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树林,男,1991年7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文盲,农民,住赤壁市。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2月23日、2017年5月3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月1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通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永胜,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隽检刑诉[20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树林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四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树林及其辩护人吴永胜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树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祝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红霞
书记员: 徐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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