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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现住定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后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志刚

书记员: 龚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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