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指定辩护人陈文广,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武东检刑诉〔2018〕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犯罪所得人民币9,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晨琳
书记员: 程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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