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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闫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农民。2016年9月3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明、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闫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闫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莹

书记员:管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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