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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康建国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市民。
诉讼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建国,市民。1996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05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建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涿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康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询)问上诉人、听取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4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康建国听到其母亲与被害人康某某发生口角后,其组织程某等人数次到被害人康某某家砸门,最后康建国用脚踹开康某某家大门,与程某携带刀具进入康某某家中,康建国进入康某某家院里后,用刀将康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康某某损伤程度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一级。
被害人康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9天(2014年7月31日-8月19日),造成经济损失69592.72元,其中医疗费61768.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1482元(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2242元(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费2200元。被告人康建国未赔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是康某丙报的案,被告人康建国是被传唤到案的。
2、被告人康建国的供述,证实其与康某某是叔侄关系,其父亲与康某某是亲兄弟。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其自己一人在外面吃饭,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后,开车去了开发区玫瑰大街一个歌厅,正准备叫人过来玩儿,此时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其母亲被其八叔康某某打了,其赶紧开车往回走。在回家的路上,其给几个人打了电话,具体是谁记不清了,让他们去其家里看看把其母亲打什么样了。其进院子后,看见其母亲在院子里哭,其就说去找其八叔问问怎么回事。之后其就去了康某某家,其用力敲门,用脚尖踢门,当时的动静很大,旁边围着好多人。其踢门的时候,其四娘在院内骂其,不让其折腾,康某某在大门的小洞里跟其说:“小儿,你不知道怎么回事,你现在上火呢,跟你说不清,你先吃饭去吧,吃完饭来我家,咱俩单独聊聊这事。”其说“行”,就先走了。在胡同口,碰到警察,应该是有人报警了,警察让其别折腾了,没什么大事,该解决解决。其看到朋友涛和三四个人,还有程某,其就和他们一起到马路对面的羊肉摊喝酒去了,又喝了二两白酒。约晚上八点多钟吃完饭,程某跟其去了康某某家,其敲了几下门,院里有人喊了一声,其就说:“我是小儿。”其就推开门还没进院里,康某某从院里跑到大门口,他手里拿着一把刀对其说:“我弄死你得了。”他用右手拿刀扎到其左侧小腹。其被扎躺下之后,康某某和一个穿格T恤衫的小伙子把其往院子里拽,拽到院里其就迷糊了。不知过了多久,其清醒后,发现其在院子的中间,好多人在打其,有康建、康某乙、康某丙、还有穿格T恤衫的男的,别的人没看清,他们手里都拿着东西,有棍子、叉子。其听见程某喊:“别打了。”康建他们就住手了。后来知道穿T恤衫的叫何某,是康某某的女婿,何某用刀扎了其小腹一刀,其又昏迷了。当其醒了的时候,听见康某某的妻子讲:“别打了,再打就打死了。”康某某和他女婿又踢了其几脚,其再次晕迷,清醒的时候发现自己就在医院了。其和程某到康某某家时手里没拿东西。其身上的伤是被康某某和何某扎的。听程某说他的伤是被康某某用刀扎的。
对其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的法医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对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的法医鉴定没有异议;对康某某被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的法医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对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康某某的伤情鉴定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的法医鉴定没有异议。
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7月30日晚上21时许,其家邻居的狗和其七嫂李某乙家的狗咬架,后来其就和李某乙发生了冲突。到晚上22时许,其侄子康建国带着一帮人到其家闹事,想找其打架,其没有给他们开门。其先打110报了警,然后其妻子李某甲给康某甲、四嫂、六嫂和康某丙、何某他们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帮忙解决一下今天的事。后来警察来了,把康建国劝走了。其就让二哥、四嫂、六嫂、女儿、女婿、两个侄子(康建、康某乙)回到其家里,给他们说今天发生的事情。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其听见康建国在外面砸门。这时其四嫂从屋里走了出去,到门口劝康建国回家,其两个侄子和女婿也从屋里走到院子里,随后其妻子也去了院中,其在屋里没出去。过了一会,大门被砸开了,康建国带着程某冲了进来,其听见康建国与何某打了起来,其就从厨房拿了把菜刀冲了出去。这时看见程某与何某扭打在一起争夺棍子,其就上去冲着程某乱砍。程某和何某抢棍子的时候可能用力过猛,被其家花盆绊倒在地上,这时他仰面向上,其就冲着程某的肚子又扎了一刀。其扎完后,程某在地上打滚后冲着门外跑了出去,其追到门口就不追了。这时,其在院里找到康建国,当时康建国在其家北房东屋门口有人拉着他,没看清是谁,其就拿着刀冲着康建国去了准备打他,他就先拿刀往其胸口扎了一刀,其急了就向康建国腹部扎了几刀,康建国就躺在地上了。其就捂着胸部拿刀躲在其家影壁和树附近,防止再有人进来。后来110和120的来了,其就被120拉到医院了。菜刀被其放在院中附近的地上了。程某手里拿没拿东西其不清楚,康建国手里拿了一把刀,不清楚是什么样的刀。打架时在场的人有其妻子李某甲、二哥康某甲、四嫂、六嫂、康建、康某乙、康某丙、何某、康建国、程某。其对康建国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没有异议;对程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没有异议;对其自己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没有异议。
经辨认,其未能辨认出程某就是被其用刀扎伤的人。
2014年7月30日晚上,在其家胡同内,其没有打李某乙。因为其家东边的邻居王某甲家的狗与李某乙家租房的人的狗吵架了,其当时去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李某乙出现了。当时胡同里在场的邻居有胡桂林夫妇、李丽华夫妻俩人、郑旺夫妻俩人、王某甲一家四口,还有其家房后的邻居,不知道叫什么,康建国家租房的一家人也在场。案发当天,记不清是用谁的手机联系的哥、嫂等人了,其手机号码是159××××0199。
4、证人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2014年7月30日晚上21时许,康建国给其打电话说他母亲被人打了,让其去他家看看。其去了康建国家,当时他没在家,在等康建国的时候,又有四个男子来到康建国家。康建国回家后,康建国说因为狗的事,他叔叔把他母亲给打了。他们一听是家庭内部矛盾,就劝康建国别去了,康建国的母亲也劝他别去了,有什么事下来再说,他们就从康建国家出来去吃饭。在去吃饭的路上,路过康建国的叔叔家,康建国去敲门,他叔叔没开门,但掀开铁栅栏对康建国说:“有什么事,咱爷俩自己解决,别让外人进来。建国你们先吃饭,吃完饭后我在家等你,再把今天的事说说。”后来他们就一起吃饭去了,吃饭时大家就劝康建国说,都是一家人,这点事不致于打架。正吃饭时,派出所的也来了。当时其对派出所的人说:“没事了,吃完饭我把康建国拉回去,都是一家人不致于打架。”吃完饭后,其就让那四个男子回家了,其跟着康建国去了他叔叔家。到了他叔叔家没人开门,康建国就砸门,门被砸开了,康建国就往他叔叔家里走,其跟在他后面二三步远。院里特别黑,有好多人,进门走了六七米,其听见康建国“啊”了一声,其就去拉康建国但没拉住,其就被一个拿棍子的人打了小腿肚子一下,其就跟那个人抢棍子,在抢棍子的时候,其被他叔叔扎了身体左侧一刀。其被扎后倒在地上了,一只手面朝下,这时其背部又被一个男子扎了几刀,其就从他叔叔家里跑了出去,跑到康建国家里,让康建国媳妇给其拿了毛巾堵在左侧腰部,并让康建国媳妇打电话报120。后来其就回到康建国叔叔家,看康建国怎么样了,他叔叔家的人拦着没让其进去。后来120来了,其就被拉到医院了。康建国的伤是怎么造成的,其没看见不清楚。其当天手里没有拿东西,是空手去的。其上身穿一件黑色背心,下身一条灰色裤子。
事后在医院康建国跟其聊天时说,康建国亲口对其说他叔叔的伤是被他用刀扎伤的。康建国说他平时就随身带着一把单刃折叠刀,去他叔叔家之前他就带着呢。其以前见过这把刀。康建国说扎完他叔叔后,这把刀就给他妈了,这事谁也不知道,这把刀永远找不到。其当时没看见康建国是不是用这把刀扎伤的他叔叔。康建国还跟刘某甲说过这件事。其出院后,刘某甲找其聊天和其说,其住院的时候,他看完其后又去了康建国的病房看康建国,康建国跟他讲是他用随身携带的刀将康某某扎伤的。
其对自己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没有异议;对康建国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没有异议;对康某某在涿州法医鉴定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对保定法医给康某某做的法医鉴定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没有异议。
经辨认,其未能确定康某某就是扎伤其的人。
2014年7月30日晚,与康建国一起吃饭的有其、还有另外四个男子,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就其跟着康建国进了康某某家院里,其进去后就被扎了。因为天太黑,院子里人也多,其记得是两个男子扎的其,不知道具体是谁扎的。
5、证人康某丙(康某某之女)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7月30日晚上,在南关村拐弯胡同38号打架一事,是其报的警。那天晚上11点多,其母亲李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康建国找了一帮人要打其父亲,她已经报警了,让其与何某赶紧去一趟。挂了电话五六分钟,其与丈夫何某就到了母亲家。其父母都在家,门被反锁着,其与何某进去后,父亲说:“刚才康建国在咱们家门外往里嚷,说半夜过来弄死我。”然后其父亲就给其二大爷、四娘、六娘打电话,叫他们过来说说这事。大概半小时左右,其二大爷和他的儿子康某乙、四娘、六娘和六娘的儿子康建都过来了,其父亲正在说这件事。大约过了一小时左右,康建国带着几个人来踹其家的门。其在里面问是谁?他嚷着并踹着大门说开门。其又说:“大哥你想干什么呀,你有完没完。”过了一会,其父亲去院里问他:“你想干嘛呀?”四娘就把其父亲推回屋了,这时大门就被踹开了,康建国和一名男子两人手里都拿着刀就进院子来了。那名男子就问其丈夫:“你是谁,你干嘛的?”说完那名男子就拿刀冲着何某扎,何某往右一躲没扎着,紧接着又扎,何某在屋门口拿了一根棍子挡着了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上前抢何某的棍子,何某的头部被棍子打了一下,没看清怎么打的。那名男子接着又拿刀扎何某肩膀,被何某挡住了没扎着,其一直护着何某。之后其父亲从屋里出来了,刚出来就被康建国用刀扎了胸口一刀。其赶紧回屋找电话和毛巾,等其出来的时候,其看见其父亲和康建国互相厮打,其父亲用刀扎了康建国一下,没看清扎什么部位。康建、康某乙就赶紧过来把其父亲和康建国拉开了。这时其又进屋打了120,等其从屋里来的时候,康建国就躺在地上了。其父亲在院子靠西边的树下捂着肚子蹲着呢。其就过去拿毛巾给父亲捂着伤口。这时之前扎何某的男子一只手捂着肚子,身上有血,另一只手拿着电话,从外面的大门进到院子里来。其就顺手从旁边拿起一个铁叉,比划着赶他走,他还往前走,这时何某、康建、康某乙手里都拿着东西比划着赶那男子走。其说:“我已经打了120,并报了警。你赶快走,你也受伤了,你赶快去外面路口等120的车。”他说:“我找康建国。”这时其父亲就起来了对那男子说:“你给我出去。”其母亲就把父亲拉一边去了,这名男子就从院子里出去了。其又回到屋里拿毛巾,等其出来后,看见其母亲蹲在康建国的右侧,康建国躺在地上,其七娘站在康建国的左边,其给父亲送完毛巾后走到康建国这边,看见其母正在掰康建国的右手,想把他右手里握着的刀拿过来。其转身一看父亲一人蹲在树下,其就过去帮父亲捂着伤口。这时其看见七娘手里拿着一件衣服往外走,康建国的媳妇从外面进院子里来,在院里她们两人说了几句话,然后七娘就回到康建国的旁边,康建国媳妇也就走了。后来120急救车和警察就到了现场。
打架时,康建国和那名男子手里都有刀,其丈夫何某拿了一根棍子,其父亲拿了一把刀。其父亲的伤是被康建国扎的,康建国的伤是被其父亲扎的,那名男子(程某)的伤不清楚是被谁扎的,其丈夫何某的伤是被程某打的。经辨认,其确定程某就是那天在其父母亲家受伤的男子。
6、证人何某(康某某的女婿)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7月23日23时许,其和媳妇康某丙正在家里睡觉,丈母娘李某甲给康某丙打电话说有人要打她爸,让他们赶紧过去。其和康某丙就骑着电动车过去了。到那之后,岳父康某某就跟其说:“今天晚上22时左右,你七娘和邻居因为狗的事发生了争吵,我就出去劝架,当时你七娘说我多管闲事,就和我吵了起来,后来我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就有人砸门。”说完之后,他就打电话。过了一会,康某某的二哥、四嫂、六嫂、康建、康某乙就来了,大家就在一起说这事。大概7月31日零时30分左右,外面又有人砸门,并让打开门。其拿了一根1.5米长的木棍放在屋门口左侧。门被砸开后,冲进来两名男子,其中一个较胖、短发、肤色较黑,另外一个比胖子矮点,两人都光着膀子,两人手里都拿着黑色的尖东西,没看清是什么。屋里的人就出来了,当时康某某的后背别了一把不锈钢的尖刀。高个子男子朝其走过来,抓着其衣服打了其脖子一拳。其赶紧把屋门旁边的木棍拿了起来挡在了胸前,其和那男子抢棍子的时候,那男子用棍子砸了其耳根一下,其当时就弯下腰了,正好打在四嫂的头部一下。站在旁边的康建、康某乙将男子推到东墙角,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然后其用棍子打了男子后背一下,男子被康建、康某乙按倒在地。这时有一个年纪比较大的妇女拦着康建和康某乙,当时那男子面部朝下,康建、康某乙就一直按着男子,男子后背有好多血。过了一分多钟,男子不反抗了,康建和康某乙就放开男子了,那男子翻过身来躺在地上。这时胖一点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个黑色的尖东西,冲着其刺过来,其躲开了没刺着,其就踹了胖男子肚子一脚,其转身往外跑时,被胖男子扎了左跨部一下。到屋门口时,其看见康某某弓着身子捂着胸口,地上有血。然后其扶着康某某,让别人赶紧拿毛巾给康某某捂着伤口。这时其媳妇就打了120和110,双方就停手了。在等120车时,其看见胖男子从外边想进院子,而且肚子上的伤口还流着血。其当时拿着一个铁锹,康建也拿着铁锹,康某乙拿着铁镐,康某某拿着铁叉,就把胖男子堵在门口,不让他进来,他就没敢进来。后来120车和警察就到了,康某某和康某某的四嫂、高个子男子和胖男子都被120车拉走了,其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康某某的伤是被谁打的不清楚。康某某四嫂头部受伤是被高个子男子打的。其当时用棍子打了高个子男子后背一下,至于怎么流的血不清楚。其左胯被刀扎了、耳根肿了,其伤是被胖男子打的。其没看清康建、康某乙和胖男子打架了没有。后来在医院的时候,听其岳母李某甲说,康建国和那个胖男子的伤都是被康某某扎的。李某甲从康建国手里抢过来的刀整体大约20公分长,宽3公分的匕首刀,抢过来之后李某甲把刀交给了康建国的母亲。
对其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没有异议。经辨认,其确定程某就是当天在其岳父家被扎伤的人。
其确定自己身上的伤是被程某打的。
7、证人李某甲(康某某之妻)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2014年7月30日晚23时许,康建国带着人到其家找麻烦,说其丈夫康某某骂了他妈李某乙,其就打了110,之后其又给女儿、二哥、四嫂、六嫂打电话,叫他们过来。其打完电话,康建国带着人就走了,过了一会警察和其家亲戚都到了,警察和亲戚劝了劝,警察就走了。其一家人就继续说这件事。7月31日1时许,康建国又来砸门,他把门砸开后,带着一个人直接冲着何某去了,康建国拿出刀扎何某,其就拦着,何某就躲没有扎中,但划了何某肩膀一下。后来康建国就冲康某某去了,用刀扎了康某某一刀,康某某拿出随身带的刀也扎了康建国一刀,康建国就倒地上了,浑身是血,其就去夺康建国手里的刀,这时康某某就去扎了康建国带来的那个人一刀。之后康某某就捂着肚子坐在地上,浑身是血,其就打了110和120。120车来了之后,就把康建国、康某某和那名受伤男子拉医院去了。康建国拿的是一把折叠刀,大约十几公分长,其丈夫康某某拿的是一把菜刀,那名男子带没带工具不清楚。其夺过康建国手里的刀后,顺势给了右边的人,当时不知道是康建国的母亲,等其给了之后才知道是李某乙。
经辨认,其确定程某就是被康某某扎伤的人。
其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是137××××7850)报的警,手机卡是其女儿给办的,开户机主好像叫张薇,案发当天其用这个手机给其六嫂、四嫂打过电话。
8、证人康某乙、康建(二人均为康某某的侄子)的证言,二人证实的打架过程与康某某、康某丙、何某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二人还证实,康建国和另外一名男子砸开门进院后,没看到他们手里是否拿着刀。康某某拿的刀是打完架后,他给康建了,康建随手就把刀放在院里棚子前面了。二人没有动手参与打架,康某某、何某、康建国和那个不认识的男子,他们几个打架着。康某某胸口流了很多血,康建国肚子上有血躺在地上不动了,其四婶头部被打了,不清楚他们的伤是被谁打的,康某乙因为是近视眼,当时没戴眼镜,院子里黑没看清。康建称,那男子第二次进院后,看见他身上流血了,但不知道是被谁打的。
9、证人杨某(康某某的姐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23时许,李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康建国带一帮人要打康某某,让其过去一趟,其就拿着电话过去了。到了她家以后没看见康建国,说是当时警察把事情解决了,康建国走了。康某某把其、康建、王某乙、康某乙、康某甲和他们一家四口,叫到家里准备说说刚才的事。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听见康建国来砸门,其就从门缝里冲着康建国说:“建国,这有什么大事至于这样吗,赶紧回去吧。”听见康建国的母亲李某乙也劝康建国回家。康建国不听劝导,一直砸门,后来康建国就把门砸开了,带着一个人冲了进来,进来之后就打起来了。其过去拉架时被棍子打了头部一下,其被打晕了,之后的事就不知道了,后来就被120送到医院了。天太黑,没看清楚谁和谁打,其头部的伤也不清楚是谁打的。
10、证人康某甲(康某乙之父)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22时30分左右,其儿子康某乙告诉其他八叔让他们过去一下,大概十一点左右到了康某某家。当时他家有康某某、李某甲、康某丙、何某、康某乙和康某乙六婶,随后康某乙四婶也来了。康某某说因为康某乙七婶家的狗和邻居家的狗互相咬,两人发生口角,康某乙的八婶过去劝架说:“狗比人还值钱啊?”七婶就说八婶多管闲事。后来七婶把这件事情告诉他儿子康建国了,康建国说晚上过来打架。正说着呢,警察就到了。康某某把这件事告诉了警察,警察调解一下就走了。警察走后,康建国就来砸门,康某乙、康建、何某就出去了,随后其他人也跟着出去了。其看见康某某腰部别着一把约30公分长的菜刀。康建国砸开门冲进来,其就回屋里了,听见外面喊别打了,别打了。过了一会,其听见有人喊打110、120。其就从屋里出来了,看见康某某捂着肚子蹲在院西边树旁边,身上好多血。康建国趴在院东边窗户底下,身上也有血。一会110和120就过来,把伤者拉走了。
11、证人王某乙(康建之母)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23时许,李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康建国要去她家闹事,让其过去劝劝。其出门时,正好儿子康建回来了,康建就送其一起去了康某某家。其和儿子到康某某家的时候,看见康某某、何某、康某甲、康某乙、杨佩芝,还有三名警察,正在解决他们的事。等警察走了后,有人敲院子的铁门,其听见杨佩芝喊让建国回去,别在这里折腾,康建国不听劝把门撞开了。康建国冲进院子后,康某某出去了,其没有出去,听见外面有人打架的声音。过了一会,其出去后,看见康某某蹲在树边,手里拿着毛巾捂着胸口,康建国躺在其母亲李某乙身边。杨佩芝说刚才拉架的时候,不知道是谁用棍子打了她的脑袋一下。后来警察和医院的人就到了。
12、证人李某乙(康建国之母)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1日凌晨,其不在康某某家打架现场,打完架后,其才去的康某某家。其到康某某家时,看见康某某左手捂着肚子,右手拿着一把刀蹲在树下,其儿子康建国面朝上躺在院东面墙边,李某甲坐在康建国肚子上,双手抱着康建国的头,对其儿子康建国说:“坏小(指康建国),你别死,你八叔对你不赖。”这时康某某的姑爷拿着叉子正打康建国的腿部,李某甲说别打了,她姑爷就停手不打了。康某乙拿着镐,康建拿着铁锨,他们站在康某某附近。后来警察和120车就到了,把其儿子拉到医院了。其没有看见康建国手里有刀,李某甲也没给过其刀。
那天他们打架的起因,是因为7月30日22时左右,其家邻居王某甲家的狗跑进其家里来咬其家的狗。租其家房子的孩子王乐乐就拿起砖头想砸王某甲家的狗,其当时拦了王乐乐一下,王某甲家的两个女儿就和王乐乐吵了起来,其就把王乐乐往家拉。当拉到康某某家后面的时候,李某甲就站在她家房后说了一句:“一个破狗,还至于这么嚷,就是咬了还能怎么样?”其说:“那可不行,碍着你什么事了?”李某甲又说:“不行,你怎么着?”这时康某某用手指着其,骂其是吃里扒外的东西,其就回骂了他一句,之后康某某就用拳头打了其右肩膀一拳,其就一直骂他,周围的人就把其拉回家了。康某某又追到其家院里打了其后背一拳。然后劝架的人又把康某某拉出去了,其就坐在自家院子的台阶上,过一会就回家了。
过了一会,四嫂杨佩芝到其家问刚才怎么回事,其就把事情经过跟她说了一遍,她说她过去看看,为这点事不值得。其说:“你去吧,康某某打了我就算了。”杨佩芝走后不到十分钟,其儿子康建国跟程某回来了。康建国看见其在哭,就问其是不是八叔又打其了。其说没事,他没打。康建国说他要问问康某某为什么打其。说完他们就吃饭去了。过了半小时,其不放心从家出来,看见一辆警车停在胡同口,康建国对警察说:“没事,你们都回去吧。”说完警察就走了。其拉着康建国往回走,走到康某某家门口时,康建国就摸着康某某家的门问康某某为什么打其母亲?杨佩芝和康某某不给开门,康建国就一直叫门。这时康某某手里拿着一把刀站在门内对康建国说:“坏小,你进来我就扎死你。”其看见刀害怕,就晕了摊在康某某家门前,后来不知道是谁按其的人中,把其给弄醒了,当其醒来后,就看到前面说的他们几个人受伤的情况了。
1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程某是朋友关系,通过程某认识了康建国,认识康建国时间不长,也不很熟,他平时就跟个小混混一样,听程某说康建国总是随身带着一把折叠刀。康建国和他叔叔打架十几天后知道的,是听另一个朋友告诉其说程某住院了,让人给扎了,在市医院住院。其就到医院去看程某,见到程某后听程某说他是和康建国一起去他叔叔家被人扎的。程某说康建国当时带着那把刀去的,康建国用那把刀扎伤了他叔叔,后来那把刀给了康建国的母亲了,康建国还说那把刀永远也不会被人找到。
1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晚上21时序,其看见康建国家租房的男子拿着一块砖头追其家的狗,追到胡同口时,那男子把砖头扔了出去,正好从其脚边过去,其很生气就和他吵了起来,周围的邻居出来劝架。康某某和其说回去吧,因为一条狗的事不值得。李某甲说狗还能比人值钱吗?康某某就把其往家推。当时其和父亲刘某丙一起回家了。走到院里的时候,听见李某乙在外面喊,具体说什么没听清。然后康某某就和李某乙发生了口角,其母亲王某甲还在外面站着,其又出去把其母亲叫回家了。当时现场还有王某丙和郑旺的妻子闫秀霞。过了一会,听见康建国开车回来了,其又从家里出来,走到康建国家,对康建国和李某乙说:“因为我们家狗的事,不值得。”康建国当时不依不饶的,要去找康某某,李某乙一直拉着他。其闻到他身上酒味很大,也没人敢拦他,其就回家了。后来其听到康建国一直在砸康某某家的大门,李某乙一直在劝康建国回去,过了一两分钟,外面的人就走了,其家人就睡觉了。又过了挺长时间,听见外面砸门,其出去看到父亲站在院里,其就和父亲到康某某家大门外站着,看到康建国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李某乙边哭边闹拉着康建国。等其和父亲走过去的时候,又过来四五个不认识的人。康建国和那名男子就用脚踹开康某某家的大门,其就去劝康建国。当时康建国右手拿着一把折叠刀,并用刀尖指着其胸口让其滚。周围几名不认识的男子也在劝康建国,其一看劝不动他,就拉着父亲回家了。到家后用手一摸,发现有血,才知道刚才康建国用刀尖将其扎伤。其父亲告诉其,康建国用刀砸了他的后脑勺,砸出了一个包,后来就再也没敢出去,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
15、证人王某甲(刘某乙之母)、刘某丙(刘某乙之父)的证言,二人证实的内容与刘某乙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16、证人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晚九点左右,其听见自家房后的胡同有一个男孩叫“亚南,你出来”,其以为是亚南夫妻之间吵架,就出去准备劝架。到外边一看,原来是刘某乙和李某乙家租房的儿子吵架,是因为两家的狗掐架,其就和亚南他母亲王某甲劝架。这时李某乙也在门口附近,不知说了一句什么,李某乙就和李某甲吵了几句。她俩人争吵的时候,康某某从家出来,他也和李某乙吵了几句,大家怕事情闹大了就劝他们回家,其和王某甲就把康某某家人推回家了。其从王某甲那里拿了一把锁,把康某某家的铁门从外面锁上了,大伙就散了。其在胡同待了一会,就看见康某某开车回来了,就都回家了。大约到了半夜的时候,听到康某某家的大铁门响,有人在嚷嚷,其没出去。第二天听说他们家出事了。
17、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扎伤他人的作案工具不锈钢单刃刀已被依法提取。
18、现场勘验记录、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打架现场的基本情况。
19、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康建国出生时间是1977年6月4日;被害人康某某出生时间是1959年7月14日。
20、桃园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康建国携带的刀具;案发后,因康某某、康建国伤势严重,需要接受治疗,故于2014年12月30日才将康建国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将康某某刑事拘留;桃园派出所于2014年7月30日晚四次接警及处置的情况说明;桃园派出所民警再次寻找证人刘某甲进行询问,未能找到;2015年5月24日,因康某某、康建国故意伤害一案,桃园派出所民警与涿州市公安局情报中队联系,调取案发当晚的通话记录,康某某手机号159××××0199,康建国手机号138××××1244,程某手机号138××××4588,李某甲手机号137××××7850,因时间太长通话记录未能被保存;案发现场未发现监控设备。
21、涿州市人民法院(2005)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2009)冀司狱冀中字第4999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康建国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29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22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4月27日被减刑后刑满释放。
22、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说明,证实2015年6月17日,桃园派出所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的金属柄三单面刃刀一把送交该单位的进行指纹检验,经检验,在该刀表面未发现有价值的指纹。
23、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公(涿)鉴字(2014)0826号、0816号、10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康某某经诊断为:腹部开放伤、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证人程某经诊断为:胸部开放性损伤、左侧血气胸、左侧第8肋骨骨折、腹部开放性损伤、皮肤裂伤、膈肌破裂、小肠破裂、大网膜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证人何某经诊断为:左下肢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康建国经诊断为:全身多处刀刺伤、血气胸、肺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康某某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康某某被鉴定为:腹腔积血需手术治疗、胃非全层破裂,其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
25、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对程某人身损伤致伤工具的说明,证实综合临床手术记录记载伤口的深度及创缘形状,分析均为锐器所形成,具体是一种锐器还是多种锐器,由于已形成瘢痕,无法进行更进一步的判定。
26、涿州市医院收费票据5张,证实康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8月19日在该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1768.72元。
27、交通费票据22张,证实被害人康某某住院期间,其家属造成交通费用2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康建国于案发当日多次到被害人康某某家滋事,当晚23时许,其用脚将康某某家的大铁门踹开,带领程某闯入康某某家院中与康某某家人打斗,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其伤害康某某的刀具虽然未被提取,但根据康某某身上的伤情及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康某丙、何某、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康建国持刀将康某某扎伤的客观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82358.72元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实际损失69592.72元应予支持。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伤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使用凶器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康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康建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经济损失69592.7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上诉人康某某上诉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原判对康建国量刑过轻,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应是82358.7元。
上诉人康建国上诉主要提出,其不具有伤害康某某的故意,亦没有持刀扎伤康某某,不应承担康某某的医疗费等损失,且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康建国因其母亲与康某某发生口角持刀将康某某扎伤,经鉴定康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给康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伤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有犯罪前科,使用凶器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康建国提出的其不具有伤害康某某的故意,亦没有持刀扎伤康某某,不应承担康某某的医疗费等损失且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康建国于案发当日多次到被害人康某某家滋事,当晚23时许,其用脚将康某某家的大铁门踹开,带领程某闯入康某某家院中与康某某家人发生打斗,期间用刀将康某某扎伤,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康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其给康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康建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曙光 审 判 员  张彦林 代理审判员  王兴雷

书记员: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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