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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黄银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黄银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倪素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霍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7民初2210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黄银球、倪素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黄银球、倪素梅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银球、倪素梅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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