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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5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诉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0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沿疏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丰南区某厂料场处时,与同向停放的由赵某某驾驶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挂”儒源”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牌号冀××××××)尾部相撞,造成王某某所驾车乘车人李某1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口头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李某2、崔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手续,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酒精检验报告,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损伤检验意见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及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王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材料,赔偿协议及收款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公安机关发觉,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口头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获得死者亲属谅解,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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