我从后厨出来就看见大厅人已经很多了,旅游的人都在,另一方也有十多个人,有穿拖鞋的,有穿裤衩子的。当时现场已经特别乱了,椅子倒了,地上都是啤酒瓶子碎片和碗、盘子。有一个穿白色衣服,就是冲进大厅的那个人,眼眶受伤了,双方已经停手了,都在椅子上坐着,后来警察就来了。我不认识打架双方的人,最早进屋的男的一米七五左右,中等身材手里拿个东西,好像是菜刀。后来打架的人我不知道怎么进来的,我出来后看见一个挺高的男的拿着黄色的,一米多长的棍子,当时我们厨师刘某3在场。餐厅的餐桌打坏了,椅子、水壶、垃圾桶、门和门框等物品都损坏了。24、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7日晚上来了一帮北京的游客。晚上十二点左右我在大厅坐着,我就听见雅间里面吵吵,我就看见雅间里面走出三个人来,我当时听见雅间里有人敲玻璃,我听见外面好像打架似的我就出去看看。在餐厅西南角有六七个人互骂我也分不清谁是谁,还有女的在劝架,在外面没发生打架。其中有个男的穿白背心,短头发就一直再骂还一直想往前冲,我就一直推这个男的让他别打架,后来北京这帮游客就回餐厅里了。短头发那个男的就一直打电话,我以为没事了我就回餐厅了,厨师跟我说饿了,我就去厨房做饭、收拾东西,还没收拾完就听见有人打架。我回到餐厅看到北京游客有拿椅子的,还有拿啤酒瓶子的在餐厅站着,从外面冲进来一帮人,大概有八、九个人,我看见有个男的手里拿把菜刀,有个人手里拿个棍子似的东西,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电话还没通就打起来了。他们是怎么打起来的我也没看清,他们就扔啤酒瓶子、椅子什么的,双方打有十来分钟,警察来的。拿菜刀的那个人三十多岁,中等身材,本地人。2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清新度假村的客房经理,当时打架的时候我不在场,我在客房,我们的监控可以用。2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酒店的服务员。2017年7月17日晚上十点多来了一帮游客,到了以后在餐厅雅间吃的饭,我负责上菜。具体什么时间打的架我不知道,我听见打架了我就把后厨门关上了,我一直在后厨呆着来。当时一起在后厨的有我、赵彩英和一个暑期工和后厨的师傅。27、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刘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我来给你们公安机关送2017年7月17日清新度假村打架的调解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我朋友扈某找对方的人办的。我不清楚协议书在哪签的,也不知道当时签协议书的都有谁。扈某是2017年11月28日晚上在公安局大门外给我的,当时就我们两个人。我认为我交给你们的刘某2与李某的民事赔偿协议书是真的。28、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围司鉴[2017]临鉴字第064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9、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围司鉴[2017]临鉴字第0598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0、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刘某2一次性赔付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五万元整,李某对刘某2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另有辨认笔录、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冀082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那某某因琐事持刀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那某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意见,经查,上诉人那某某与刘某2、赵某1等人发生口角,后那某某手持菜刀到清新度假村酒店内对刘某2、赵某1等人进行威胁、谩骂。被人劝离后,那某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又到清新度假村酒店内对刘某2、王某1等人进行殴打的事实,有那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冯某1、李某、赵某1、刘某2、王某1、候某、崔某、刘某3等人的证言;刘某2、王某1等人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案发现场的多角度全程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提出那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那某某供认犯罪事实、在一审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原判对其量刑时已从轻处罚,故那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丛云峰
审判员  赵 辉
审判员  孟路遥

书记员:林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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