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20时40分许,杨某驾驶鄂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由广水市蔡河镇六合村至广水开发区,当车沿应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广水市人大常委会宿舍楼门口路段时,因措施不及,将前方行人李某某(男,59岁)撞倒,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月3日,杨某自动到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案发后,杨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杨某、被害人李某某人口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2、证人王某、章某的证言;3、杨某供述和辩解;4、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归案后,尽力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杨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
书记员: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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