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2006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4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1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0日因吸食毒品、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后逃跑;2017年12月4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岳婷,北京岳成(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一男子(身份不详)处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个刘某的驾驶证。2016年5月10日,陈某吸食毒品后驾驶租赁的现代轿车(牌照为黑E×××××),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秋林商场门口因违规停车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接受检查,陈某向民警出示了伪造的驾驶证后被传唤至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2016年5月30日,陈某被取保候审后逃跑。2016年7月,陈某将邓某志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成本人照片。2017年12月4日,陈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秋林商场公寓楼551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身上将变造的邓某志的驾驶证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执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物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说明;证人吴某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月莹、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岳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变造驾驶证、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有多次前科、劣迹及其再次被取保后逃跑等行为,足以说明被告人对法律的无视及主观恶性之深,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法律观念淡薄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罪所使用的伪造驾驶证(刘亮名下)及其变造的驾驶证(邓利志名下)依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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