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黄某某
李靖(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
梁光付(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指定辩护人李靖、梁光付,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的黄某某为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是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在案发后已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的黄某某为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是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在案发后已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孙俊波
审判员:李有保
审判员:雷声建
书记员:张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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