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职业,住南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述云,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文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杨述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鄂F×××××轿车载吴小伟、刘强、胡某等人由南漳县城关镇“金钱贵KTV”回涌泉街道,行至305省道42KM+400M路段,与同向陈传全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致陈传全受伤,两车损坏。陈某等人打电话喊吴田将陈传全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陈传全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传全系生前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传全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向110报警,于2015年12月30日上午到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受害人自行和解,除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611409.26元外,被告人陈某另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警及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和解协议书、收据等书证,证人胡某、王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南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意见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审 判 长 廖焕发 人民陪审员 温楚权 人民陪审员 侯文保
书记员: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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