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住桦南县。2016年4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2016年9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在佳木斯市莲江口监狱服刑期间,2017年2月28日被桦南县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孙某1的女儿张某办理事业单位编制,骗取孙某1人民币100000元,至案发赃款未返还。2、2014年初,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姜某1办理提高退休金待遇,骗取姜某1人民币1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3、2014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于某1在桦南县人民法院托人找关系,保证于某1在案件诉讼中胜诉,骗取于某1人民币30000元,至案发赃款未返还。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及借条等;证人孙某2、王某、顾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1、姜某1、于某1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马某某与孙某3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孙某3妹妹孙某1的女儿张某办理事业单位编制,骗取被害人孙某1人民币100000元,至案发赃款未返还。2、被告人马某某与顾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初,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可以帮助顾某朋友姜某1办理提高退休金待遇,骗取被害人姜某1人民币1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3、被告人马某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可以帮助王某朋友于某1在桦南县人民法院托人找关系,保证于某1在案件诉讼中胜诉,骗取于某1人民币30000元,至案发赃款未返还。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未退赔被害人孙某1、姜某1、于某1经济损失,三被害人希望本院对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从重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出生于1952年4月8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1个月。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28日18时,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桦南县小保利以西市场街的路边发现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将其带回了桦南县公安局刑警队,依法对马某某进行讯问。3、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马某某聊天说我妹妹孙某1家孩子张某在新农合上班,但没有编制。2012年5月的一天,马某某找到我说他省里有人,可以给我妹妹家孩子工作的编制办下来,得花10万元,我和妹妹商量,她同意用10万元给孩子办工作。2012年6月10日马某某给了一个邮政储蓄银行账号,我和我妹妹去往这个账号汇了10万元钱,然后我和我妹妹去了马某某开的一家旅店,在旅店内马某某给我写了一张收孙某3人民币10万元用于给孩子联系工作用的收据。这两年我一直问马某某我妹妹家孩子的工作办的怎么样了,马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12月27日下午,我找到马某某问工作办的怎么样了,他说办不了,我说把钱给我,马某某说钱在卡里,过几天给我,第二天就联系不到他了。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初的一天,我舅舅孙某3和我母亲说马某某能给我在现在的单位办个编制,得给马某某10万元钱,我和母亲商量觉得办个编制10万元钱可以。2012年6月9日上午,我舅舅给马某某打电话说让马某某给我办个编制,马某某给我舅舅一个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让我舅舅明天给他汇10万元钱,次日9点30分左右,我和母亲、舅舅到邮政储蓄银行往这个账号汇过去10万元钱。汇完我就去上班了,我舅舅和我母亲去了马某某家,他给我舅舅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后来我的工作编制一直没有办下来,钱也没有要回来,我舅舅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5、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我是1998年9月在黑龙江省政府信访中心调研员工作。马某某是十年前我通过桦南县国税局战友袁天凤介绍认识。我认识林某是他在齐齐哈尔市任副市长时,我们在北京因工作事情有过一次接触,以后再没有联系。2012年我没有将马某某介绍给林某认识,没有给林某送10万元钱,也没有给桦南县孙某3的亲属办理工作。6、证人林某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在黑龙江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任厅长。我不认识桦南县的马某某和黑龙江省政府信访局的孙某2,2012年春季没有人找我给孙某3的亲属办理工作编制,没给我10万元钱。7、证人顾某证言证实,2014年冬天的一天,姜某1上我家找我说他在教育口病退,现在工资开的少,能不能通过我哥们马某某给他办办,我给马某某打电话说我的哥们姜某1在教师口病退,工资只开百分之七十五,他能不能找人给办成百分之百开资,办成姜某1给他拿一万元钱,马某某说行,给问问。第二天8时左右,我和姜某1到桦南供销商厦门口后,姜某1让我给马某某打电话,马某某说马上过来。过了十多分钟马某某开了一辆黑色小轿车,在车上姜某1把要办退休工资的事和马某某说了,马某某说行,今天给问问,然后马某某开车把我们拉到桦南县教育局,要找的人退休了,马某某和姜某1说先回家等信。过了一两天后,马某某给我来电话说姜某1退休工资的事还办不办了,人给他找完了。我马上通知姜某1,我们去桦南县里找马某某,姜某1在农村信用社取了一万元钱给马某某了。2015年1月份,退休工资的事还没有办下来,姜某1着急了,听别人说马某某好像办不了,让我把钱给要回来,我就当着姜某1的面给马某某打电话办不了让他把钱拿回来。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2年,于某1和桦南县林业局明某双龙林场有林地纠纷,于某1找到我想在桦南县法院诉讼,我建议他的官司,地方政策保护严重,涉及资金将近一千万,最好找人到市中级法院或省高级法院审理,这样可以排除地方政府干预,于某1说省里没有人。2012年的冬季,于某1又找到我商量林地纠纷事,我说认识一个叫马某某的人,他在省高院有个同学,之后我找到马某某,将于某1的事情对马某某说了,并说事成不能让他白办,马某某说行。过了几天,马某某让孙某3开车拉着我和马某某、于某1到哈尔滨找他省高院同学于某2,于某1给马某某拿5千元钱,我们见面后,通过交谈我知道于某2在执行庭当副庭长,我将于某1的事情对于某2说了,并将相关的材料交给了于某2看,希望通过他把于某1的案件拿到省高院进行审理。于某2看完材料说省高院审理得达到5千万以上的案件,我们的案件才一千万必须由基层法院审理。于某2走后,于某1不死心,非让我单独找一下于某2,并给了我2万元钱,下午我们俩见面于某2说找立案庭了,想把于某1的案子拿到高院审行不通,我说能不能找佳木斯市中院的关系把于某1的案件拿到中院审理也行,只要不在桦南县审理就行,于某2说看看的,我没有将于某1给我的2万元钱交给于某2。2013年,马某某给我佳木斯中院一个姓丁的电话号,说这个人是于某2给找的,我们去找他,他说这个案件中级法院无权审理,必须回桦南县基层法院审理。2014年7月份左右,于某1和桦南县林业局明义乡双龙林场的林地纠纷案诉讼到桦南县人民法院,我是原告于某1的代理人,于某1说给马某某拿了3万元钱,马某某说在桦南县法院有人,官司能赢,但再次开庭审理时桦南县法院驳回于某1的诉讼请求。9、被害人孙某1陈述,2012年6月初的一天,我听我哥孙某3说他朋友马某某能给别人办工作,办编制,当时我女儿张某在桦南县农村合作医疗上班,没有编制,我让我哥问马某某能不能给我女儿办编制,马某某说能办,得需要10万元钱,我同意了。2012年6月10日上午,我哥说马某某让汇款10万元钱,并告诉了他的银行卡号,然后我和孙某3、张某一起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往马某某提供的卡号62×××04里面汇款10万元,汇完钱我女儿去上班了,我和孙某3一起去马某某家,马某某给孙某3写张10万元钱的收条。我和孙某3多次找马某某问工作编制事,马某某总是推脱,让我们等等,但是一直都没办下来,2014年12月份之后联系不到马某某,孙某3就报案了。10、被害人姜某1陈述,2014年前的一天,我去顾某家唠嗑,唠到我退休工资,我是教师办的病退,工资只开百分之七十,顾某有个朋友特别能办事,我就问他你朋友能不能帮我办退休工资事,顾某说帮我问问。过了二十天左右我又去顾某家问这事,顾某告诉我能办,得给他朋友1万元钱好处费,我同意了。又过了十多天,我们坐车来县里,顾某的朋友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来接我们,在车里顾某给我介绍他朋友叫马某某,他把我们拉到桦南县北岗东面的农村信用社,我取了1万元钱给了马某某。过了两个多月我问顾某我的事情办的怎么样了,顾某说让我等一等。又过了一个月我又去问顾某,顾某把马某某的手机号告诉我让我和他联系,我给马某某打电话,他一直拖我,不给我办事也不给我退钱,2016年1月份,马某某手机关机我找不到他了。11、被害人于某1陈述,2012年冬季,我和桦南县林业局在桦南县明某乡林场有山林地纠纷,我准备起诉桦南县林业局,我找桦南县森工林业局人民法院退休院长王某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王某说他认识一个姓马某在哈尔滨有人。过了几天,王某说姓马某今天领着我们去哈尔滨给我找人办事,我说行。王某领着我上了一台长成越野车,开车是孙某3,还有马某某,我们四人到了哈尔滨。第二天上午我给了马某某5千元钱,给王某2万元银行卡并把密码告诉他。之后老马给一个人打电话,让王某自己去找那人,去见谁我不知道,只知道是高级人民法院的。2014年7月份,我听马某某说在桦南县法院有认识人,他让我出3万元钱费用,肯定能胜诉,如果败诉了3万元钱给我退回来,我说行。过了几天我给马某某打电话,马某某告诉说他在桦南县小串街附近的一家旅店,我在旅店内把3万元钱交给了马某某,他给我打了一张3万元钱的收据。2014年7月末,法院开庭审理我的案子,将我的诉讼请求驳回了,我败诉,我去找马某某要这3万元钱,他说钱让他用了,过几天给我。过几天再给他打电话就不接了,到今天为止一分钱没有给我。1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2年1月份,我和孙某3、于某1一起去哈尔滨办事,省人事厅工作的一个朋友来看我。我们办完事往家走时,孙某3说我在省人事厅有朋友,让我给他外甥女办工作,我当时没同意。过了不长时间,孙某3找我还是让我帮他外甥女办工作,我说这事难办,实在不行我试试。2012年6月10日,我在桦南县小串街对面一个旅店,孙某3和他妹妹往我银行卡里汇进10万元钱,我给孙某3写了一张收条,大概内容是我收到孙某310万元钱,这钱是给孙某3外甥女办工作的钱。我收孙某310万元钱后,找到省信访局工作的孙某2,通过孙某2找到黑龙江省人社厅的林某,当时我把孙某3外甥女的简历交给林某,和林某说现在她在桦南县新农合上班,想让她进事业编制,我把10万元交给林某,过了十天左右,林某说办不了,把钱退给我,我把这10万元钱借给吕祥福了。2014年冬天,我朋友顾某和我说他朋友姜某1在柳毛河学校上班,他们学校后来归四中了,姜某1病退嫌工资开的少,没按全额开,想让我找人给他办百分之百开资,办成了给我拿1万元钱。有一天顾某和姜某1联系我说给我拿钱,我开车在桦南县里和顾某、姜某1见面,在我车里姜某1给了我1万元钱,这钱让我平时生活花了。后来姜某1和顾某问我什么时候能办下来,我说让他们等等,姜某1多次找我要这1万元钱,我没有给他退钱。2014年春天,我通过森工林业局法院王某认识了于某1,后来我们经常联系。6、7月份的时候,于某1找我说他和桦南县林业局在明某乡林场有林地纠纷,他在桦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了桦南县林业局,起诉的过程政府干预,桦南县人民法院一直没审理和判决,他要给我拿3万元钱让我去省法院找人帮他诉讼。后来我给省高院的于某2打电话,他说把材料拿来让他看看。第二天上午,于某1在我车上从他的背兜里拿出了一些材料和3万元钱交给我,我给于某1打了一个收据,内容是收到于某1人民币3万元整,此款用于诉讼,如败诉原款返回,如胜诉此款做费用不退。过了几天,我和王某、孙某3、于某1一起去省高院把材料交给于某2。过了将近两个月,于某2在佳木斯法院找的人,县法院开庭审理,判于某1败诉了。于某1说要上诉,二审的时候还让我找人,我又找了于某2,后期什么情况我就不知道了。当时钱让我花了,手里没有钱退给他。13、关于林某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28日,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依法对马某某进行讯问,马某某交代,给孙某3的外甥女办工作的10万元钱交给了原黑龙江省省委书记林某,无法对林某进行询问,特此说明。14、桦南县林业局王某证明证实,我为于某1代理一数额较大的民事案件,为争取案件不在县法院审理,要找人做工作将一审放在市中院,所以在于某1的要求下,我找到马某某帮助在省院找人,这样我和马某某、于某1于2012年冬季在哈市省法官学院住的,于某1办事心切,拿5千元通过我交给马某某,可惜并没有找到要找的人。转年又去了一次,是马某某找姓孙的司机拉我和于某1去的,要找的人姓于,我和他谈了要求,他说路子不对,于某1让我给他2万元信用卡,我没给他卡被我扣下,因为于某1欠我2万多元钱。案件一审只能在县法院。后来我听于某1说找过县法院的人帮忙,尽管如此,案件还是败诉。于某1的事从此我没有过问,他也不找我了。15、关于于某2的情况说明证实,桦南县公安局正在侦办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涉嫌诈骗桦南县明某乡居民于某1现金一案。被害人于某1和桦南县林业局明某双龙林场之间因林地引发纠纷,于某1提起了诉讼。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在桦南县人民法院找人托关系进行审理并胜诉为由,骗取于某1现金人民币3万元钱。根据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供述,2014年找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庭长于某2为于某1办理此事,我局侦查员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找于某2调查取证,未见到于某2本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领导称,于某2因涉嫌职务犯罪已经被中纪委双规,其住所及联系方式属机密不详。16、于某2人口信息证实,于某2出生于1957年1月14日,户籍地是哈尔滨市南岗区。17收据证实,马某某于2012年6月10日收取孙某3人民币10万元,用于给孩子联系工作用;2014年7月15日马某某收取于某1人民币3万元,用于为于某1的案件争取胜诉。1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证实,2012年6月10日,转出户名为张某,转入账号为62×××04,转出金额为10万元。19、马某某邮政储蓄银行查询结果单证实,马某某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为62×××18,经查,账户内余额为17.83元。20、辨认笔录证实,马某某、林某均未辨认出对方;孙某2、于某1、王某分别辨认出马某某;姜某1辨认出顾某、马某某。21、(2016)黑0502刑初116号黑龙江省双鸭山尖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22、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被解回,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8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某某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7年10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孙天芳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姜德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于清波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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