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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袁某甲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性别:××,××族,农民,住河北省玉田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2014年10月18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立荣、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报警之后又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袁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报警之后又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袁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晓梅
审判员:李海
审判员:张峰岳

书记员:冯常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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