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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与赵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1,男,1997年9月2月出生于唐山市丰南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诉刑诉【201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向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1在犯罪事实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新

书记员: 董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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