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江口新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安乐河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0606939539。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峙,男,1968年12月29日,汉族,丹江口新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商住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丹江口新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381民初84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延军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徐建林
书记员:张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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