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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4)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毛慧

书记员: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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