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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平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付平安

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平安。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5月8日,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将其刑事拘留,2015年5月14日,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平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平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平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醉酒驾车,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付平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平安犯罪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后确有悔罪诚意,依法可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付平安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平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平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醉酒驾车,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付平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平安犯罪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后确有悔罪诚意,依法可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付平安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平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江明

书记员: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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