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个体业主。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份,被告人余某因经营“金玉皇廷休闲会所”(位于随州市城区沿河大道南端)生意不景气,决定在该会所内开设名为“养生保健按摩”的色情服务项目。后“杨杨”(身份不明)与余某电话联系,向余某介绍按摩技师,余某同意,并与“杨杨”见面洽谈。二人经商议决定,由余某安排技师吃住,由“杨杨”制定服务内容和流程并负责管理技师,服务项目为398元和598元两种,服务所得,二人按比例分成。同年3月23日下午,“杨杨”带汤某、孟某、王某等人来到该会所,并向上述人员告知服务项目和内容,即,398元服务包括胸推、刮痧、拔罐、与男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598元服务包括胸推、刮痧、拔罐、与男客人提供两次性关系。当日下午17时许,“杨杨”安排王某为男客人提供了一次398元的服务。21时许,江某、樊某、蒯某三人到该会所嫖娼,汤某、孟某、王某分别在为上述三人提供服务时,被前来例行检查的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余某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余某到案经过的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玉皇廷休闲会所”宾客消费明细,手机短信记录、微信记录;2、证人陈某、尚某、汤某、孟某、王某、江某、樊某、蒯某证言。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4、被告人余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会所内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杨春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代光念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书记员:杨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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