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宋某某
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韩雪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
审判长:魏根理
审判员:卢圣全
审判员:马德兴
书记员:皮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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